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土問題面面觀

/黃任生

廢棄土之定義

根據國內現行有關棄土處理的法令中(如『廢棄物清理法暨施行細則』、『台灣省公共工程廢棄土處理要點』、『台北市廢土管理要點』...等)對於廢棄土的定義解釋略有不同,而以佔最大宗的工程廢棄土而言,是指在各種營建工程進行中,如公共工程及建築拆除等產生之土石方、磚瓦、混凝土等不會造成二次公害,但非工程進行中所能利用而必須加以外移者,稱之為廢棄土,但並不包括施工及拆除過程中所產生之金屬、玻璃、塑膠、木料、竹料、紙屑、瀝青等廢棄物。

依這樣的定義解釋,明顯界定廢棄土為一為無用而必須加以棄置處理的工程衍生物,是不受歡迎之物。

廢棄土非廢物

站在資源利用的角度來看,「廢棄土」一詞實為不恰當,因為廢棄土是無毒而易於再利用之物,舉凡各項填方工程、路基混和土、垃圾掩埋場...等皆需要大量填料,甚至有苦無填料而從外國進口土石者,這在廢棄土到處流竄的台灣實在是一種奇異現象。何以一方面當成廢物棄之唯恐不及,而另一方面又當寶求之而不得?可見只要處理的態度方法不同,即可棄土資源化,轉土成金。棄土場的衝擊

當大量棄土問題無法解決處理時,不得以就必須開闢永久的棄置場地,這是一種最負面,最耗成本的作法,極易衍生出其他問題,包括:

  1. 地質屬性:棄土場本質上可視為崩積土,其特性為組織不規則,粒徑分佈大,易崩塌,水土保持不易...尤其在山區,因侵蝕力隨地勢增高而加強,棄土場將遭遇年年不斷的沖刷,問題也相形嚴重許多。
  2. 水文:水文與地文之間互動極為複雜,不易掌握。由於填土改變地表坡度及植被狀況,將完全改變地表逕流流況。另外崩積土不易透水,降雨後的大量水量溢流於地表,若加上排水的問題,稍有不慎,下游影響範圍將非常深遠且嚴重。
  3. 生態及景觀:為達效益,永久棄土場的面積動輒以百公頃計算,且設於低密度開發區域,通常是保有較豐富自然生態的區域。在地表填土將完全剷除所有地表植被,並覆蓋數十公尺不等的覆土,加上棄土場對外的聯絡道路,對生態及景觀的衝擊不可謂不大。
  4. 開發困難:以現有政策而言,認為將廢棄物填於海埔地或谷間凹地,一來解決廢棄土問題,二來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成為一舉兩得的政策。若深入探討,有工程目的的填土的確有此效益,但若只是純粹棄土區域而言,自然壓密要至少數十年以上,再加上其崩積土的特性,工程上而言根本就是不良地盤,無法有效承載基礎,更不適合作為建地,其經濟效應無法如政策面般發揮。

制度的缺失

台灣並無單一專責機構來管理廢棄土問題,因而面對日漸龐大的棄土量,所呈現出的問題包括法律名詞界定不清;各級單位多頭馬車、莫衷一是;制度建立緩慢且搖擺不定、未能趕上現實要求。在種種不積極的態度面對下,衍生出如棄土大戰、任意傾倒於河川地或山谷,空地被偷倒廢土...等問題,甚至在缺乏通報系統下連棄土量也無法正確預估,而可確定的是,台灣每年至少產生1500萬立方公尺以上的廢棄土,而且隨著各項大型公共工程建設暴增。若未能儘速完善廢棄土交流管理的制度,棄土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

對策

對策一、落實土方交流

此即廢棄土資源化概念的實際操作方法。

軟體方面需先建立各工地挖填方量的資訊交流管道,進而建立廢土資訊網,在土量及需求時間上做更有效率的配合,期能各取所需。再者必須配合制度的建立培養人才,並時時研究改善更有效率的營運方式。

硬體方面必須有土方回收及搬運中心、或臨時土方集中場所,以達最經濟管道運輸;並設立廢土處理場,用以化驗及改良土質等,使土方資源化更易於進行。

對策二、廢棄土減量

廢棄土是營造者在工程進行時產生,在現行制度上,業者往往可以基於私人經濟考量而逃避棄土產生的成本。理應由污染者負擔的成本,卻由偷倒於一般環境或者是建立棄土場讓其傾倒,而轉嫁到一般大眾上;並由於不需負擔棄土成本,往往任憑棄土量大增也不願改變工法。普遍存在的這種情形不公平地使社會及環境付出大量成本,實為不智之舉。應該以強制地規範將棄土問題列為工程必須考量的要素,建立公平的審查機構嚴格把關,將營造單位的棄土對策列為核發建造的重要考量,如此方能有效地迫使營造者自行承擔棄土的成本,進而減少棄土產生量,達到廢棄土問題治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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