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聲明】
--空污法的問題在於執行不當,而非立法不周
立法院即將審查空污法修正案,在大法官解釋文壓力下,此乃環保署欲使現行空污費徵收辦法合法化。我們對於環保署不去檢討現行制度的成效與缺點,卻一昧為便宜行事、拓展「財源」的作法,深感不以茍同。
環保團體對於移動污染源(機動車輛)空氣污染防治費徵收及空氣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之共同結論(草案)經過數次密集討論,環保團體做出以下結論:
1 機動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費必須向污染源徵收。 |
1.1 目前移動污染源空氣污防制費向消費者徵收方式,證明無法抑低能源使用或降低污染排放,消費者無力改善廢氣排放,亦有違憲之虞。
1.2 經過仔細的各方討論、實際數據的分析,以及ISO 14000國際環境管理標準方式的應用,環保團體認為應向污染源頭徵收,新車向車輛製造、輸入業者徵收,油品向油品供應者徵收,並建立保檢合一制度,嚴格執行污染排放檢查,加速老舊車輛淘汰,清除地下油行,確保使用中車輛符合排放標準。如此可以有效發揮經濟誘因,由廠商在源頭做好污染源減量,而非消費者的管末付費,也可去除大污染戶(中油)向小污染戶(駕駛人)收錢的誤謬。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毋庸修正。 |
2.1 經過仔細審查,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若有效執行,將可發揮空氣污染防制之功效,第十條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亦可透過經濟誘因達到污染源源頭管制、減量之目標。
2.2 空污法毋庸修正,而是環保署的官員迴避國會監督預算,將空污費視為私房錢,不敢面對大污染源心態必須矯正。
2.3 立法院委員若不查同意環保署:「必須修法才能徵收空污費」之論調,貿然提出修正案,將會使環保署官員有「立法院還在修法」、「立法院修法不力」的卸責之機。
3.應速面對二氧化碳、產業政策調整等問題 |
3.1 環保署應面對二氧化碳管制、節約能源、產業發展、交通管理政策、車輛工業發展等協調有關單位,速訂定新法或調整現行政策,以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