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如何推動二氧化碳的減量行動

施信民

台大化工系教授

二氧化碳是造成溫室效應、地球暖化的最主要氣體。其原因是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以提供能源,而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削減二氧化碳的排放目前已經成為國際間的共識。1992年聯合國地球高峰會議通過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首次提出減量的目標;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38個國家更具體承諾其減量目標。對此國際二氧化碳減量行動,台灣不應置身事外,逃避地球村成員的責任。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來自能源的使用和工業製程,台灣應該掌握這個全球二氧化碳減量的契機,改變不當的能源和產業政策,調整其結構,以促進台灣的永續發展。

但是能源和產業政策的改變,必然會影響到現有企業的利益和發展,有些企業會反對變革,有些企業則會趁機推銷似是而非的方案。這個政策擬定的過程,必然是利害相關的各方力量互相對抗與角力的過程,此時民間的聲音和力量就非常重要,如果不展現出來,或力量薄弱,未來的能源和產業政策將是政府與大財團妥協的產物,而不是我們所期待的真正能促進永續能源利用的方案。

另外二氧化碳減量政策的執行與落實,是有賴於民眾的配合執行;因此,民眾的配合是此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以,喚起民眾對二氧化碳減量議題的重視,願意身體力行,並且知道如何落實到工作和生活之中,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由於民間行動的重要性,本文針對民間推動二氧化碳減量的目標、訴求和方法等提出下列大綱,以供各位關心人士討論,希望能得到一個可行的民間行動方案。

ㄧ、目標:

促使政府採用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擴大再生能源利用之能源政策,以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使用對環境的衝擊,並促進能源永續利用。

二、訴求:

1.針對政府:

能源政策—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提高天然氣使用,發展社區性再生能源,停止發展核電。

產業政策—發展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業,發展利用地方再生資源的產業。

交通政策—發展大眾運輸系統,鼓勵共乘、使用自行車、使用再生燃料。

行政組織調整—能源發展與管制應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事權統合、位階提升。

能源法令—修正能源管理法,徵收能源稅,實施省能標章;制定再生能源利用條例;修改電業法,實施電業自由化、社區化。

環境法令—制定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實施排放總量管制;鼓勵造林,發展生質能源農業;強制實施垃圾分類。

財經法令—取消高耗能產業之補貼措施,獎勵低耗能、使用再生能源之產業與產品。

2.針對企業:

反對高耗能產業之設置,支持節能、使用再生資源的產業;要求提出能源使用報告和節約計畫。

3.針對民眾:

使用省能物品,落實節約能源,支持省能、發展再生能源之政策。

方法

1.民間團體:

理念宣傳—報章投書,電台、電視座談,社團演講,研討會、公聽會發言,出版宣傳品,舉辦街頭活動、營隊、研討會等

組織—成立民間二氧化碳減量行動聯盟,並與國外組織聯合。

政策遊說與監督—積極參與官方公聽會、研討會,遊說官員與民意代表,舉辦遊行、抗議活動,發表施政和問政的評鑑報告。

2.個人:

消費行為—購買省能、環保之產品或住宅,減少不必要的消費。

工作與日常生活

—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共乘、自行車,減少自用汽機車之使用;使用省能、低污染、再生燃料之交通工具。

—使用省電燈具、冰箱、冷氣機。

—減少不必要的照明及過度的空調。

—增加房屋的絕緣。

—裝設太陽能利用設備。

—垃圾分類、回收可利用資源。

社會參與

—報章投書,電台、電視Call-In。

—參與環保團體、社區組織。

—支持採行二氧化碳減量、節約能源、發展再生能源政策。

—支持贊成二氧化碳減量、節約能源、發展再生能源政策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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