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人:劉志堅 | Lastest Update:1997/12/12 |
(一)空污費征收執行成果,到底真有達到改善空氣品質的成效? |
1.依照環保署的資料,目前PSI>100的不合格率已降到6%,這些數據到底可靠性如 何?據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劉銘龍的評論,見「全球變遷通°」(86年9月30日)上的文章「污染排放未見減少,空氣品質監測卻見改善?」,提出空氣品質監測站的代表性懷疑。
2.又環保署所花費鉅資建立的空氣污染源排放資料庫,是否可用,其可靠性如何,請環保署提出具體說明。
3.若這些資料庫的可用性、可靠性、代表性不足,那如何相信空氣品質改善的成效?如何做所謂的總量管制?
(二)做為污染管制的「經濟手段」,目前的作法有效嗎? |
1.目前對移動車輛的空污費征收,其費率「高級汽油,0.2元/公升;高級柴油,0.2元/公升」,這對駕駛者的負擔,汽車每個月約增加50元,機車增加不到10元,這樣的誘因有效嗎?
2.對燃油、燃煤的空污費征收,對像台電這種獨佔或壟斷企業,他們很容易把這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
3.另一項環保署所述的「經濟誘因」,是補助那些有一點改善成效的大企業。八十六年退還給那些企業計一億元。到底退還給那些企業?效果如何?是否公平合理,請提資料說明。
(三)若空污費的成果已達某既定目標,應不再征收才是?要征收到何年何月? |
1.本法是「空氣污染防制法」,並不是「空氣污染防制費征收法」,而依空污法第十條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征收,只是空氣污染管制手段之一,目前環保署已訂定征收辦法,執行無礙,何必硬要把空污費的征收辦法放到法律條文中,另人不解。
2.空氣污染防制費為特定用途而設,專款專用。若空氣品質已改善到某既定程度,當即停止征收才是。在這時,並非不需要再繼續進行空氣污染管制,而係使用正常編列的行政預算,推行定常的政務。
3.空污費的征收,要由環保署、各環保單位訂有「政策目標」,每年定期向人民報告負責;並應訂有「落日條款」(即停止征收的期限)。
(四)目前空污費的使用是否已逾越「專款專用的」原則? |
1.很清礎的,目前環保署所自訂的空污費用途,如規畫、監測、稽查考核、研發、宣導、國際合作的用途,都屬正常施政的工作,自應於一般預算中編列、支用(請參考空污法施行細則第 條,這些都是它原有法訂職權)。不宜由空污費中支應。
2.目前已知的一些空污費支用項目,顯已逾越法令專款專用的原則,如「營建工程棄土場之設置」(這豈不是營建業或工務、建管單位要做的嗎?),垃圾場的復育,道路的綠化、造林(若說為減低二氧化碳的目的而造林,還可說的通,豈今日為了水保、景觀、美化,要空保處出錢去造林?),未免過份牽拖。說到空污費用於「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的設置」,這種用途,真是神來之筆。
3.若已征收的空污費不濫用(成立基金的目的,即每年所收的經費不一定要用光或繳回),所餘累積成一筆可孳息的「定存基金」後,可供獎勵、補助、貸款等特定用途。其額度若夠,可不再征收。
(五)「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如何受到監督?是環保署長口袋的私房錢? |
1.我們知道,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管理辦法是環保署訂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是環保署長聘任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的使用核定,雖說程序上需經「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但這樣同一窩子,這一切可說沒有監督的機制。所以說,「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相當於是環保署長口袋的私房錢,這樣如何可以呢?
2.請環保署長每年定期一或二次需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的執行成果,就政策目標負責,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報告。
3.各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征收或被分配到一定比率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據知明年各縣都可有一大筆空氣污染防制費,且聽說也要成立「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費基金管理委員會」,對這筆人民的經費,到底如何受到監督、節制呢?
*明年,各縣市的空污很基金
(六)空污費的補助用途、對象,是否適當?有否弊端? |
1.空污費亦屬公務經費,補助私人企業單位或個人,除非依法定程序來支出,需謹慎將事。今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的公益目的,大量的經費補助獎勵私營單位、私人。已知的補助對項包括排氣濃度低於某標準的工場業者(86年度預算,100,000,000元)、計程車改裝瓦斯車、民眾購買電動機車(734,028,000元)、公車業者汰舊換新(447,292,000元)、業者之柴油大客車加裝污染防制設備(54,850,000元)、業者設加氣站等。不知執行的結果如何,又如何防止弊端。
2.在補助私人業者中,對營業額年達1000億元的加油站業者,補助裝置「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50,000,000元),對如此強勢的(不是像計程車業者,尚可認為是弱勢者)業者,只要公告法令要求其「需設油氣回收設施」,即可達成管制目的。捨此,卻以空污費優惠之,是否有人為弊端?
3.對補助排氣濃度低於某標準的工場業者(86年度預算,100,000,000元)一事,據資料,有約五十家補助,其合理性、效果性如何?若直接訂定法令、或於許可證核發過程要求其改善排氣濃度,不是亦可達同樣目的,為何要給予補助呢?
(七)空污費使用的手法? |
目前的空污費使用,充滿了權謀操弄的手法。除在正常使用上可使很多公私營顧問機構、公司有更多工作外,也可看到攏絡、施惠的影子。前年,擬撥款數億元給台中縣補助東勢舊鐵道拆除後綠化,被指為帶有濃厚的助選色彩。
(八)空污費補助建立的資料庫、研究,是否有相當的成效? |
1.據環保署資料,補助進行的研究中,「以FTIR遙測監測」,對石化工業區測定,對路邊通過的車輛測定,已做了好幾年,其成果如何,成效如何,到底建立了那些資料?
2.據環保署資料,補助進行煙囪檢測、污染源調查及建檔,已經進行了數年,其成果如何,成效如何,到底建立了那些資料?這些資料可靠性如何?
3.據環保署資料,補助進行路邊車輛的檢查、柴油車排煙的測定,已做了很多車子,累積的資料有多少,是否有甚麼分析結果。全國機車有九百多萬輛,可能每輛每輛檢查嗎?
(九)請估計全國其它各方面投入空污防制的成本及努力,不要把一切歸功於空污費。 |
1.為符合機動車輛的排放標準,已有約百分之七十的車子裝有觸媒轉化器,每位車主為此可能要多支付二、三萬元,每年社會上單為此要支付上百億元的經費來改善空氣污染,以及支付中油為改善油品的成本,社會要支付較高的油價,等等費用,難到今天社會沒正為改善空氣品質而負擔龐大的費用。請勿忘了這些社會支出的費用。
2.附帶要問環保署一個問題,在今日已有百分之七十的車子都已裝觸媒轉化器,為何都市地區的空氣品質沒有改善?到底裝了觸媒轉化器有沒有效,請用實際調查數字告訴大家。
3.已裝觸媒轉化器的汽車(車主已負擔了空污費,其排放量據說只有十分之一)和沒裝的車子,在目前的收費辦法中,繳同樣的空污費,這是完全沒有正當性的,也不合法。
4.如花蓮、台東地區,空氣品質已符合標準,也是要繳同樣的空污費,這是完全沒有正當性的,也不合法。
(十)「空污費」征收,若再加上總量管制需購買「排放費用」,如同一條牛剝兩層皮,其理念何在? |
1.目前的空污費征收辦法及使用,並不成為一套有效、有正當性的經濟誘因制度,反而充滿人治、腐敗的色彩,加上濫用浮支,沒有真正成效,應趁機會大力改革。
2.目前的空污費征收,財政目的大於空污目的,應速回到財稅征收體制才是。
3.目前的空污費征收制度,若繼續發展下去,甚至修法成功,將造成「各種污染費不當征收及使用」的濫觴,開此惡例,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