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北分會 傳真函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七台北環盟(核)字第0五六號
附件:說明書乙份

主旨:有關台灣電力公司向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能四廠一、二號機建廠執照乙案, 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務必暫停審議,暫緩發放核四建廠執照,請 查照辦理。

說明:

  1. 因 台電公司嚴重違反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欺上瞞下、製作不實設置地點之敘述、意圖矇騙 貴會,以達到建廠執照迅速發放的目的。
  2. 違法事證,詳如附件[說明書]所述,敬請查照辦理,並一併回覆副本相關單位查備。

正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副本:鹽寮反核自救會、台北縣貢寮區漁會、臺灣環境保護聯盟總會、臺灣綠黨、生態保育聯盟、主婦聯盟、新環境基金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聯盟、柯建銘立委、范巽綠立委、趙永清立委、王雪峰立委、王拓立委、蕭裕珍立委、簡淑慧國代、賴勁麟國代、周慧瑛省議員、王兆釧省議員、周雅淑立委候選人、台北縣議員顏世雄、台北縣議員鄭金隆、台北市議員廖彬良、張正修立委候選人、臺灣各新聞媒體記者。

說 明 書

  1. 近日台灣電力公司一再表示急於取得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貴會)所發放之建廠執照。唯其所提報予 貴會審查之相關資料內容多有謬誤及造假。貴會一時不察遭台電公司蒙蔽,遽而發放建廠執照,造成其有恃無恐,更加肆無忌憚的傷害本土環境、生態、文化,特舉證如后:
  2. 查 原子能法第二十三條一申請設置核子反應器者,應填具申請書,申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發給建廠執照。又依原子能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建廠(造)執造,應於設置地點核定後開始建造前,填具附件(四)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核子反應器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一、設置地點之敘述與安全分析,應特別述明為適應所選設置地點特性而設計之核子反應器主要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二~四(略)。五、與保證品質有關之設計、施工及檢驗計劃。六(略)。
  3. 按 前述法條明定:一︹設置地點之敘述︺特別述明適應所選設置地點特性而設計之核子反應器…略及五、與︹保証品質︺有關之設計..略。足見依原子能相關法規中重視設置地點的敘述及所選設置地點特性而設計和保証品質等,均為發照前的重要考量審查因素。
  4. 然查 台電公司包括其龍門施工處對於前述之法規,有嚴重的違反行為,並未將脩關核四廠的數項重大缺失秉明彙報 貴會知曉,其中有關非 貴會權責者,不多容敘。僅就依法爰屬 貴會職掌之項目,敘述如下:

(一)、核四廠用地範圍於民國七十三年依法公告面積區域範圍為420.28公頃。

(二)、核四廠用地範圍於民國七十四年再增加如廠界段道路用地為27.22公頃,合計為447.50公頃,至今十多年未變。

(三)、依台電公司核四廠一、二號機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所提出之申請報告,面積亦如是。該環評報告竟未查核四廠進出口用地是否亦如七十三、四年所變更之核四用地般,已符合都市計劃程序而予審查通過,明顯有違民國六十九年原子能委員會要求台電建廠前須執行環評,及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份行政院將核四列為十四項應進行環評之示範計劃。

(四)、現階段台電公司欲增加進出水口用地之解決,運用陳情變更方式,打算將東北角風景特定區成立以來長期編定為公園、綠帶、農業區的部分區域變更為核四用地,相當令全民詫異的是常自詡比喻專家技術、安全可靠的大台電何以十多年來均未想到核四場的進出水口用地使用分區與所有權的取得,竟是如此草率,更荒謬的是進出水口的用地其重要性有如飲水與排尿的人体構造,缺一不可,更有如汽車無油開不走的現實。核四廠無進抽的水來作冷怯,無排出熱水的出水口,這樣的反應器如何運轉?茲事體大,人命關天。我們由此件事深刻覺得不得再容忍台電的失職違法,不能拿後代的生存環境來作這一代的賭注。我們不再信任台電的荒唐和所謂專家的盲目視而不見,最大的不可思議是台電公司副總經理也公開承認沒有進出水口沒有水冷卻,反應爐無法運轉。由此可見台電對於核四一、二號機規劃的草率與不實際,令全民心寒。這樣的建廠執造以 貴會貴為全國最高核能機構堂堂之尊,還發放得出來嗎?是否該等台電有了完整的核四用地,和解決了很重要的冷怯水進出水口的問題才來審查,是否較能服眾,且不會貽笑國際,台灣的核電就是亂搞,聽天由命,騙來騙去呢?

(五)、有關台電公司此次提出之變更案,前於八十六年已於台灣省都市計劃委員會大會決議不予通過,原因是台電公司竟連這麼重大的進出水口用地範圍十幾年前未於民國七十三年或七十四年併題核四廠用地範圍內,而且經歷了十多年來亦無提過任何一次的變更,更別說在通盤檢討公開徵求意見時提出,反而是在公開展覽時,才隨人民團體陳情意見時一併陳情提出,不但笑掉知曉都計程序的人士大牙,更有遭人誹議為暗渡陳倉的手段。以如此大規模之核電案,竟能草率到漏掉進出水口用地的範圍,那核四還有什麼危險是不可能發生的。幸而台灣省都委會秉都市計劃風景特定區的規劃精神否決了台電的變更用地申請,而本案現已於內政部都委會核定中。都市計劃的專家基於風景特定區的特性,更有台灣省都委會否決的決定在前,因此台電公司的企圖下場可想而知。這樣子沒有進出水口用地的核四廠一、二號機建廠執照發放得下來嗎?

(六)、由此可見台電進出水口用地尚未變更,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一個沒有進出水口用地的核四廠申請建廠執照,如何能審查通過呢?莫非所謂的建廠執照並不含其應有之設施;要不,就是台電造假,逛稱一切依法擁有各項用地,來騙取 貴會的支持。故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有關設置地點的敘述可能不清不楚。如屬不明,應暫緩發放建廠執照。

(七)、核能四廠一、二號機,按台電公司於八十年所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內所說的是容量1,000千瓦的輕水型沸水式反應器機型,而今卻公開承認變更為容量1,350千瓦的輕水型沸水式反應器機型。如此重大的變更事由:機型變更、容量變更、及用地範圍變更,其之前所作的環境影響評估應重新依現有的實際機型作評估。請 貴會釋示變更是否屬實。

(八)、根據日本、美國的[制止核子擴散條約]規定,核四機組商業買賣無法作售後之服務,因為條約規定不能超越核子技術擴散的範疇,這是否已明顯違反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有關[保証品質]事項?

5.綜上所陳,在在顯示台電有違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等。本聯盟謹尊崇 貴會成員均為核能專長專業、德高望重之士,特舉實証供 貴會全體有參予審查之人士,務必再慎再嚴,明察秋毫,而暫緩發放建廠執照。並為慎重起見,請 貴會撥允按排本聯盟代表與 貴會作詳談,以台電公司之行事草率恐,造成爾後核害發生的原因。懇切期望 貴會如能暫緩發放建廠執照,則全民之幸,全台之福。並請於接獲本聯盟函後,惠予重視,儘速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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