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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永續管理法:成為資源永續、世代共榮的台灣



《廢棄物清理法》自1974年7月26日制定公布施行至今,已有數十年實施經驗,惟因該法重點主要在於末端管理,在於避免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對環境造成污染危害,對於源頭減量之著墨相當有限;且即便《廢棄物清理法》在末端管理方面已發展出諸多機制,比如流向申報追蹤,卻因受管制者為追逐龐大不當利得而頻鑽漏洞,而無法有效抑制非法棄置事件頻傳現象,突顯其管理機制不足,除須補強外,亟待建立更完善機制從源頭端減輕問題。

而原本目的在補《廢棄物清理法》之不足而於20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在源頭管理方面也是不足,且該法關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的運作管理機制,與《廢棄物清理法》有所重疊,有待進一步整合。而兩法整合及加強源頭管理的必要性,在近年時空背景下,更為顯著。

近八年來,垃圾危機與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頻傳現象不僅未曾稍歇,更因中美貿易大戰與疫情所導致的全球供應鏈重組、半導體產業壯大與台商回流現象,更為嚴峻;在廢棄物問題未曾減緩之情形下,廢棄物產生量仍不斷增加,加上我國地小人酬、生態豐富,環境對廢棄物之涵容量不僅相當有限,且已瀕臨極限!再加上氣候危機嚴峻,全球各國紛紛承諾2050年淨零排放,而據估計,產品生產製造,是全球 45%的碳排放來源,僅次能源使用;若以產品全生命週期考量,則幾乎所有能源使用都和產品的原料開採、生產製造、消費使用或廢棄處理有關!因此,如何將線型經濟轉為循環型經濟,不僅是有利於資源節約使用,更有助於減碳;而資源循環零廢棄已列為我國2050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此突顯建立完善法律架構、機制與工具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才能順利推動相關政策。

另鑑於資源循環利用仍須耗費能資源,因此其規模仍須要有限度,不能只著重資源循環,更要講求資源節約使用,才有可能達到淨零排放、永續發展,讓未來世代不再因當代無度追求經濟成長而面臨資源枯竭、垃圾淹腳目的窘境。

這在在突顯我國急需採取廢棄物總量管制機制,急需可以有效從產品面與產業面減少資源使用與避免廢棄物產生的源頭管理機制,急需能夠有效協調、整合各部會在資源生命週期管理層面同心協力的運作機制;而要有效地整合各部會,就必須拉高此議題的最高管理層級,同時要有機制讓各部會願意積極出錢出力。另鑑於資源管理複雜度更甚於能源管理,因此更應該廣納雅言,建立由下而上的行動計畫或具體措施的產出機制,而非只有由上而下制定的政策、方案、計畫。

此外,除了垃圾危機與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頻傳之外,我國回收市場更從2014年起遭受接二連三打擊,首先是回收物收購價格於2014年中起隨原油價格大跌而低迷不振長達數年,在稍有起色之際,又碰到中國於2018年起祭出的洋垃圾禁令,致歐美日廢紙廢塑膠在國際間流竄,以低價尋找替代出口,進一步壓低了國內廢紙廢塑膠價格。許多回收商在連年流年不利下早已陸續關門歇業,沒想到2019年底又發生疫情,讓承包各縣市回收物的回收商,難以請到分類人力,營運更為艱難,我國引以為傲的資源回收制度與成果岌岌可危。

因此,即使我國以「生產者延伸責任」精神建置的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已運作相當成熟,但回收處理體系卻急需重構,需要相關產品生產者負起更大責任,同時地方主管機關也需要更多的資源挹注,才有辦法協助生產者建構更有韌性的回收體系!

同時,這套資源回收制度雖有瑕疵,有待補強,但其「辦好事,再拿錢」的機制,頗值得借鑒;若能擴大到事業用品,將可減輕部份事業用品廢棄後被非法棄置或露天燃燒的嚴重環境問題,是遏止不法的重大利器之一。

再者,市面上產品千羅萬象,要透過公告應回收方式,一一納入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管理,進展將相當遲緩,零廢棄目標將遙不可及。應讓所有產品的生產者願意積極負起責任,同時也讓中央各部會在產品環保管理上負起更多責任,如此再搭配現行的強制性的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才能有效地讓更多物質循環利用或減量。

綜上,爰擬具《資源永續管理法》草案,藉此完善資源生命週期管理,有效落實生產者產品責任與延伸責任,促進資源節約使用、明智運用與循環利用。本草案共八章,計六十九條,以取代現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廢清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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