美日兩國的事故對策
【表13】美日輻射防護的對策比較表
全身曝露線量 |
日本(1998年11月修改) |
美國 |
1以下 |
PS︰()表示甲狀腺劑量 |
○沒有必要實施防護活動。 ○由州政府發佈,住民需要確認避難場所的位置,或由住民自主避難。 ○環境輻射劑量開始測試並發佈。 |
1∼5 (10∼50) |
○住民(包括嬰幼兒、孕婦及成 人)需要在自宅室內避難,並考慮門窗的氣密性。 |
○通報住民進入避難場所,等待後續的指示。 ○優先考慮兒童、孕婦及婦人疏散避難。 ○鄰近道路需要交通管制。 |
5以上 (50以上) |
○住民(嬰幼兒、兒童、孕婦、成人)需要依照指示,疏散躲避在鋼筋水泥建築物內,或到避難場所。 |
○強制疏散避難到預先計畫的避難場所。 ○依據環境輻射劑量觀測的結果,重新調整強制疏散避難的區域。 ○鄰近道路需要交通管制。 |
單位:侖目
PS︰在疏散避難標準及防護對策活動,若以美日兩國為例得知,美國的污染標準達到日本標準的1/2∼1/4程度時,就要考慮強制的疏散避難。又在美國標準中承認積極的自主疏散避難,這一點值得我們注意。
【表14】台灣核電廠事故應變對策標準
預 估 之 輻 射 劑 量 |
中 華 民 國 |
|
(全 身) 0.5∼5侖目 |
(甲狀腺) 5∼50侖目 |
○民眾應停留於屋內掩蔽,並關上門窗及通風系統,同時以溼手帕或毛巾掩住口鼻做呼吸防護。 ○預估甲狀腺劑量大於25侖目者,建議服用碘化鉀製劑。 ○地區進出管制。 |
0.5∼10 |
50∼100 |
○兒童、孕婦應躲在防護效果較佳的鋼筋水泥建築物內掩蔽或遵從指示疏散,成人應留在屋內掩蔽並關上門窗,做呼吸防護。 ○預服碘化鉀製劑。 ○地區進出管制。 |
10以上 |
100以上 |
○民眾應遵從指示疏散。 ○預服碘化鉀製劑。 ○地區進出管制。 |
PS:預估之輻射劑量指在事故發生後的4天內,毫無保護措施下的劑量。資料來源:核子事故防護行動指引
【表15】各國核子事故採取疏散行動之劑量標準
|
ICRP |
西德 |
美國 |
日本、中華民國 |
疏散劑量 |
5侖目 |
25 |
1 |
第一階段:全身劑量5∼10(甲狀腺50∼100侖目)時,兒童、孕婦應在防護效果較佳的建築物內掩蔽或遵從指示疏散,成人應留在屋內就地掩蔽。 第二階段:全身劑量超過10(甲狀腺超過100侖目)時,則「考慮」全部疏散。 |
資料來源:核子事故防護行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