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2.20 |
教育部通過新店、平溪、統樂等三家位於水源保護區內的高爾夫球場設立 |
82.3.19 |
教育部重新審查新店、平溪、統樂等三家申請案,正式予以否決 |
83.12.15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
83.12.27 |
獲准申設信逸平溪棄土場,擬請面積147.23公頃,容量一千一百萬立方米。 |
83.12.30 |
環境影響評估法公佈實施 |
85.10.2 |
於平溪鄉公所召開說明會,居民強大反對聲浪,鎮暴警察於場外佈署數百人侍候,會議無結果草草結束。以法條而言,僅提出自來水法與廢棄物處理法的適用性。環境影響評估部份,以申請在前,法律施行在後,不溯既往。在申辦過程,應徵得同意的相關單位,只提出一個自來水公司。其他如林務局、水保局、水利局、建設廳、民政廳 ------皆未知會。 |
85.11.28 |
農委會提出「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山坡地森林區堆置土石的需辦簽證門檻(五千立方米)放寬一倍(一萬立方米),土地開發的水土保持處理挖填方放寬四倍(二萬立方米) |
85.11 |
爆發深坑廢土黑道治鄉案,財團氣焰稍斂 |
85.12.21 |
將全區化整為零申請棄土,多連公司申請平溪鄉石底段面積六公頃多,可容一百一十萬立方米土方的廢土場。但因地點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且地形坡度太陡,遭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否決而駁回,農業局前日依水土保持法該地違規棄土 |
86.1 |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修正案核定實施,增列「配合重大建設計畫規畫設置大型棄土場,簡化棄土場申請作業程序」,並增列「對依計畫完成填土使用檢查核可者,可依其在利用計畫申請設置低密度開發社區使用」 |
86.5 |
議員在議會質詢中謂平溪有處核可設立的棄土場為何不啟用?棄土無處去,已影響建設…..等等理由,催促核照。 |
86.5.27 |
縣府簡化程序,置環境影響評估、水源區相關管制法規於一旁,予以專案通過,可容納一千兩百萬米。「全區域標高約在210公尺至最高728公尺,地籍面積約二百餘公頃。計劃自210公尺處開始以分區、分段填土的方式,至約450公尺處,約可開發出約六十餘公頃之新生開發地。」(出自《平溪棄土場設置概要》) |
86.6 |
廢土車大舉進場,一天超過500-1000車次 |
87.4 |
業者每日在柴橋坑溪西岸大規模傾倒廢土填河,東岸則備重機械十數部大舉挖山填河 |
87.10.25 |
十月二十五日平溪鄉之柴橋坑溪南側,發生大面積地層滑動,且造成民房崩塌 |
87.10.26 |
環保聯盟台北分會與環盟總會、新環境基金會等團體會晤法務部長城仲模並提出平溪的現場圖文資料,要求部長速查平溪廢土場大規模挖山填河事實 |
88.1.16 |
環保聯盟台北分會發緊急陳情函給行政院長蕭萬長、台北縣長蘇貞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監察院、台灣省主席、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法務部、立法院永續發展促進會,要求重視台北縣平溪鄉境內柴橋坑溪區域之山崩導致地形位移,以防止情況惡化而危急人民生命財產。 |
88.1.21 |
前往國有財產局,查詢廢土場攔砂壩地位於「柴橋坑小段104-4地號」,係國有河川用地,有侵佔國有河川之實 |
88.1.26 |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賴正聲前往屢勘平溪廢土場有關水土破壞及侵佔國有河川情形,檢察官要求檢舉者自行測量鑑界 |
88.2.1 |
內政部會勘,並邀集大地工程技師、土木技師隨行,認為有基地排水估量容量嚴重不足、邊坡穩定問題、沒有土石流防治計畫等三大安全顧慮。 |
88.4.28 |
行文國有財產局,要求查詢廢土場攔砂壩地位於「柴橋坑小段104-4地號」,是否係國有河川用地與強遭侵佔 |
88.6 |
基隆河整治工程淤砂預計將運往平溪廢土場且二十四小時日夜進場,引起地方長期對廢土車影響安全及安寧的反彈 |
88.6.30 |
平溪鄉成立「平溪鄉環境污染自救會」 |
製表
環保聯盟台北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