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海築堤造地海岸破壞報告」
為淡水漁業、海龜、珊瑚請命
淡水漁民 駱文智
在築堤造地
附近捕獲
綠蠵龜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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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因為它會讓人民、社會損害的更多,影響的更久
;在台灣的經驗,更可怕的是「錯誤的政策常是為運轉既得利益而遂行的既定政策」我們就以環保聯盟台北分會曾參與揭發、搶救的「淡海築堤造
地案」來說明,也希望藉由此一正在淡水發生的重大環境、生態、文史災禍能喚起更
多人民對海岸開發及其決策是否合理的重視。 |
淡海築堤造地海岸破壞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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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1
年起,台灣國民黨政府為樹立領導人的政治威望及欲透過提高國家投資
建設以釋放資源,收攬人心(官方說法是提升生活品質及厚植國家競爭力)來鞏固政
權,因此在內閣改組後短短六個多月內便規畫推出這號稱是要帶領台灣邁向已開發國
的「六年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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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計畫原先並未考慮到環保設施即送環保署審查,在環審會發現 30 萬人口的造鎮計畫並未規畫垃圾及污水的處理用地,即以《加強環境影響評估》要求開發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應負責在 1765公頃的計畫區中尋覓上述的環保用地;之後,營建署以計畫區內公設比已過高,沒有多餘土地為由,而提出築堤造地來取得用地(焚化爐與污 水廠)以作【環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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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履行的強大壓力下,營建署(
1994.3 月委託中華顧 問工程司作「築堤造地」環境影響說明書; 1994.7
月下旬送環保署)快速完成準備工作,然後將此工程開發與否的責任丟給環保署;
環保署在難得歷經 2 次環評專案 小組專家會議及 2
次環審會大會的評估下,雖仍有不同意見,但還是於 1994.12 月 5
日通過此一評估說明書及附帶決議與修正, 並於隔年 1995.3.20
同意營造署所提修正及承諾。1994 年.立法院通過環評法並於
12.30
由總統公布,象徵台灣環保運動又向前跨了一步;但諷刺的是此一環保法令現卻成了開發單位的護身符!在參與此
次搶救行動中我們進一步了解現行法令的諸多缺失。(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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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開發案地方及環保團體並未被告知參與,一直到
1995.4 月底包商偷跑施工及 1995.5.5
營建署來淡水鎮公所對地方做環評說明時才初知有此開發案!此開發位址於淡水鎮西北方約 3 公里之海域,
開發範圍自最南端之公司田溪出海口北側起, 長約 1200 公尺,寬約
300 公尺,總面積約 38 公頃,雖然開發面積不是很大,
但因地處珊瑚礁海岸等生態環境敏感帶,同時也是淡水河口北岸重要漁場,而同時也了解此一環評所顯示的重大意義,故分會決心投入搶救,
安排學者現場踏勘, 並於 1995.6 月底發起「淡水海岸搶救聯盟」。 |
期間除向環保署、營建署、農委會、監察院陳情,並結合立法院委員、學者專家
、漁民、地方民眾召開記者會、公聽會提出誠摯呼籲 --
「保留淡海淨土」,要求此
工程暫時停工,待重新評估適當地點再行動工,但施工單位堅稱此工程已經環評,對環境沒有太大衝擊,執意繼續動工,除非環保署重新認定;而環保署在又不願得罪營建署且承認過去環評有所問題而自打嘴巴下,態度消極,後來也嘗試以築堤造地破壞珊瑚礁、綠蠵龜棲息地等適用野保法來推促農委會介入,也碰到類似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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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結合地方人士與專家學者製作了「築堤造地環境影響說明書總體檢」
,將事件背景及此海岸的重要生態、景觀、史蹟詳細陳述,並指出此一環評的諸多缺失並結合漁民準備抗爭,但在
1995.10.26 的圍場大抗爭之後,我們的聲勢開始下挫
,再加上司法迫害(警方以違反集遊法、妨害公務等將其中五位參與者在事後移送並
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二個月不等),
這中間顯示犯了一個運動上的盲點 ---
在結盟前,應評估清楚不同社會群體的結合點與可能潛在的矛盾點。讓我們學到一個慘痛的教訓!套句俗諺:「欲速則不達」。(註三) |
近況---綠蠵龜被「囚」築堤造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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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95
年底起,因營建署的分化成功,再加上有新的政治人物介入,漁民與環保團體的訴求出現歧異(漁民改以要求索賠),在此也突顯另一個環保團體的困境
---- 如何發揮影響力?
又如何聯結出環運的群眾?如何讓基層廣大的人民相信我們的選擇是對的、是較保障大多數人長久的利益?此運動議題的最低底限為何?此一議
題在 1996
年本會除了聲援「司法迫害」及參與部份漁民要求營建署停工的抗議以及協助策劃
6.30 漁民節外,並於上半年( 1996.6
月)出版了「發現淡水新寶藏」的小手冊,整理新市鎮現有的景觀、史蹟、生態之美及對淡海新市鎮的問題提出質疑與建言;而今年漁民生計日益窘困,漁獲量萎縮至近年來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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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根據1997.220(民生報)及1997.4.10(聯合報)相關報導,淡海新市 鎮開發期程大幅延宕〔開發預定完成期由西元2003年改為2014年〕,主因與房市不景氣及土地政策產生排擠效應有關。(回遠因一)
(註二):有關現行《環評法》在落實過程所產生的諸多缺失,主要在政治力左 右及制度設計出問題,再加上執行不確實(如由一些泯滅良心的御用學者:台大 動物系譚天錫〝教授〞等,隨便做報告),故徒具法令。日後再找時間來剖析!(回遠因二)
(註三):此段話的主要用意旨在說明當時分會在選擇從純環保生態的訴求要求停止不當的海岸開發未果,而轉以結合漁民的工作權、生存權時,未細緻了解、 分析漁民團體內可能存在的動員條件、利益不同(諸如開發案對年輕的漁民與對年長的漁民影響不同、對專業漁民與半專業漁民的影響不同、上述成員在漁民自 救會各佔的比例、對淡水漁業的發展意向、對此一開發案的破壞程度了解多少、 對運動目標的想像是否相同),一廂情願的想像漁民的動員抗爭能絕對能改變局勢,顯然是我們的判斷錯誤,而導致運動的逐漸潰敗,這是我們要自我檢討的, 也是運動未來要再深化的(當然這片海岸的破壞責任當屬營建署、環保署等單位官員及如譚天錫等御用學者所為)。最後,對於這段期間辛苦為自身爭取權利並認同我們環保訴求––停止工程,而一起奮戰的漁民戰友,我們肯定大家的付出,療傷止痛之餘,我們應該繼續準備、組織,因為未來淡水河口、海岸的環境 生態運動中,我們仍應是最好的戰友,讓我們一起「鬥陣打拼,車拼相挺」,為台灣美麗島及子孫後代共守這片河口海岸樂園、淨土。(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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