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核能四廠」建廠執照

日期:88年03月17日

台電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向本會提出核能四廠一、二號機建廠執照之申請,並檢附該廠之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書,以供審核。該報告書內容涵蓋核能四廠之基本特性、土木結構、機械設計、儀器控制、電機電力、事故分析、輻射防護、廢料處理、緊急計畫、及安全度評估等二十章及五項附錄,計二十二大冊,九千餘頁。

本會經過長達十七個月之審查,期間投入百餘位專業人力,並就儀控、防震、防火及嚴重核子事故之防範等四部分委託國外工程顧問公司協助併行審查;另亦邀請國內三十餘位學者專家提供指導與諮詢,總計召開近六十次技術討論與諮詢會議,陸續澄清一千餘項問題後,證實核能四廠一、二號機組之設計,已足以維護公眾之健康與安全,本會爰依法同意台電公司之申請,於本(17)日正式核發核能四廠之建廠執照。台電公司將據以展開建廠作業,預計該兩部機將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及九十四年七月運轉發電,發電量將各為135萬千瓦,合計270萬千瓦,屆時我國核能發電總裝置容量將達780萬千瓦,而形成北部六部沸水式、南部兩部壓水式核能機組之"北沸南壓"之分布狀態。

另審查結果亦顯示,未來核四廠一、二號機與傳統沸水式核能機組相較,將具備多項進步型設計,其中較重要者有以下五項:

  1. 安全系統由傳統機組之雙套設計擴充為三套,使爐心熔毀機率大幅降低,分析顯示,安全度至少提昇十倍以上。
  2. 儀控系統採用以電腦為主之數位化設計,控制室盤面將因而大幅簡化,容易操作並方便維修。
  3. 嚴重核子事故之預防及緩和功能已納入考量,使電廠在建造完成後,即具備應付嚴重核子事故之充分能力。
  4. 廠房佈置較傳統設計精巧,除重心較低有利防震外,空間利用效率亦較高,可提供維修人員作業時較大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5. 低密度人口區範圍縮至核能電廠財產界內,對電廠週圍民眾土地之利用,將不再有法規上之限制。

以上之設計強化,將使核四廠一、二號機成為我國步入廿一世紀時,可以兼顧安全與環保之新機型。

本案審查期間,民間團體曾提出多項質疑(如漁業權及出水口土地用途變更等),本會為尊重民意,對所有質疑問題均逐一與工程、法律專家及相關單位研討,確認是否屬於建廠執照核發審核工作應納入之範疇。經全部澄清後,本會認為依法應核發建廠執照。

本會於建廠執照核發後,將立即派員執行駐廠視察,嚴格執行現場各項施工之品質管制作業,並透過細部設計審查與設備製造稽查等方式,監督台電公司落實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書中之各項設計承諾,使核能四廠之興建,達到更高之安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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