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核四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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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是否非建核四不可 /

第三章  核電經濟與產業

核能發電是否經濟

台電的說法

台電為了推銷核電,一直強調核能發電最經濟(即發電成本最低)。在「核四廠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核四、燃煤、燃油、燃氣發電的單位成本分別為每度1.430元、1.597元、1.812元與2.173元,表示燃煤、燃油與燃氣發電的每度成本比核四分別高出0.167元、0.382元與0.743元。其相對比值為每度電1比1.117比1.267比1.520;換言之,燃煤、燃油、燃氣發電的每度成本分別高出核能(核四)11.7%、26.7%與52%。不過,根據該研究報告中的敏感度分析,如果核四廠的實際建廠直接成本較原預算增加17%以上,則每度核能發電成本將高於燃煤發電成本。另根據台電在最近(四月中)提出的新說帖,如果以天然氣發電取代核四,則每度電的成本將較核四計畫高出0.93元,平均每年將增加發電成本144.96億元,將來電價非漲不可。

事實真相

核能發電絕對不經濟(即不便宜)。

國外

經濟學人週刊早在1992年11月就曾指出,造成核電不經濟的主要的原因有二:一是核能安全防護標準提高,導致核電廠之興建、運轉、維修與除役等費用飛漲;另一是傳統燃料(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的價格下跌幅度遠大於鈾價的跌幅。由於新型複循環天然氣發電廠變得更小型、更便宜、維修費用更低、所需工作人員更少,且其發電之熱效率比以往更好,故英國民營化之電廠大多用複循環燃氣發電。而曾是積極支持核能發電的馬歇爾爵士,則總結許多國家的情況後指出:「在天然氣尚未用盡之前,任何人都沒有辦法使得核能與天然氣競爭;在有天然氣供應的地方,核能只有在旁邊等待的份。」就是由於核能發電成本比火力發電(特別是天然氣複循環發電)的成本昂貴得多,故美國、英國、法國等核能先進國家的核電工業,早已走下坡而漸趨式微。

根據經濟學人週刊在1991年2月2日之報導,法國在1989年的一份官方報告曾指出,「在公元兩千年以前,建造任何核能發電廠都是不經濟的」。事實上,自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九一年初,法國電力公司(EDF)共累積負債2,300億法郎(折合417億美元)。該公司還面臨難以估計的核廢料處置與核電廠除役費用。在內外壓力下,EDF不得不把一座核電廠改換成天然氣發電廠。

在英國,根據英國下議院能源選擇委員會的調查研究,在一九九○年代,先進型氣冷式反應爐(AGR)與壓水式反應爐(PWR)的單位發電成本是火力發電的二至三倍。因此,英國政府不得不一反過去二、三十年支持核能的立場,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九日宣佈取消三部壓水式反應爐的核電計畫。

在美國,自一九七八年以來已不再興建任何新核電廠,而且提早關閉二十幾座。這些提早關閉的核電廠之平均壽命只有12.7年。美國核電廠之所以會一座接一座提早關閉的主要原因是,電力公司原先並沒有預料到老舊核反應爐的主要機件會變得很不安全,包括發電機之主要管線破裂、冷卻劑線路生銹、反應爐槽因輻射而變得脆弱等,而維修費用又動輒上億元的天文數字。在不堪負荷的情況下,只好選擇提前關廠。核能電廠需要鉅額投資,十到十五年的建廠時間,且因安全標準不斷提高而使核能發電成本與日俱增。這反映在美國的自由競爭市場,導致從1972年到1990年共取消119座核電廠計畫,其中有47座已部分施工或已完工。

美國電力資料協會在一九八七年針對運轉中的72部核能機組與412部燃煤機組,進行事後的比較研究,結果發現核能發電成本高於燃煤發電成本。美國史丹佛大學經濟學教授若斯威爾(Rothwell)在1991年11月發表的研究結果顯示,在美東、美中與山區三個地區的核能發電單位成本分別為燃煤發電的1.11、1.38與1.47倍,平均為 1.3倍。而天然氣發電的平均單位成本,則比燃煤發電還來得低。上述核能發電成本還不包括美國聯邦政府對核電研究與發展的補助、核能意外責任險的限制、以及處置輻射廢料的保証等有形與無形的補助。另外,美國能源部1993年5月的統計資料也顯示,在1986~1991年間,全美核能發電成本遠高於燃煤,平均約為燃煤發電成本的1.5~2倍。

以上美、英、法等核能先進國之實況,已可充分證明核能發電絕對不便宜,故無法與火力發電(特別是天然氣複循環發電)競爭。當今美國銀行界沒有一家願意融資給新的核能工程,就是因為這類工程巨額的經濟負荷使電力公司無法生存。世界銀行與亞洲開發銀行也都認為核電廠不經濟,故都不願融資給任何一座核電廠。

國內

台灣自核一廠到目前的核四廠核能技術完全仰賴美國,核能發電成本自然比核能先進國家來得高。台灣的核能技術甚至還不如韓國。根據韓國動力資源研究所之研究,韓國核能發電之單位成本是火力發電的1.346倍。而根據台電的「核四廠可行性研究報告」,韓國核電廠之工程預算約低於核四廠15%。換句話說,核四廠的建廠成本約比韓國的核電廠貴18%左右。因此,在台灣,核能發電勢必比火力發電更貴。雖然台電玩弄數字魔術編出核四發電最便宜的假像,但實際上是嚴重低估核四廠的固定費用、運轉維護費用、利息成本、以及核能後端營運費用…等所致(詳見拙著:解剖「核電經濟」的神話)。若將這些費用適度調整,則核能發電成本將遠高於火力發電成本。

其次,我國的核能安全管制與防護又較歐美先進國家鬆懈。例如,台灣核電廠之防震係數就屬偏低,核二、三、四廠為0.4G,就比美國加州的聖翁費瑞及迪亞勃羅核電廠之防震係數為0.66G及0.75G低得多,並無法耐得住類似921集集大地震(其水平加速度為0.983G)之地震。若要比照美、英、法的核能安全管制與防護標準,台灣的核能發電成本必然遠高過美、英、法的核能發電成本。

如果再考量過去核電廠調高預算的經驗(核二廠原核定預算為219.55億元,經四次修訂後調高到630.37億元,是原預算的2.87倍;核三廠原核定預算為357.74億元,經三次修訂後調高到974.46億元,是原預算的2.72倍),則核四廠不知要由將近1,700億元調高到什麼樣的天文數字。以最保守增加一倍來估計,則未來實際建廠費用至少將達3,400億元。

此外,核電廠的除役成本與核廢料處理費用,則是在建廠前無法精確預估或往往被嚴重低估的費用。依台電的核四廠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四廠的除役拆廠費用為117.63億元;另依台電所編列核能後端營運費用(含除役拆廠與核廢料處理費)每度0.14元,核四廠之經濟壽齡25年,每年發電量11,528百萬度計算,則核四廠之後端營運費用約為403.48億元。而未來實際的核四後端營運費用又會是多少呢?根據美國著名的華爾街日報在1993年1月25日之報導,美國科州佛蘭堡核電廠只運轉十年就關閉,其裝置容量為330百萬瓦,在1970年代之造價為2億2千4百萬美元,在1994年估計,要將其安全拆除需要費用為3億3千3百萬美元(約為建廠費用的1.5倍)。儘管台電仍缺乏這方面的技術,我們依然以較保守的態度,假設除役拆廠費用僅等於建廠費用,則未來核四廠的除役費用將高達新台幣3,400億元。

至於核廢料之處理費用則更難估計。就美國而言,迄今只有中期的核廢料貯存設施,尚未找到適宜的永久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也一直無法完成一項在技術上與政治上可以被接受的長期核廢料處置計畫。雖然美國曾花了將近 10 億美元,在新墨西哥沙漠底下 2000 多英呎處,建造了一座軍用核廢料處理場,但因被發現有太多的水滲入該處置設施,以及可能的設計與施工不良,而於 1988 年被美國聯邦政府宣佈無限期延期使用。

台灣則面臨更嚴厲的挑戰,目前蘭嶼中期核廢料貯存場已貯滿,而最終處置場則尚無著落。就算台灣可以找到適宜的永久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未來光是要建造一座處置設施,其費用恐怕至少也要美國過去(15~20年前)建造費用的 2 倍以上。 那麼,大約新台幣600億元是跑不掉的。此項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的建造費用若由四座核電廠平均分攤,則核四廠至少應分攤150億元。(若以裝置容量比率計算,核四廠占34.42%,則應分攤206.5億元。)因此,核四廠之後端營運費用至少將在3,550億元以上。

核能發電是大型的基載機組,任何一部核能機組一旦跳機就會造成停電限電的危機,對產業的衝擊甚大。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在一九八八年四月所發表的研究報告,自從核能電廠加入運轉後,歷年來限停電次數中,由於核能所引起的停電次數最多,在一九七八至一九八五年的 291次中有161次是核能引起的,大約占 55.3%。而這些停電限電對社會與產業所造成的不便與損失之機會成本,則沒有被計入發電成本中。

另外,核四廠的社會成本一向是被台電所忽視的。每逢六、七月立法院審查預算期間,台電就會採取策略性的限電措施來威脅人民;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更是難以估計。核四廠對海洋生態的破壞,對當地觀光事業的不利影響,對文化古蹟遺址(已知核四廠預定地是平埔族之一凱達格爾族的舊址)的摧毀,這些都是難以金錢來估計的社會成本。尤其對海洋生態與文化古蹟之破壞的社會成本,更非任何經濟發展所能彌補。核四廠造成社會不安與衝突,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人民示威反核,而政府則出動數以千計的鎮暴警察,甚至每逢立法院審查核四預算時,就必須派出鎮暴警察「保護」立法院。這樣的社會成本已經超出經濟學家所能估計的範疇,而是屬於「天文學家」的領域了!頁首

核四廢與不廢的損失

台電的說法

根據台電在四月中提出的說帖,廢核四的實質損失估計將達672.66億元(最多864.01億元)。這項損失值是由目前累計支付工程費用434.09億元,扣除土地款14.41億元(因土地還可供利用),加上終止契約補償費預估約252.98億元計算而得。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秘書陳昭義則認為廢核四的損失遠高於帳面上的864億元(台電說帖中最高上限),還包括斷電以及其他社會成本,耗費的代價相當龐大,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取代核四的替代方案。這表示廢核四的損失大於不廢核四。

事實真相

其實,各項採購製造中的設備,如汽輪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等,未必不能移作他用;而且,核四簽約時,核能是屬於買方市場,國內反核壓力又大,簽約條件應有利於我方,如今若終止契約,補償費用恐怕也未必真如上述預估值那麼高。因此,這項損失估計值顯有高估之嫌。如果再考量過去核電廠調高預算的經驗(核二廠原核定預算為219.55億元,經四次修訂後調高到630.37億元,是原預算的2.87倍;核三廠原核定預算為357.74億元,經三次修訂後調高到974.46億元,是原預算的2.72倍),則核四廠不知要由將近1,700億元調高到什麼樣的天文數字。以最保守增加一倍來估計,則未來實際建廠費用至少將達3,400億元。台電公司董事長席時濟先生,於5月8日在立法院已坦承日後立法院必須追加核四預算10%至30%。過去台電再三追加預算的老把戲顯然又要再度上演了!

過去台電接二連三地追加預算的把戲,很明顯的是先嚴重低估核電廠的建廠費用,以便其通過可行性評估。等確定建廠後再逐漸調高費用,讓立法院不得不通過追加預算。其理由就像現在一樣,如果不通過追加預算,核電廠蓋不成,就會造成原先已投入費用的損失。等通過第一次追加預算後再如法泡製而要求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追加預算。當時要興建核四廠時,台電就信誓旦旦地說,將來核四廠絕對不會再追加預算,但現在卻已非追加不可了。現在雖說只要追加10%至30%,但誰能保證一旦通過一次追加預算後不會再有第二次、第三次的預算追加呢?因此,以追加一倍來估計已是很保守了。

而核四預算1,697億元並不是真正的建廠「總成本」,因為自電廠完工開始商轉起至貸款全部償還止,十五年間的利息費用完全不列入預算內。核四廠施工期間的國內外貸款利息係按年利率11.5%單利計算(台電,1991)。若以同樣的利率水準來計算,則十五年的利息總和將遠高於建廠費用。如果核四廠繼續興建,預算追加到3,400億元以上,則扣除目前已付工程費用434億元後,因不廢核四必須承擔的利息費用將高達三千億元以上。

再以保守的態度來估計未來核四的除役費用與核廢料處置費用。假設除役拆廠費用僅等於建廠費用,則未來核四廠的除役費用將高達新台幣3,400億元。其次,目前蘭嶼中期核廢料貯存場已貯滿,而最終處置場則尚無著落。就算台灣可以找到適宜的永久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未來光是要建造一座處置設施,其費用恐怕至少也要美國過去(15~20年前)建造費用的 2 倍以上。 那麼,大約新台幣600億元是跑不掉的。此項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的建造費用若由四座核電廠平均分攤,則核四廠至少應分攤150億元。(若以裝置容量比率計算,核四廠占34.42%,則應分攤206.5億元。)此外,核四用地在核電廠除役後,數十萬年都不能再使用。土地價值的損失將不止上述土地款14.41億元。總的來看,繼續興建核四廠,未來的損失至少將高達8,300億元以上(這些還不包括其他社會成本在內),遠超過台電所估廢核四的最高損失值(864億元)。頁首

不建核四不會缺電

台電的說法

根據台電在四月中提出的說帖,核四的兩部機組在九十三年七月與九十四年七月商轉加入發電系統後,九十三年與九十四年全國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將分別達19.4%及22.8%;如核四計畫取消,則備用容量率分別降至15.5%及15.4%,全國系統供電能力尚未達合理備用容量率(20%)之上限。而北部仍是電力不足情況,九十三年與九十四年不足發電容量分別為2,400MW與1,870MW。

事實真相

台灣不建核電廠(含核四廠)並不會造成缺電的危機。日本自1983年以來的備用容量率都低於13%,在1990年更低於5%,但日本並不像台灣常常發生跳電停電的事故。無核四情況下的備用容量率已比日本還高,何來缺電之虞!在此情況下,若有缺電,則是台電輸配電管理的問題,而非供電不足的問題。頁首

從經濟觀點,核四有無替代

台電的說法

根據台電在四月中提出的說帖,如果廢止核四,改以天然氣發電,則每度電將比核能發電貴0.93元,平均每年將因此增加發電成本144.96億元。至於提升能源效率以節約能源、開發再生能源(含風力、太陽能、海洋能、生物能等)、改善產業結構、開放民間興建電廠與配銷電力等替代方案,台電也都認為經濟上不可行。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秘書陳昭義則認為廢核四的損失遠高於帳面上的864億元(台電說帖中最高上限),還包括斷電以及其他社會成本,耗費的代價相當龐大,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取代核四的替代方案。

事實真相

眾所週知,供應電力的發電方式甚多,包括水力發電、火力發電(燃煤發電、燃油發電、與燃氣發電)、核能發電、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等。事實上,若把興建核電廠的經費用於興建其他類型的電廠,或提升用電效率,則台灣的電力一定綽綽有餘。換言之,對於興建核電廠(不只核四廠),台灣具有相當多可行的替代方案。以下僅舉數端來說明。頁首

繼續推展汽電共生

1991年6月1日經濟部實施新的汽電共生系統購電費率以來,台灣的汽電共生發電量即迅速增加。根據1997年台灣能源統計年報的資料,台灣汽電共生發電總裝置容量,在1991年為1,383.28百萬瓦(MW),占台電發電系統的7.52%,到1996年增為2,356.46MW,占台電發電系統的9.92%。其未來的發展潛力仍相當可觀。能源委員會預估,汽電共生裝置容量將由1997的2,652MW,提高至2010年的5,580MW,2020年的6,360MW。而這樣的汽電共生發展潛力,乃是當初在規劃核四廠時未曾考慮到的,如今則足以取代核四廠還有餘。

提升能源效率與電力生產力

提升能源效率是最佳的無悔策略。由於提升能源效率的節約能源效果,OECD國家在1973~1985年間的用油量降低了15%,但其國內生產毛額仍提高了21%。在美國加州則推行「負瓦特」的觀念,政府獎勵電力公司補貼消費者改用省能的器具(如省電燈泡或燈管),以節省電力消費,而少蓋電廠,並減少電廠的營運管理與維護費用。

1995年,台灣的能源生產力為每公斤油當量3.35美元,比OECD全體國家的平均值4美元還低,僅及日本的一半強,還不到義大利的一半,更不及瑞士的四成。台灣若能藉由能源效率的提升,而提高能源與電力生產力20%,達到OECD的平均水準,則按1997年的尖峰負載22,237MW(百萬瓦)來推算,至少可節省電力3,700MW,比擴大後的核四廠兩部機組的裝置容量2,700MW還多出1,000MW。

改善產業結構

國內的電力生產力約僅及日本的一半(即國內每度電所生產的國內生產毛額只有日本的一半;或者說要生產一塊錢的東西,國內要用的電是日本的2倍),其主要原因是國內的產業結構係以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為主,而日本則以低耗能、低污染產業為主;而且我國的能源使用效率較日本低。根據能源委員會的資料,化工、煉鋼、水泥、造紙四種高耗能產業,在過去17年間,所創造的國內生產毛額僅約占全國的7%,但卻用了超過全國1/3的能源與電力。倘若產業結構改善,使這些高耗能產業所佔的比重降低,而提高全國平均電力生產力約20%,則可再多節省3,700MW的電力。

擴大天然氣發電

天然氣發電是各種火力發電中最符合環保要求的發電方式。它只產生極微量的氮氧化物(約為一般燃煤發電的十分之一)與少量的二氧化碳(約為燃煤發電的一半),而沒有燃煤發電所排放的硫氧化物、粒狀物、飛灰與煤渣。因此,重視環保的歐、美各先進國家與日本都大力提倡以天然氣發電取代燃煤發電與燃油發電。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的資料,IEA會員國未來的發電結構,天然氣發電的比重將由1995年的12.9%增至2005年的19.6%;同期間生質能與沼氣發電等複合再生能源將由1.4%增為1.8%,太陽能與風能則由0.1%增為0.3%。至於核能發電則由24.7%降為23.6%,燃煤發電亦同步下降,由37.6%降至36.8%,而燃油發電則更由7.1%降低為4.5%。

然而,目前台灣天然氣發電量僅占總發電量的5%左右,實屬偏低。台灣因為天然氣發電量偏低,致其單位成本偏高。政府若能調整心態,積極推動天然氣發電,對進口發電用的天然氣免稅(目前國內進口天然氣要課徵5%的關稅、約2%的貨物稅及5%的營業稅),即可降低天然氣發電的成本。同時,若能將天然氣接收站視為公共設施,如同進口煤、油所需興建之港口一般,由政府編列預算來興建,然後按港埠的經營方式來經營,或以BOT的方式由民間來興建,則必可使天然氣發電成本遠低於其他火力發電成本。

台灣天然氣發電裝置容量若能如能源委員會在1998年的全國能源會議中所提出的規劃案,由1997年的3,438MW,到2020年提高為20,148MW,即可增加16,710MW,足以省下所有四座核電廠(總裝置容量7,844MW)還有餘。

積極開發再生能源

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地熱能、生質能…等再生能源具有相當多的優點。在能源效益方面,它可促進能源多元化,而增強能源的安全保障;它可利用本土的自產資源,提供長期具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且符合環保的永續發展所需的能源。在環境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減少全球及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與酸雨等環境污染程度。在經濟方面,可以創造投資機會,促進產業發展,並創造眾多的就業機會。

近年來,風能及太陽能等的技術發展,已使其成本大幅降低三至五成。預期未來十年內可再降20~35﹪。因此,美國、日本、荷蘭、英國、德國、丹麥等國家,均積極進行風力發電的開發利用。全球的風力發電容量在1996年底時,達到583.9百萬瓦,在過去六年間快速增加3倍。在美國,風力發電廠每年的發電量超過35億度。在歐洲,風力發電成長相當快速,且未來的發展潛力也很大。例如德國在1990至1995年間風力發電由1,130億度增加到17,000億度(足供德國四百七十多萬戶家庭一年的照明用),增加量最大;英國則成長最快速,在1990至1994年間,每年幾乎成長150%。丹麥政府在1997年10月5日宣佈,將在2005年之前,興建500座海上風力發電廠,並預計在2030年底時,風力發電的發電量將達總發電量的50%。就連核電廠非常發達的法國,也一樣是在努力開發再生能源。法國打算十年後使風力發電容量達到500兆瓦。法國電力公司並與丹麥公司合作,共同在摩洛哥興建世界上最大的風力發電站(發電容量為50百萬瓦)。

台灣是個海島,每年約有半年以上的東北季風期,風力資源相當豐富。新竹湖口、關西台地的部分山區、中南部海濱及離島,都很適合風力發電。此外,目前台灣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僅2﹪,遠不如緯度較高之日本的20﹪。台灣在這方面顯然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電力事業自由化

台灣若能完全開放電力事業自由化,讓民間興建電廠就像蓋一般工廠一樣,而且可以自由輸配電與售電,並建立完善的區域輸電網路,則在自由市場機能的引導下,台灣必無缺電之虞。這一點只要看一看民間廠商的強烈建廠意願就可以證明了。當初政府公布開放第一階段(一九九七年至二○○二年)民間興建電廠的發電額度為七百二十六萬瓩,僅占台電總發電系統的20%,但在一九九五年已有十二家財團提出二十三個申請案,所申請的發電額度高達台電總發電系統的一點五倍。而且民間興建電廠的成本又遠低於台電(例如台塑在麥寮所建的電廠之造價約僅為台電的一半)。

為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是否非建核四不可

台電的說法

台電自從推動興建核四廠遭遇阻力以來,就一直拿「核能發電不會產生空氣污染,亦不會排放CO2,有助於減緩溫室效應」為理由,來推銷核四廠。現在國際上為了解決溫室效應問題,而簽訂「京都議定書」,來規範各國的CO2排放量,台電也就更振振有詞地要來擴增核能發電的配比。

根據台電公司在「因應全球氣候變化鋼要公約發展趨勢我國之能源發展目標及策略」座談會(1998年2月17日)中所提供的資料,核四計畫與燃煤機組相比,可減少CO2排放量14.79百萬公噸;至公元2020年,如於核四計畫後再加六部機組,以取代燃煤機組,則可抑低CO2排放量59.16百萬公噸。再根據台電在四月中所提出的說帖,為配合國際環保趨勢,我國能源政策白皮書預定將以至2020年時我國二氧化碳總排放量降回2000年標準(223百萬噸)為目標,並已將核四廠計畫列為主要措施之一。核四計畫之發電量若以燃煤替代,每年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14.8百萬噸(佔2000年排放量之6.6%),若以天然氣替代,則需增加8.6百萬噸(佔2000年排放量之3.9%),故若停建核四,改以增建火力電廠替代,勢將難以達成上述政策目標。

事實真相

1. 核能發電是解決溫室效應的毒藥

雖然核電廠在運轉時不產生CO2,但在鈾原料的開採、製造、運送,乃至核電廠的興建、除役與核廢料的處置過程中,卻無法避免CO2的排放。而上述台電的估計,及是假設核電完全不排放CO2的樂觀估計結果,實際的情況當然不會如此樂觀。然而,即使是這麼樂觀估計的減量效果,卻還抵不了一個濱南案(保守估計的CO2排放量為33百萬公噸)的一半。從CO2減量的觀點,放棄濱南開發案,遠比強力推動核四,並再增加六部核能機組來抑制CO2排放,來得有效。

事實上,負責因應溫室效應的聯合國IPCC,早就針對擴增核能發電作為緩和氣候變化的方案進行深入的研究。IPCC在一九九五年公布的研究報告顯示:「若欲藉核能發電來緩和氣候變化,則到下個世紀(2100年)全球必須增加十倍的核子反應爐(核能裝置容量由當時的330GW增加到約3,300GW)。到時候核廢料將累積到630萬公噸。經過再處理後,可產生5千萬至1億公斤的鈽。而只要10公斤的鈽就可製造一顆足以摧毀一座城市的核子彈。因此,其對人類安全的威脅之大是無法想像的。」(GREENPEACE, 1997)

很顯然的,以擴增核能發電來因應溫室效應問題,實無異於飲鴆止渴。更何況台灣已經找不到適合核電廠的廠址了,就算想增加十倍的核電廠也沒有適當的地方可擺。而且核廢料的處置問題更是無解。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實不該再浪費財力與精力去推動阻力最大的核能發電。

2.開發再生能源與調整產業結構才是解決溫室效應的良藥

開發再生能源

世界上主要國家為了因應溫室效應,都積極開發利用新的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生質能…等。根據世界能源委員會(WEC)的預測,到公元二○二○年,所有再生能源對全球能源供給的貢獻率將達21%;若為了要達成環境永續的情境,則到公元二○二○年再生能源對滿足全世界能源需求的貢獻率必須提高到30%,其中12%則來自「新的」再生能源(OECD/IEA,1997)。IPCC則預測在二○二○年,水力、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及生質能等再生能源將可提供全球約25﹪的能源。台灣在這方面深具潛力,但過去的努力不足,今後實應積極研究開發這些無碳的再生能源。例如,目前台灣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僅2﹪,遠不如緯度較高的日本的20﹪。台灣在這方面顯然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再生能源具有相當多的優點。在能源效益方面,它可促進能源多元化,而增強能源的安全保障;它可利用本土的自產資源,提供長期具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且符合環保的永續發展所需的能源。在環境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減少全球及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與酸雨等環境污染程度。若按照WEC的研究建議,到公元二○二○年再生能源提供全球能源需求的30%,則每年可減少約3,600百萬公噸的CO2排放量,約為目前全球每年排放量12,000百萬公噸的30%(OECD/IEA,1997)。在經濟方面,可以創造投資機會,促進產業發展,並創造眾多的就業機會。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環境方面的效益。

根據美國地方空氣污染管制員協會的研究報告(STAPPA&ALAPCO,1998),太陽能與風能是最具有潛力的兩種新的再生能源。這兩種再生能源都不會排放溫室氣體或傳統的空氣污染物。該報告更指出,利用每一千萬瓦的風力發電容量來發電,每年可以免除23,000公噸的CO2、80公噸的氮氧化物(NOX)、以及123公噸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更重要的是,風力發電場(wind farms)還可留下97%的土地供傳統農業使用。至於太陽能則包括太陽能熱水器(Solar Water Heaters)、太陽熱能(Solar Thermal)與太陽光電能(Solar Photovoltaic)。若以太陽能熱水器來取代瓦斯熱水器,則一台可減少5,500~7,500磅CO2的排放;若取代電力熱水器,則一台可減少排放7,600磅的CO2、26磅的NOX與40磅的SO2。因為太陽熱能與太陽光電能發電不會排放溫室氣體或傳統的空氣污染物,故以太陽熱能或太陽光電能發電來取代傳統的火力發電,每一度電即可減少傳統火力發電一度所排放的CO2、NOX與SO2。由此可見,風能與太陽能等新的再生能源,具有非常大的環境效益。同時,這些新的再生能源又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非耗竭性能源,故特別值得多加利用。頁首

調整產業結構

CO2的排放與能源的消費有直接的關係。根據IEA的統計資料,在1995年台灣的CO2排放總量166.88百萬公噸中,按能源別區分,燃煤、燃油與燃氣分別排放66.55、90.88與9.46百萬公噸(IEA,1997),其貢獻度分別為39.88%、54.46%及5.67%。此與OECD該三項的貢獻度分別為32.04%、47.51%及20.45%,或全球平均該三項的貢獻度分別為38.9%、42.18%及18.91%相比,台灣的燃煤與燃油顯得偏高,而燃氣則顯著的偏低。

由各部門燃燒燃料所排放之二氧化碳來看,則以工業部門所排放的比例為最高,歷年來一直維持在59%以上,其次為運輸部門,再其次為住宅部門。在一九九五年,這三個部門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占的比例分別為59.1%、17.4%與15.4%。若發電單獨計算,則發電部門約占三分之一。工業部門占最高比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則與不良的產業結構(太多高耗能源產業)有密切的關係。化工原料業(石化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水泥業)、鋼鐵業及造紙業等高耗能產業,都是高CO2排放的產業。若不限制高耗能產業的發展,則最保守估計,將來一旦濱南工業區開發完成,至少會再增加1990年排放量的25%。因此,要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最好的辦法乃是從調整產業結構著手,降低高耗能產業的比重,提高低耗能、高技術密集產業的比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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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and Territorial Air Pollution Program Administrators (STAPPA) and Association of Local Air Pollution Control Officials (ALAPCO), 1998, Reducing Greenhouse Gases & Air Pollution : A Menu of Harmonized Options, Washington, DC.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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