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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兩國的事故對策

【表13】美日輻射防護的對策比較表

全身曝露線量

本(1998年11月修改)

1以下

PS︰()表示甲狀腺劑量

○沒有必要實施防護活動。

○由州政府發佈,住民需要確認避難場所的位置,或由住民自主避難。

○環境輻射劑量開始測試並發佈。

1∼5

10∼50)

住民(包括嬰幼兒、孕婦及成  人)需要在自宅室內避難,並考慮門窗的氣密性。

○通報住民進入避難場所,等待後續的指示。

○優先考慮兒童、孕婦及婦人疏散避難。

○鄰近道路需要交通管制。

5以上

50以上)

住民(嬰幼兒、兒童、孕婦、成人)需要依照指示,疏散躲避在鋼筋水泥建築物內,或到避難場所。

○強制疏散避難到預先計畫的避難場所。

○依據環境輻射劑量觀測的結果,重新調整強制疏散避難的區域。

○鄰近道路需要交通管制。

單位:侖目

PS︰在疏散避難標準及防護對策活動,若以美日兩國為例得知,美國的污染標準達到日本標準的1/2∼1/4程度時,就要考慮強制的疏散避難。又在美國標準中承認積極的自主疏散避難,這一點值得我們注意。

【表14】台灣核電廠事故應變對策標準

預 估 之 輻 射 劑 量

中 華 民 國

(全  身)

0.5∼5侖目

(甲狀腺)

5∼50侖目

○民眾應停留於屋內掩蔽,並關上門窗及通風系統,同時以溼手帕或毛巾掩住口鼻做呼吸防護。

○預估甲狀腺劑量大於25侖目者,建議服用碘化鉀製劑。

○地區進出管制。

0.5∼10

 50∼100

○兒童、孕婦應躲在防護效果較佳的鋼筋水泥建築物內掩蔽或遵從指示疏散,成人應留在屋內掩蔽並關上門窗,做呼吸防護。

○預服碘化鉀製劑。

○地區進出管制。

 10以上

 100以上

○民眾應遵從指示疏散。

○預服碘化鉀製劑。

○地區進出管制。

PS:預估之輻射劑量指在事故發生後的4天內,毫無保護措施下的劑量。料來源:核子事故防護行動指引

【表15】各國核子事故採取疏散行動之劑量標準

 

ICRP

西德

美國

日本、中華民國

疏散劑量

5侖目

25

1

第一階段:全身劑量5∼10(甲狀腺50∼100侖目)時,兒童、孕婦應在防護效果較佳的建築物內掩蔽或遵從指示疏散,成人應留在屋內就地掩蔽。

第二階段:全身劑量超過10(甲狀腺超過100侖目)時,則「考慮」全部疏散。

資料來源:核子事故防護行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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