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應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應採之對策

王塗發

前言

自人類歷史邁入二十世紀以來,科技進步一日千里,帶動人類社會經濟活動與工業發展急速擴張。工業快速成長,大量消耗全球的自然資源,對環境生態造成非常大的負面衝擊,導致全球性的環境惡化。其所造成的環境問題相當廣泛,例如臭氧層的破壞、溫室效應(地球暖化)、熱帶雨林及森林的濫伐、野生生物的減少、酸雨、毒性廢棄物之擴散、海洋與河川的污染、水資源的枯竭、…等。這些環境問題將對未來的經濟發展產生制約的作用。有鑑於此,聯合國大會乃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決議成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並要求該委員會提出一套達成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長程策略。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經過三年的調查與研究,於一九八七年發表一份布蘭德報告書--【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提出環境與發展政策的七大方針以及相關的策略。由該報告書可以看出,環境資源的保育與增強,乃是人類社會維繫永續發展的關鍵。隨後,聯合國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成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簡稱IPCC),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作通盤的探討,評估其影響,並提出因應策略。之後,聯合國又在一九九二年五月,通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並於六月初在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議」。會中共有155國簽署「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原則性管制二氧化碳(CO2)之排放,希望將公元二○○○年之排放量凍結在一九九○年的水準,並進一步於二○○五年再削減20﹪。該公約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50個簽約國遞交認可書後的第90天)正式生效。此後,每年召開一次締約國大會。去年十二月初,在日本京都舉行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並於十二月十一日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規範未來國際間對CO2排放的減量標準。

這次大會獲得幾項重要結論,包括針對38個已開發國家訂出減量標準,將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平均削減到比一九九○年的排放量低5.2﹪的水準。其中,歐洲聯盟、美國與日本分別削減至低於一九九○年的8﹪、7%與6%。減量期程為公元二○○八至二○一二年。另附但書,言明於第四次締約國大會研議排放權交易制度之規則、指針等。我國雖非締約國,但將來也同樣會受到規範。一旦「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亦受到規範,則我國的產業發展勢必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為了配合國際的環保規範,也為了本身的永續發展,我們必須未雨綢繆,早日擬妥因應對策。

由於CO2 的排放與能源的消費及產業的生產活動息息相關,故各國大都從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調整能源結構與調整產業結構等三方面採取因應對策。正由於CO2 的排放與產業的生產活動及能源的消費,三者之間關係十分密切,故本文將先分析CO2排放、能源消費與產業發展之關係,然後才探討相關因應對策。

二氧化碳、能源消費與產業發展

(一)CO2排放與能源消費

目前國際上在計算CO2的排放量,都是依據IPCC的方法論來推估。IPCC在計算燃料燃燒所釋出的CO2時,分成下列六個步驟(IEA, 1997):

第一步:以原始單位來估計表面上的燃料消費量(Apparent Fuel Consumption)。而每一種初級能源的消費量則依下列公式來計算:

表面上的消費量=自產量+進口量-出口量-國際航運使用量-存貨變動量

若為次級能源,則上式中不計自產量一項。

第二步:根據各種不同燃料的熱含量,將其轉換成以共同能源單位(TJ-等於1012 joule, 即一兆焦耳)表示的消費量。

第三步:將其乘上各種燃料的碳排放因子(Carbon Emission Factor),即可求得各種燃料消費的碳含量(Carbon Content),此為碳排放總量。

第四步:扣除碳貯存的部分(Carbon Stored),而求得碳排放淨量(Net Carbon Emissions)。

第五步:將其乘上碳氧化率(Fraction of Carbon Oxidised),以扣除因燃燒不完全而未氧化的部分,即可求得實際的碳排放量。

第六步:將實際的碳排放量乘上44/12(二氧化碳對碳的分子重量比值),而轉化成CO2排放量。

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簡稱IEA)依上述方法估計的資料,台灣的CO2排放量在1990年為115.55百萬公噸,到1995年增為166.88百萬公噸,增加44.4%;在同期間每人平均CO2排放量由5.71公噸增為7.83公噸,增加37.1%(見IEA,1997),平均年增加率超過6.5%。根據去年十二月行政院第十八次科技顧問會議的資料,1996年的CO2總排放量增加7.2%,人均排放量達8公噸(見行政院科技顧問組,1997)。去年(1997)底,每人平均CO2排放量已達10.28公噸,比1990年的水準增加80%。這樣的排放水準已經直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1990年的平均水準, 且超過半數以上OECD國家的水準,更遠高於1995年全世界的平均水準(3.92公噸)(見表1)。在1990~1995年間,OECD的人均排放量穩定在11.1公噸的水準,而全球的人均排放量則由4.08公噸略降為3.92公噸。相對於OECD與全世界的人均CO2排放量,台灣近年來的CO2排放量增加速度顯得十分凸出(參見圖1與圖2)。這種增加速度若持續下去,未來必造成台灣經濟發展的大危機。

由前述IPCC計算CO2排放的方法可以看出,CO2的排放與能源的消費有直接的關係。根據IEA的統計資料,在1995年台灣的CO2排放總量166.88百萬公噸中,按能源別區分,燃煤、燃油與燃氣分別排放66.55、90.88與9.46百萬公噸(IEA,1997),其貢獻度分別為39.88%、54.46%及5.67%。此與OECD該三項的貢獻度分別為32.04%、47.51%及20.45%,或全球平均該三項的貢獻度分別為38.9%、42.18%及18.91%(參見圖3)相比,台灣的燃煤與燃油顯得偏高,而燃氣則顯著的偏低。

(二)能源消費與產業發展

根據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的資料,在過去二十年間,我國最終能源消費量由一九七七年的2,080萬公秉油當量增加至一九九七 年的7,825萬公秉油當量,年平均能源消費成長率達7.2%。同期間,平均每人能源消費量由1,248.6公升油當量增至3,626.5 公升油當量。在此期間,實質國內生產毛額(GDP)由1,583,209百萬元增加到6,955,455百萬元(按1991年幣值計算),年平均成長率約7.8%(見表2)。由於年平均能源消費增加率雖然低於年平均實質GDP成長率,但兩者相差不大,故使能源消費彈性值一直維持在1左右的水準(參見圖4)。

就能源別的能源消費來看,以石油產品的消費占最的大的比例,其次為電力,再其次為煤及煤產品,而天然氣與液化天然氣則占相當低的比例(見表3)。石油產品所占的比重有逐年降低的趨勢,由1977年的48.6%降1997年的41.4%;而電力所占的比重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在同期間,由33.9%增至40.4%。由於電力消費所占的比重增加,顯示電力消費的平均增加率高於總能源消費的平均增加率,故平均而言,電力消費彈性值要大於能源消費彈性值(參見表2)。不僅如此,在1977~1997年間,電力消費的年平均增加率高達8.34%,超過實質GDP的年平均成長率,致使電力消費彈性值大多大於1。這顯示,在過去這二十多年間,台灣在節約用電方面,顯然成效不彰。

就部門別的能源消費來看,工業部門為最大的能源消費部門。在一九七七年,其消費量占總能源消費量的比重高達64.1%,此後雖略有下降,但至一九九七年仍高達57.3 %。其次是運輸部門與住宅部門。前者由11.0%大幅提高至16.8 % ;後者由10.3 % 微增至11.6 %(見表4)。在工業部門內,消費能源最多的產業為化工業(以化學材料為主)、非金屬礦物製品業(以水泥為主)、及金屬基本業(以鋼鐵業及煉鋁業為主),其次為紡織業與木竹、造紙業。而工業部門這種消費能源的結構,並未因一九七○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而產生顯著的改善。上述這些能源密集的產業所消耗的能源占全國最終能源消費的比重,一直高達三分之一以上(一九九七年為34.7%)。 這種現象可以反映出我國的產業結構並未往節約能源的方向調整。而這恐怕也是我國長期以來能源節約的成效相當有限的主要原因之一(參見表5)。

由表6的資料可以看出,在過去十七年間,這些高耗能產業所創造的實質國內生產毛額(GDP)占全國實質GDP的比率約在7%左右。因為這些高耗能產業所消耗的能源相當多,但所創造的實質GDP卻很有限,所以導致我國的能源生產力偏低。由表7可以看出,我國的能源生產力僅略高於韓國與最耗費能源的美國,而遠低於瑞士、義大利、丹麥、日本、法國、德國等先進國家。在一九九五年,我國的能源生產力為每公斤油當量3.35美元,比OECD全體國家的平均值4美元還低,僅為日本6.37美元的52.6%,還不到義大利7.17美元的一半,更不及瑞士8.98美元的四成。影響能源生產力的因素很多,包括能源使用效率、產品附加價值率、能源消費結構、以及產生結構等。而其中產業結構不良則無疑是導致我國能源生產力偏低的主要因素。

前經濟部顧問日本能源經濟學家稻葉秀三先生,曾一再以日本經驗對我國提出改善產業結構之建言。稻葉秀三曾指出,面對環保問題及兩次能源危機,日本政府的主要應付之道即在於提高能源價格與加速調整產業結構。在一九七○年代末期,日本政府還特別立法,大幅縮小高耗能產業的產能(例如煉鋁業、石化工業、電氣製鐵業、化學肥料工業等減少產能一半以上,合成纖維工業縮減30%),另一方面則致力於電氣機械與電子工業、精密工業、產業機械、運輸用機械,以及其他機械業的發展,力圖改善產業結構,以達成節約能源,並減少環境污染之目的(台灣經濟研究院,1990年)。      

日本產業結構的調整,對於能源需求的減少產生極明顯的效果。有一份節約能源的研究論文顯示,日本從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間,礦業與製造業的能源需求量共減少20.7百萬公秉油當量;其中由於產業結構的調整減少了23.6百萬公秉油當量,占淨能源減少量的114%,由於能源效率的提高而減少了25.6百萬公秉油當量,占124%,相反的,由於產業增產而增加了28.5百萬公秉油當量(見王塗發,1991及鄭欽龍,1988)。日本過去的經驗顯示,產業結構的調整,可以同時達到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並維持經濟成長的目的。

(三)產業發展與CO2排放

根據能源會的資料,按IPCC的方法論計算一九九○年我國溫室氣體(含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之總排放量為148百萬公噸,其中因能源使用而排放之二氧化碳約為113百萬公噸,占78%,平均每人CO2的排放量為5.5公噸。近年來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更是快速增加。一九九七年每人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10.28公噸,較一九九○年增加約87%(見自由時報,1997年12月15日)。如果按IEA的估計,一九九○年的平均每人排放量5.71公噸來計算,也增加了80%。若不限制高耗能產業的發展,則最保守估計,將來一旦濱南工業區開發完成,至少會再增加25%。

由各部門燃燒燃料所排放之二氧化碳來分析,則以工業部門所排放的比例為最高,歷年來一直維持在59%以上(見表8),其次為運輸部門,再其次為住宅部門。在一九九五年,這三個部門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占的比例分別為59.1%、17.4%與15.4%。若發電單獨計算,則發電部門約占三分之一。工業部門占最高比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則與前述不良的產業結構(太多高耗能源產業)有密切的關係。由表9可以看出,化工原料業(石化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水泥業)、鋼鐵業等高耗能產業,都是高CO2排放的產業。因此,要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非得從調整產業結構著手不可。

楊任徵(1997)以GDP、工業產值、工業耗能及粗鋼產量(作為耗能產業的指標)四項指標,來比較OECD等工業國與台灣的發展趨勢(參見圖5與圖6),也得到類似的結論。楊文指出:「經歷七○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機的衝擊後,工業國開始根本的調整經濟與產業結構。在工業部門中捨能源密集度較高的產業,將發展重心移往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發展。其結果是,工業產值仍持續成長,但工業耗能及總初級能源需求卻不再增加。由於過去三十年之間經濟/產業轉型成功的結果,能源需求及二氧化碳排放的成長趨勢已趨緩和,在面臨二氧化碳減量的壓力時,要穩定於本國一九九○年的排放水平甚或減少排放亦非難事,所增加的成本亦在合理的範圍內。反觀我國,一九九○年之前,GDP的成長與工業產值、工業耗能亦步亦趨。未來的經濟/產業仍乏結構性的轉變,而耗能產業的快速成長是為主要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調整產業發展方向及切斷經濟與能源供應的關聯,方是抑制台灣CO2排放的最終手段。」

從表10亦可看出,由於產業結構的不良,導致我國每生產一美元(1990年幣值)的GDP所排放的CO2量要比美國以外的主要先進國家來得多。以1995年為例,我國平均生產一美元GDP就排放0.73公斤的CO2,雖比美國的0.85公斤少,但比全體OECD國家的平均量0.6公斤多出21.7%,約為日本0.36公斤及義大利0.37公斤的2倍,是瑞士0.19公斤的3.84倍。很明顯的,我國若欲有效控制CO2的排放量,則必須先從調整產業結構,往低耗能、低CO2排放、高附加價值的方向發展。

調整產業結構的策略

由從前述日本經驗可以看出,日本調整產業結構的策略是同時採行價格政策與數量政策:一方面讓能源價格充分反映成本;另一方面則限制高耗能產業的產能。這種雙管齊下的作法 ,使日本的產業結構得以順利調整,而大大提高其能源生產力。在面對國際上強大的CO2減量排放之壓力,台灣實應積極採取這種雙管齊下的因應對策。由於CO2之排放具有污染的外部性,故可從環境經濟學處理污染的外部性之方式著手。一般而言,處理污染的外部性可採取經濟工具與直接管制的方式。以下分述之。

經濟工具

理論上,我們可以借助於市場的力量來解決污染的問題,或讓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這樣的解決方式含有經濟誘因,並不直接干預生產活動,較具有經濟效率,故常被視為是以含有經濟誘因的政策工具或經濟工具來處理污染問題。針對調整產業結構以抑制CO2之排放,較常被討論的經濟工具包括碳稅、能源稅及可交易排放權證等。

碳稅/能源稅

碳稅的課徵係針對CO2排放問題而來。基本上,碳稅是以化石能源為燃料所產生的CO2排放量為課稅的稅基,以各種能源的含碳量之多寡來決定稅率,含碳量高的能源課以較高的稅率。其目的在於藉由課稅的手段,增加高含碳量能源的使用成本,透過價格機能來減少高含碳量能源的使用量,以達成CO2減量排放的最終目標。能源稅則是以能源及其產品為課稅的稅基,是依其熱值含量來課稅。其目的在於藉由課稅的手段,對不同能源課徵不同的稅率,透過價格機能來改變能源使用結構,亦可間接產生CO2減量的效果。其優缺點和碳稅相似,故可一併討論。

目前有芬蘭、瑞典、挪威、丹麥及荷蘭等五國家已經實施碳稅/能源稅。本質上,採行碳稅/能源稅是一種以價制量的策略。其優點是可以合理反映環境與社會外部成本,而具有CO2減量的經濟誘因,可促使廠商更新技術,在生產過程中減少CO2的排放,或將生產資源移轉到低能源/碳密集產業生產,自然促使產業結構調整。其缺點為最適稅率之決定困難,實務上往往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試誤過程,且減量效果不易掌握,該項稅收的用途亦常引起爭議。根據林素貞與楊維修(1977)的研究,國外有不少模擬OECD國家課徵碳稅的研究結果顯示,長期而言,穩定CO2排放的率稅將相當高(高達100美元/噸碳),且視不同國家的特性而有所差異。很明顯的,欲以碳稅為唯一的CO2減量工具,勢將難以達成預期的減量目標。

由於要達到CO2的減量目標所需課徵的碳稅/能源稅相當高,自然會影響到高碳/能源密集產業的競爭力,而引起這些產業的抗拒。尤其當貿易的競爭國並未實施此一稅制或課徵較低的稅率時,本國實施此一稅制必然會遭遇較大的阻力。Baron(1997)的研究指出:「雖然OECD國家的能源支出占GDP的百分比相對的低(介於3%與11%之間,整體OECD的平均約5.8%),但若其他貿易競爭對手國不採取相似的碳/能源稅,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OECD國家的能源密集產業將會失去競爭力。」該研究針對OECD中的九個國家所做的實証結果顯示,若對高能源密集產業每排放一公噸的碳課徵100美元,將使其成本平均約增加2%,而對不同國家、不同部門的影響將在0.6%~11%之間。因此,Baron特別提醒,在實務經驗上,在設計此一稅制時必須考量下列問題:如何漸進實施以使競爭力損失的成本降至最低?如何循環使用此項稅收來彌補競爭力損失的效果?基於競爭力的理由,如何對某些部門或產業給予免稅?以及如何設定正確的稅率?這些問題相當錯綜複雜,仍有賴深入的研究。換言之,此項稅制的實施並非短期內所能辦得到的。同時,其效果也只有在長期才能顯現出來。也因此,在實務上,碳/能源稅往往只是用來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整套政策中的一項工具,而不是唯一的政策工具。

在台灣,開徵碳稅尚需經過冗長的立法程序,更非短期內可以付諸實施。因此,我們認為,中長期而言,政府應密切注國際上在這方面的發展動態,深入研究碳稅/能源稅的可行性及其相關的問題;而短期內則需考慮其他政策工具。

可交易排放權證

政府可依未來的CO2排放減量目標與時程,先界定CO2排放的管制總量,然後發行某一定量的CO2排放權證在公開市場上買賣。這些權證的所有者(廠商),便有權在特定的期間內,排放不超過其權證上所設定的數量之CO2。這個辦法也是透過自由市場的運作,利用價格體系的機能,促使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以達到最適的CO2排放水準。由於不同產業、不同產商的排放減量成本不同,透過排放權証的交易,可使得排放量的總成本最少,所以是一種最有效率的減量策略。此法與課徵碳稅可達成同樣的目標,具有相似的優點。所不同的是,碳稅的稅率係由政府所訂定,而排放權證的價格則由市場的供需情況所決定,會隨著社會、經濟情況之變化本而自動調整,較有彈性。

不過,此法在執行上頗多困難,例如如何決定一套公平合理的發放排放權證之原則(誰有權自政府手中取得多少數量的排放權證)、如何建立一個自由競爭的排放權交易市場、政府如何有效的監測等,而且執行效果也不易掌握。Mullins and Baron(1997)的研究即指出,監測、申報、及驗証的困難可能使得排放權証交易制度的實施變得不切實際。同時,人民對政府監測系統缺乏信心,以及產業界的反對也可能使得排放權証交易制度的實施難以落實。Mullins and Baron (1997)亦指出,若將一些小的排放源(如中小企業)也納入交易體系,則設定排放限額及監測排放的複雜性就可能使整個排放權証交易制度變得不可行。因此,他們認為對於中小企業應採取碳稅/能源稅或能源效率標準等其他政策與措施。

目前國際溫室氣體(GHG)排放交易制度尚在初步規劃階段,還有諸多因難尚待克服。美國早在1990年的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中,就建立了供電力事業SO2(二氧化硫)排放許可証交易的條款,且自1995年開始分兩階段實施SO2排放許可証交易制度(第二階段將在2000年開始)(見 Mullins,1997)。美國因已有實際運作的經驗,故較積極在推動此一排放權証交易制度。但對於缺乏這方面經驗的國家,要建立此一制度恐怕也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應密切注意國際上此一排放權証交易制度的發展狀況,並深入研究建立此項制度的可行性及相關的問題。就中長期而言,應建立並落實此項CO2排放權証交易制度。惟在此項制度尚未建立之前,仍宜採行其他管制措施來控制CO2的排放。

直接管制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欲憑前述經濟工具,透過市場機能來調整產業結構,以解決台灣所面對的CO2排放減量問題,顯然是緩不濟急。而且若在這些政策措施尚未實施之前,允許高耗能產業大量擴張,導致CO2排放量大幅度增加,則未來的CO2減量成本勢必更高。再看看政府所獎勵的重大投資案,自一九九二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累計申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2.15兆元,其中上述高耗能產業就占了53%。這些獎勵就已對市場造成極大的扭曲作用。因此,若不限制這些高耗能產業的發展,而只想依賴市場的力量來解決台灣的CO2減量問題,實無異於緣木求魚。

事實上,台灣若不採取直接調整產業結構的手段,而只憑經濟工具及一些技術措施,恐怕無法有效抑制CO2之排放,很難達成國際上所要求的減量目標。王塗發與許哲強(1997)的實証研究也發現,台灣若只採單一措施,將很難達成CO2減量目標(該文設定比IPCC之規定放寬50%),只有同時採取調整產業結構與提升能源效率之措施,才能達成減量目標。楊任徵(1997)也指出:「在台灣能源需求及CO2排放趨勢預期仍高的情況下,欲藉工業國行之有效的經濟或技術性措施,來壓抑台灣日漸增加的排放趨勢,已非易事,遑論穩定甚或減少排放。因此,調整產業發展方向及切斷經濟與能源供應的關聯,方是抑制台灣CO2排放的最終手段。」很明顯的,為了因應國際上CO2減量的規範,台灣實有必要採取直接管制的手段來調整產業結構。直接管制雖然是比較缺乏經濟效率,但卻是比較容易執行,且效果也比較確定。

基本上,直接管制的方式乃是直接限制高耗能、高CO2 排放(高污染)產業的發展,而獎勵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業的發展。像日本在1970年代限制石化、鋼鐵…等高耗能產業的產能減少30%至50%一般,台灣最低限度也應限制這些高耗能、高CO2排放產業的擴張。長期目標則應讓這些高耗能產業的產能僅支持國內需求,而不宜再為出口而生產。實務上,應取消所有對這些高耗能產業的獎勵或補貼,且舊廠應予以逐步淘汰。同時,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將CO2排放量納入建廠的評估因素之內,對於高CO2排放的投資案(可依其生產一單位GDP所排放的CO2之多寡,或一個產業或一個廠商的總排放量限額為判定的準則)予以嚴格的限制。

調整產業結構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有些人認為各產業各有其特性,不應人為限制其發展,而反對以直接管制的手段來調整產業結構。他們擔心那麼做會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其實,那是太多慮了。當然,欲調整產業結構,將發展重心移往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的產業,並非一蹴可幾。調整的過程當中很可能會遭到相當大的阻力,也可能需要付出相當的代價。而受到發展限制的高耗能產業則是最大的阻力來源。這些產業必然會強調其在整體經濟中的重要性,若其發展受到限制,必將會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然而,我們相信,調整產業結構的結果,必然會有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

舉一個簡單的算術為例來看。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知道台灣的四大高耗能產業消耗了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能源,卻只創造出7%左右的GDP。假設我們將這些高耗能產業所消費的能源的一半(占全國的六分之一)移用於低耗能產業,則這些高耗能產業所產生的GDP減少,將導致全國的GDP降低約3.5%,但是低耗能產業利用這些能源卻可創造出至少占全國23%的GDP,淨效果將使全國的GDP增加約20%。事實上,前述日本的經驗以及OECD各國的經驗也都可以印證,調整產業結構(將發展重心移向低耗能的產業)不但可以減少能源的消費量,減緩CO2排放的成長率,而且有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王塗發與許哲強(1997)的實證研究也顯示,台灣可藉由產業結構的調整來減緩CO2的排放,而維持整體經濟的成長。

反對政府以行政手段直接調整產業結構的一種理由是,只要這些高能源、高碳密集度產業在反映環境污染外部成本之後,仍具有競爭力,則根據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原則,仍應允許這些產業擴張,而不應限制其發展。這種理由表面上看來冠冕堂皇,然而,其成立的前提在於這些產業真的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後還具有競爭力。問題就在於此。這些高能源、高碳密集產業之所以仍具有競爭力,就在於其不僅未能充分將環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而且還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享受租稅減免,甚至獲得政府的獎勵而取得低利融資,又低價取得水、土、電力資源的使用所致。若將這些扭曲價格機能的獎勵措施全部取消,並以適度的碳稅來將環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則相信這些產業將不再具有比較利益。目前國內較具有競爭力而排名居全世界前五名的產品,如監視器、主機板、滑鼠、鍵盤、光碟機、個人電腦…等,都是屬於低耗能、低碳密集的電子資訊業,而不是鋼鐵、石化、水泥等高耗能產業。

另一種反對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理由是,新廠通常都比舊廠的效率高,其耗能量與污染量都較低,若限制新廠的興建,將妨礙「汰舊換新」,讓較無效率的舊廠繼續營運,而無法降低耗能量與污染量。這種「汰舊換新」說只對了一半。我們不否認新廠可能比舊廠的效率高,但問題是,建了新廠之後,未必真的淘汰舊廠,或者即使真的汰舊換新,但因新、舊廠的規模相差甚大,致使耗能總量與污染總量仍然大增。以濱南案為例,根據工業局的估計,東帝士七輕與燁隆大煉鋼廠的CO2排放量分別為18與15百萬公噸,各占台灣1990年使用能源所排放的CO2總量113百萬公噸的16﹪與13﹪。我們不否認七輕的效率會高於四輕或五輕。但問題是,東帝士的七輕可以取代或淘汰中油的四輕或五輕嗎?燁隆大煉鋼廠會取代其原來較小規模的煉鋼廠,並使其CO2排放量不增加嗎?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政府若要以這種理由來支持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增建新廠,則請先提出對應的汰舊計畫,並保證未汰舊前新廠不得開始營運,且該等產業的總CO2排放量不會增加。否則,「汰舊換新」說將只是一個美麗的藉口而已。

還有一種反對直接調整產業結構的理由是,這些高耗能產業都是重要基礎產業,其產業關聯效果都很大,對整體經濟發展的貢獻非常大,必須維持相當高的自給率,否則將對整體經濟發展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故不應限制其發展。這種理由實乃似是而非。首先,以產業關聯程度的大小作為選擇領導性部門或策略性產業的準則,乃是適用於一般資本缺乏的低度發展國家(LDC),為了促使經濟起飛而採取不平衡(unbalanced)發展策略時的一項選擇標準。三、四十年前的台灣,經濟落後,資本極度不足,以產業關聯程度的大小作為選擇策略性產業的準則之一,尚無不當。但今天的台灣平均每國民所得已達一萬三千美元,身為新興工業化國家,擁有充裕的資本,且還大量對外投資,若還抱守三、四十年前的老舊策略,則不免貽笑大方。就算要參考產業關聯程度,也不能誤用,而將不可相加性的向後關聯程度與向前關聯程度錯誤的加總為總關聯程度(見王塗發,1987)。若要勉強考量產業關聯效果,則正確的作法應是先透過產業關聯程度表,求出各產業的直接加間接CO2排放係數,然後除以各產業的總向後關聯程度(或產出乘數);而不是以各產業的直接CO2排放係數除以錯誤的總關聯程度。

其次,在國際化、自由化的大環境下,還不斷地強調高「自給率」的重要性,則更是荒謬。鋼鐵業與石化業者一再強調其自給率尚低,若限制其擴張,將對其下游的電子、電機、機械…等產業造成負面的影響,而不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這種說法並不正確。若按照這種說法來推論,石化業與鋼鐵業的上游原料(原油)95%以上來自進口,自給率還不到5%,則台灣的經濟豈非早就垮掉了!

為了說明起見,再舉鋼鐵業與電子產品業來看。由表11和表12的資料可以看出,鋼鐵業在1976年的產值占其國內總需求的70.35%,到1994年提高為83.07%,扣除出口後,在這兩年的自給率分別為64.45%與76.33%。鋼鐵業的自給率,在1976年比1994年差了將近11個百分點;而台灣在1976~1978年的經濟成長率(按GDP計算)分別為13.86%、10.19%與13.59%,在1994~1996年的成長率則分別為6.54%、6.03%與5.67%。很明顯的,台灣在1976~1978年間並沒有因為鋼鐵業的自給率較低而阻礙其經濟快速成長。

電子業是目前台灣的明星產業,最大的出口產業,也是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對台灣近年來經濟發展之貢獻居功厥偉。由表11可以看出,自1976年以來,電子產業的國內產值遠超過國內總需求,故需大量外銷。而表12卻顯示電子業的自給率相當低,除了1981年外,都低於50%,在1994年更僅為29.56%。這種現象反映出電子業既是大量出口的產業,更是大量進口的產業。而自給率雖偏低,但並不妨礙其蓬勃發展。

由鋼鐵業與電子業這兩個例子,應可說明一個產業的自給率之高低,對一國的經濟成長並無直接的關聯。降低石化、鋼鐵、水泥、造紙等高耗能、高碳密集產業的自給率,不但不會妨礙台灣的經濟成長,而且由這些產業所釋出的資源,運用於低耗能、低碳密集、高技術密集的高附加價值產業,不僅可以促進台灣的經濟升級,更可改善台灣的環境品質,而有利於台灣的永續發展。

調整能源結構的策略

為了因應溫室效應,調整能源結構的策略,基本上是增加低碳或無碳能源,而減少高碳能源的使用。這就涉及是否應擴增核能發電的配比及增加天然氣發電的比重,以及如何增加再生能源的問題。以下分別就這些問題來分析。

(一)核能發電

政府自從推動興建核四廠遭遇阻力以來,就一直拿核能發電不會排放CO2為理由來銷核四廠。現在國際上為了解決溫室效應問題,而簽訂「京都議定書」,來規範各國的CO2排放量,政府也就更振振有詞地要來擴增核能發電的配比。其實,這是天大的錯誤!雖然核電廠在運轉時不產生CO2,但在鈾原料的開採、製造、運送,乃至核電廠的興建、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置過程中,卻無法避免CO2的排放。

根據台電公司在「因應全球氣候變化鋼要公約發展趨勢我國之能源發展目標及策略」座談會(1998年2月17日)中所提供的資料,核四計畫與燃煤機組相比,可減少CO2排放量14.79百萬公噸;至公元2020年,如於核四計畫後再加六部機組,以取代燃煤機組,則可抑低CO2排放量59.16百萬公噸。這是對核能抑制CO2效果的極度高估的可能結果。若與燃氣機組相比,同樣根據台電的資料,平均每度電產生的CO2排放量,燃煤為0.9146公斤、燃油0.6616公斤、燃氣0.5215公斤,以三者之比為1:0.72:0.57來換算,則核四計畫至多僅能減少CO2排放量8.43百萬公噸,再增六部核能機組後,可抑低量為33.72百萬公噸。這是假設核電完全不排放CO2的樂觀估計結果,實際的情況當然不會如此樂觀。然而,即使是這麼樂觀估計的減量效果,卻一下子就被一個濱南案(保守估計的CO2排放量為33百萬公噸)給抵消了。從CO2減量的觀點,政府究竟應該促成濱南開發案,然後強力推動核四,並再增加六部核能機組來抑制CO2排放,而引發社會全面的抗爭,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或放棄濱南案,並停止核電計畫,以免造成社會不安,難道還不夠清楚嗎?

事實上,核子反應器的安全性在各國備受質疑,也有導致核武擴張的可能,加以核廢料仍未有妥善的最終處理技術等問題,使得核能在西方國家已成為夕陽工業。而核能電廠需要鉅額投資,十到十五年的建廠時間,且因安全標準不斷提高而使核能發電成本與日俱增,更使核電工業日趨式微。這反映在美國的自由競爭市場,導致從1972年到1990年共取消119座核電廠計畫,其中有47座已部分施工或已完工。世界銀行也認為核電廠不經濟;亞洲開發銀行則不願融資給核電廠(GREENPEACE, 1997)。

根據世界銀行在氣候變遷方面的問與答(Q&A on Climate Change)資料,世界銀行從來不對任何一座核電給予融資的理由是:「高投資成本、耗時與高代價的核准程序、缺乏永續的核廢料處理方案、重大核子意外的風險、以及類似車諾比爾災難的隱憂。」不僅如此,針對另一個問題-「當考慮到碳的影子價格(shadow price)之後,在什麼樣的價格之下世界銀行會相信核能值得被保証用來作為對抗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的利器?」世界銀行的回答是:「核能問題超越單純的經濟成本問題。核能在世界上許許多多的地方不能被接受是因為核子反應爐的安全運轉、核廢料的處置以及核子武器的擴散等問題。因此,核能的取捨(trade-off)是相當複雜的,不能簡化到一個單獨的碳的影子價值來考量。」(World Bank, 1998)

更重要的是,負責因應溫室效應的聯合國IPCC,早就針對擴增核能發電作為緩和氣候變化的方案進行深入的研究。IPCC在一九九五年公布的研究報告顯示:「若欲藉核能發電來緩和氣候變化,則到下個世紀(2100年)全球必須增加十倍的核子反應爐(核能裝置容量由當時的330GW增加到約3,300GW)。到時候核廢料將累積到630萬公噸。經過再處理後,可產生5千萬至1億公斤的鈽。而只要10公斤的鈽就可製造一顆足以摧毀一座城市的核子彈。因此,其對人類安全的威脅之大是無法想像的。」(GREENPEACE, 1997)

很顯然的,以擴增核能發電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實無異於飲鴆止渴。更何況台灣已經找不到適合核電廠的廠址了,就算想增加十倍的核電廠也沒有適當的地方可擺。而且核廢料的處置問題更是無解。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實不該再浪費財力與精力去推動阻力最大的核能發電。

(二)天然氣發電

天然氣發電是各種火力發電中最符合環保要求的發電方式。它只產生極微量的氮氧化物(約為一般燃煤發電的十分之一)與少量的二氧化碳(約為燃煤發電的一半), 而沒有燃煤發電所排放的硫氧化物、粒狀物、飛灰與煤渣。因此,重視環保的歐、美各先進國家與日本都大力提倡以天然氣發電取代燃煤發電與燃油發電。根據表13的資料可以看出,OECD組織中的IEA會員國未來的發電結構,天然氣發電的比重將由1995年的12.9%增至2005年的19.6%;同期間生質能與沼氣發電等複合再生能源將由1.4%增為1.8%,太陽能與風能則由0.1%增為0.3%。至於核能發電則由24.7%降為23.6%,燃煤發電亦同步下降,由37.6%降至36.8%,而燃油發電則更由7.1%降低為4.5%。由此可見,IEA 國家未來因應溫室效應的策略,將以增加天然氣發電為主,其次為增加再生能源。

然而,在台灣,天然氣發電卻從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數年前,在強大的反核聲浪及民間要求以天然氣發電取代其他火力發電的壓力下,台電公司才修改其長期電源開發方案,擬將未來國內之電力供應增加天然氣發電的比重,於二○○一年達到24.5﹪(原來的規畫只占11.5﹪而已)。 不過,當立法院解凍核四預算案之後,台電公司立即於一九九四年的長期電源開發方案中,將二○○一年天然氣發電所占的比重調降為15.0﹪(見王塗發, 1997)。再由經濟部的「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第二階段)」(係台電所主導)之內容來看,申請經營發電業者,必須先取得台電公司書面同意其使用預定發電廠區之發電專營權,並同意購電。而台電公司之購電方式係按基載、中載、尖載之優先順序辦理電價競比,淘汰高價者。除了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優先收購燃氣機組 六十萬瓩(特殊情況)之外,燃氣機組被歸為尖載機組,乃是最後才被台電購電的對象。台電公司不願多用天然氣發電的理由,乃是天然氣發電的成本較高。

為什麼天然氣發電成本在歐、美各國及日本相對低廉,而在台灣卻相對高昂呢?此與天然氣的使用量與政府的心態有密切的關係。因為台灣缺乏天然氣,必須仰賴進口;要進口天然氣便須興建接收站;而興建接收站的建設費用則成為一項固定成本。當使用量愈多時,每一單位所分攤的平均固定成本就愈低。因此,使用天然氣發電愈多,就愈能使天然氣發電的單位成本降低。台灣因為天然氣發電量偏低,致其單位成本偏高。政府若能調整心態,積極推動天然氣發電,對進口發電用的天然氣免稅(目前國內進口天然氣要課徵5%的關稅、約2%的貨物稅及5%的營業稅),即可降低天然氣發電的成本。同時,若能將天然氣接收站視為公共設施,如同進口煤、油所需興建之港口一般,由政府編列預算來興建,然後按港埠的經營方式來經營,或以BOT的方式由民間來興建,則必可使天然氣發電成本遠低於其他火力發電成本。這才是突破天然氣發電障礙的最佳之道。

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在整體能源結構中雖然一直不是主流,在可預見的未來之發電結構中也不大可能居於主流的地位,但是世界各國為了因應溫室效應,而積極鼓勵開發新的再生能源的態度與策略則值得肯定。根據世界能源委員會(WEC)的預測,到公元二○二○年,所有再生能源對全球能源供給的貢獻率將達21%;若為了要達成環境永續的情境,則到公元二○二○年再生能源對全世界能源需求的貢獻率必須提高到30%,其中12%則來自「新的」再生能源(OECD/IEA,1997)。IPCC則預測在二○二○年,水力、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及生質能等再生能源將可提供全球約25﹪的能源。台灣在這方面深具潛力,但過去的努力不足,今後實應積極研究開發這些無碳的再生能源。例如,目前台灣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僅2﹪,遠不如緯度較高的日本的20﹪。台灣在這方面顯然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再生能源具有相當多的優點,也可帶來相當多的好處或效益。在能源效益方面,它可促進能源多元化,而增強能源的安全保障;它可利用本土的自產資源,提供長期具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且符合環保的永續發展所需的能源。在環境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減少全球及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與酸雨等環境污染程度。若按照WEC的研究建議,到公元二○二○年再生能源提供全球能源需求的30%,則每年可減少約3,600百萬公噸的CO2排放量,約為目前全球每年排放量12,000百萬公噸的30%(OECD/IEA,1997)。在經濟方面,可以創造投資機會,促進產業發展,並創造眾多的就業機會。

再生能源雖具有這麼多的優點,卻未能成為能源事業中的主流,最主要的原因是再生能源的開發還面臨著不少的障礙,包括技術的障礙、經濟的障礙與制度性的障礙。其中最大的障礙為成本還是相對較高。而另一方面,由於傳統的火力發電及核能發電又受到相當多的補貼,且其環境外部成本又未能內部化而反映在其價格上,致使再生能源很難與這些傳統的能源在市場上競爭。近年來,風能及太陽能等的技術發展,已使其成本大幅降低三至五成。目前風力發電的成本為每度4~10美分,預期未來十年內可再降20~35﹪;太陽熱能的發電成本為每度10~25美分,預期未來十年內可再降25﹪。與傳統電力的發電成本每度3.5美分(大型天然氣發電)至10美分(小型柴油發電)相比,這些再生能源已漸具有競爭力。雖然目前生產規模仍不夠大,但未來發展潛力看好。

為了克服上述障礙,促進再生能源之開發,不少IEA會員國都已積極採取獎勵政策與措施。在丹麥,對所有風能發電每度補助0.27丹麥克郎。在德國,政府對50萬瓦以下的風能發電提供一個保証市場,按平均消費者終端使用價格(end-price)九成的購回率(buy-back rates)保障收購其電力。此外,還對風能及其他再生能源系統提供低利貸款。在日本,裝設4千瓦以內的屋頂PV(太陽光能)系統,可獲得民宅50%或商業建築67%的資本補助(最高限額為每千瓦90萬日圓),並按消費者的終端價格保証購回其電力。在西班牙,1990年代開始就對風能與太陽光能提供資本補助及保証購回的混合政策。在美國,對風能、太陽能、生質能或地熱發電,給予每度1.5美分的租稅減免或補助。(見IEA,1997)

以上這些促進再生能源的政策與措施,都足供台灣參考。尤其台灣的尖、離峰用電差距甚大,離峰用電約為尖峰用電的六成多,夏季尖峰用電期間,若能藉由太陽光能的利用,而減少依賴興建大型的傳統燃煤、燃油或核能電廠,則其發揮的效益將更大。

燃料電池

燃料電池(Fuel Cell)是一種電化學能發電的新能源科技。由於它是透過一種非燃燒(non-combustion)的過程,將天然氣轉化成電力與熱氣,故幾乎不會排放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及未燃燒的碳氫化合物等污染物。其發電效率比傳統的發電效率高約一倍,故可減少溫室效應氣體排放50﹪(見詹世弘,1998)。目前在歐、美及日本,第一代的磷酸型燃料電池(Phosphoric Acid Fuel Cell,簡稱PAFC)已開始作為大型建築物(如醫院、機場、數據中心等)之獨立電源,且並聯入電力公司的電網作為補充電源。在1996年,日本的東京瓦斯公司(Tokyo Gas)已有17個PAFC在營運,共提供3.8百萬瓦的發電容量(見Nakamura, 1998)。

燃料電池可以提供很廣泛(可大可小)的電力,從小到用於住家及汽車的小電力,到適用於商業與工業用的數百萬瓦大電力。其缺點在於成本較高。不過,近年來技術已有突破,第三代最先進的固態氧化型燃料電池(Solid Oxide Fuel Cell,簡稱SOFC)之發電成本將在近年內降至可與傳統發電競爭的低價位。據詹世弘教授私下表示,三年後SOFC的發電成本將降到每度僅4.5美分。Mak (1998)也指出,在本世紀末之前,最先進的燃料電池將可商業化,可以用來滿足消費者的電力與冷暖氣之需。美國的太平洋企業集團及其他多家電力公司都已積極地投入燃料電池的研究與開發工作。這是值得台灣效法的。尤其台灣的尖、離峰用電差距甚大,倘能藉由燃料電池來滿足尖峰用電之需,便可少蓋一些傳統的大型電廠,對CO2減量的貢獻更大。

提升能源效率

透過能源效率與能源生產力的提升以節約能源,乃是降低CO2排放量最可行、最有效的策略。根據Kats(1990)的研究,由於提升能源效率的節約能源效果,OECD國家在1973~1985年間的用油量降低了15%,但其國內生產毛額卻提高了21%。另外,美國能源效率經濟顧問委員會之研究顯示,在巴西若投資100億美元於改善能源效率上,則在未來15年間將可節省213億瓦的電力;而投資興建裝置容量213億瓦的電廠必須耗資440億美元,故節約能源與興建新電廠相比,可以淨節省330億美元(Kats, 1990)。這其實相當於在美國加州所推行的「負瓦特」觀念,政府獎勵電力公司補貼消費者改用省能的器具(如省電燈泡或燈管),以節省電力消費,而少蓋電廠,並減少電廠的營運管理與維護費用。換言之,電力公司可以經由消費者節約用電的成效,獲得經營一座電廠的正常利潤,而不必蓋一座新電廠。

如前所述,在1995年,台灣的能源生產力為每公斤油當量3.35美元,比OECD全體國家的平均值4美元還低,僅及日本的一半強,還不到義大利的一半,更不及瑞士的四成。台灣若能藉由能源效率的提升,而提高能源與電力生產力20%,達到OECD的平均水準,則按1997年的尖峰負載22,237MW來推算,至少可節省電力3,700MW,比核四廠兩部機組的裝置容量2,700MW還多出1,000MW;若(再加上產業結構調整)能提高能源與電力生產力50%,仍僅約為日本或義大利的四分之三,則至少可節省電力7,400MW,足可省下一座核四廠再加三部機組。政府若能將欲蓋核電廠及擴增核能機組的數千億元經費,用於提升能源效率,以節約能源,不但可以提高能源生產力,且可比核能更有效的減少CO2的排放,豈不是更好?

(一)汽電共生

提升能源效率最有效的策略之一為汽電共生。自1991年6月1日經濟部實施新的汽電共生系統購電費率以來,台灣的汽電共生發電量即迅速增加。根據能源委員會(1997)的資料,台灣汽電共生發電總裝置容量,在1991年為1,383.28MW,占台電發電系統的7.52%,到1996年增為2,356.46MW,占台電發電系統的9.92%。其未來的發展潛力仍相當可觀。能源委員會預估,汽電共生裝置容量將由目前的2,650MW,提高至2010年的5,580MW,2020年的6,360MW(見台電公司,1998)。而這樣的汽電共生發展潛力,乃是當初在規劃核四廠時未曾考慮到的,如今則足以取代核四廠還有餘。

(二)其他措施

要提升能源效率,除了從消費能源最多的工業部門下手之外,亦應從能源需求增加快速的交通運輸與住宅商業等部門下手。在工業部門方面,可採行的措施很多,包括(1)加強推動能源產業自由化,使能源價格真正反應成本,(2)加強能源效率標準之訂(修)定,(3)推動產業進行「自願性節能行動計畫」,配合能源查核制,(4)促進廠商積極使用高能源效率的技術,(5)促進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與發展(如燃料電池、冷凍空調技術、熱能回收利用技術等)(參見陳陵援,1998)。在交通運輸部門方面,應積極建立健全的大眾運輸系統,以抑制私人運具的快速擴張,並推動採用省能源的運具,例如引進瓦斯公車或燃料電池公車,或獎勵電動車輛之購買等。在住宅商業方面,建築節能設計技術規範、空調系統耗能係數規範、建築節能標準與標章制度、建築設備能源使用效率檢測體系等,則都應加強建立與執行。最後,為了落實提升能源效率措施,則必須加強教育宣導的工作。

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去年(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在日本京都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規範未來國際間對二氧化碳排放的減量標準。我國雖非締約國,但將來也同樣會受到規範。由於CO2的排放與產業的生產活動及能源的消費息息相關,故一般的因應對策大多從提升能源效率、調整能源結構、及調整產業結構等方向著手。本文先從調整產業結構的角度切入,探討產業結構與CO2排放的關係。我們發現近年來台灣CO2排放量快速增加,實與高耗能產業的擴張導致不良的產業結構有密切的關係。因此,欲抑制CO2排放,非從調整產業結構著手不可。

其次,我們探討調整產業結構的策略,分別分析碳稅、能源稅、及可轉讓排放權證等經濟工具與直接管制的策略。我們發現各種管制策略各有其優缺點,但若僅憑經濟工具及技術措施,恐怕無法有效抑制CO2之排放,必須同時採取直接的管制措拖,才有望達成國際上所要求的減量目標。至於調整產業結構,將發展重心由高耗能產業移往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業,則不但可以抑制CO2之排放,而且有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企業界實應體認國際CO2排放減量的潮流,減少投資於石化、鋼鐵與水泥等高耗能、高CO2排放產業,而將可用資源投資於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的高知識密集產業。

然後,我們檢討調整能源結構的策略。我們認為以擴增核能發電的比重來因應溫室效應,乃是一種飲鴆止渴的策略,完全不可取。台灣實應積極研究開發太陽能、風能、海洋能等無碳再生能源,而不是浪費財力與精力去推動阻力最大的核能發電。另一方面,增加天然氣發電比重的策略在國際上早就受到肯定,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未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的主要策略,台灣在這方面實不應落後於人太多,亦應盡力提高天然氣的發電比重。此外,新的能源技術—燃料電池已有突破性的發展,預期三年內即可商業化運轉,值得台灣引進與應用。特別是用來滿足尖峰用電之需,即可減少傳統大型電廠之興建。

最後,我們必須強調提升能源效率以節約能源的重要性。透過能源效率與能源生產力的提升以節約能源,乃是降低CO2排放量最可行、最有效的策略。提升能源效率最有效的策略之一為汽電共生,值得繼續積極推廣。而要提升能源效率,除了從消費能源最多的工業部門下手之外,亦應從能源需求增加快速的交通運輸與住宅商業等部門下手。同時,為了落實提升能源效率措施,則必須加強教育宣導的工作。

(二)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提出下列建議,作為台灣因應全球溫室效應問題的對策,以供各界參考。

  1. 就長期而言,政府應深入研究碳稅/能源稅制及可交易CO2排放權證制度與相關問題,並盡快建立該等具有經濟誘因之制度。
  2. 在短期內政府應優先採取直接調整產業結構的策略,限制石化、鋼鐵與水泥等高耗能、高CO2排放產業的擴張。實務上,應取消所有對這些高耗能產業的獎勵或補貼,且舊廠應予以逐步淘汰。同時,透過環境影響評估,將CO2排放量納入新投資案的評估因素之內,對於高CO2排放的新投資案(可依其生產一單位GDP所排放的CO2之多寡,或一個產業或一個廠商的總排放量限額為判定的準則)予以嚴格的限制。
  3. 政府應對進口發電用的天然氣免稅,並將天然氣接收站視為基本設施,編列預算來興建,然後按港埠的經營方式來經營,或以BOT的方式由民間來興建。
  4. 以擴增核能發電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無異於飲鴆止渴。政府不該再浪費財力與精力去推動阻力最大的核能發電;而應將推動核能發電的財力與精力,用來推動太陽能、風能、海洋能等再生能源及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技術,並對這些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給予租稅減免或補貼。
  5. 積極推動汽電共生;加強推動能源事業自由化;促進各部門(工業、交通運輸、住宅商業等)提升能源效率,以節約能源,並加強教育宣導。

參考文獻:

1.王塗發,「產業關聯效果測定方法之研究」,企銀季刊,第十卷第三期,1987年 1月,第45~68頁。

2.王塗發,「如何調和能源建設、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我國能源問題及對策會議報告書,經濟部能源委員會,1991年8月。

3.王塗發,「論天然氣發電的障礙」,民眾日報,1995年12月23日。

4.王塗發、許哲強,「台灣結構變動對二氧化碳排放之影響」,因應溫室效應之經濟工具及其經濟影響研討會論文集,1997年4月,第31~62頁。

5.台灣經濟研究院,稻葉秀三建言集,1990年6月。

6.台灣電力公司,「電力事業因應溫室效應問題之對策與計畫」,1998年5月。

7.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行政院第十八次科技顧問會議(會議資料),1997年12月8~12日。

8.林素貞、楊維修,「溫室氣體減量之課稅機制探討」,能源季刊,第二十七卷第四期,1997年10月,第19~31頁。

9.楊任徵,「台灣地區二氧化碳排放趨勢與抑制潛力探討」,能源季刊,第二十七卷第四期,1997年10月,第2~18頁。

10.陳陵援,「提升工業部門之能源效率」,全國能源會議「預備會議」,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998年3月19~20日。

11.陳陵援,「能源科技發展」,全國能源會議「預備會議」,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998年3月19~20日。

12.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編印,台灣能源統計年報 1996,1997年6月。

13.詹世弘,「減低污染及溫室效應之新科技—Fuel Cell」,Proceedings of 1998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O2 Reduction: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FCCC, April 21-22, 1998, EPA, Taipei, Taiwan.

14.鄭欽龍,「獎勵廠商節約能特的可行性檢討」,刊載於中華經濟研究院,促進產業發展之獎勵政策的檢討與建議-「獎資條例」停止後的因應對策,第七節,1988年。

15. Baron, Richard (IEA), ECON-Energy (Paris, Oslo),“Economic/Fiscal Instruments: Competitiveness Issues Related to Carbon/Energy Taxation,” Annex I Expert Group on the UN FCCC, “Policies and Measures for Possible Common Action,” Working Paper 14, October 1997.

16. GREENPEACE, “Nuclear Energy – No Solution to Climate Change,” November 1997.

17.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CO2 Emissions From Combustion: A New Basis for Comparing Emissions of a Major Greenhouse Gas, 1972- 1995, Paris: OECD, 1997.

18.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Energy Balances of OECD Countries 1994-1995, Paris: OECD, 1997.

19. Kats, Gregory, “Slowing Global Warming and Sustaining Development,” Energy Policy, Jan./Feb., 1990.

20. Mak, Henry, “Pacific Enterprises’ Strategies & Technologies on CO2 Reduction,” Proceedings of 1998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O2 Reduction: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FCCC, April 21-22, 1998, EPA, Taipei, Taiwan.

21. Mullins, Fiona (OECD) and Richard Baron (IEA), “International GHG Emission Trading,” Annex I Expert Group on the UN FCCC, “Policies and Measures for Possible Common Action,” Working Paper 9, March 1997.

22. Mullins, Fiona (OECD), “Lessons from Existing Trading Systems For International GHG Emission Trading,” Annex I Expert Group on the UN FCCC, Information Paper, 1997.

23. Nakamura, Tsuneaki, “Tokyo Gas’ Strategies & Technologies on CO2 Reduction,” Proceedings of 1998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O2 Reduction: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FCCC, April 21-22, 1998, EPA, Taipei, Taiwan.

24. OECD/IEA, Key Issues in Developing Renewables, Paris: OECD, 1997.

25. OECD/IEA, Renewable Energy Policy in IEA Countries, Volume I: Overview, Paris: OECD, 1997.

26. World Bank,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World Bank and Climate Change,” February 18, 1998.

< 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