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

速別:最速件

受文者:貢寮區漁會

正本:貢寮區漁會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台北縣政府、本府農林廳〈技術室〉、漁業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八八府農漁字第00八六四七號

附件:見說明三

主旨:經濟部為興建「核能四廠海域工程」需要,請求變更、撤銷及停止貴會專用漁業權部份海域案,經核符合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本府將依法辦理處分事宜,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暨經濟部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經〈八五〉國營字第八五五四0二四二號函與八十八年三月二日經(八八)國營字第八八五三二一八三號函辦理。
  2. 查興建核能四廠係政府重要施政計畫,其建廠所需海域與本府核准貴會台專漁字第六號專用漁業權部份海域重疊,經核經濟部之請求,符合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本府將辦理該工程所需海域漁業權變更、撤銷及停止之處分事宜。
  3. 經濟部請求「核能四廠海域工程」營運、施工海域與期間如次:

dot2.gif (924 bytes)營運所需永久占有海域為如附圖a、b、c、d、e、f六點依序連結之線段與a、f二點間高潮線連結所包圍之海域〈即附圖網狀區域〉,面積二•六六平方公里,該海域貢寮區漁會之專用漁業權本府將予以撤銷。

dot2.gif (924 bytes)施工所需海域為如附圖a、b、c、d、e、f六點依序連結及a`、b`、c`、d`、e`、f`六點依序連結之二線段,與a至a`、f至f`高潮線連結所包圍之海域〈即附圖斜線區域〉,面積一•七八平方公里,施工期間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該海域本府將予以停止貢寮區漁會專用漁業權之行使。

主席 趙守博

校對:徐亞卿
監印:陳俊華

dot4.gif (381 bytes)強制撤銷貢寮漁業權-核四計畫需用海域範圍套繪圖
dot4.gif (381 bytes)強制撤銷貢寮漁業權-核四營運及施工階段需用海域範圍
dot4.gif (381 bytes)強制撤銷貢寮漁業權-漁業法
dot4.gif (381 bytes)強制撤銷貢寮漁業權-漁業法施行細則

回鹽寮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