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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規

環評的未來?


日前政府召開的產發會議在一片環保團體與勞工團體的抗議聲中落幕,對大多數人留下的印象,大概就是工資15K的糾紛搶走了絕大的注意力,但是其他勞工議題與環境議題,其影響之深遠絕不小於勞工薪資問題,卻反而沒在主流媒體的關注之列。此中最重要者,大概算是環評制度即將面臨的變革吧。

從產發會前某大企業主所發言論,認為環境保護的要求造成經濟、產業的障礙,到產發會要把環評的否決權取消並將環評權限移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中浮著一股耐人尋味的氣息,委實讓人難以釋懷。姑且不論產發會前後,產業界與政府相關部門對於環評問題的看法與會議結論的脈絡關聯如何,環評制度的任何變革,實際上仍是我國在制度面是否能夠確保最低標準永續發展的支柱,令人無法不正視之。

環評之所以重要,實出於預防原則,蓋環境的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以回復,不能事事等實害浮現了再來善後,因此在人類有限的知識內要盡量事先評量 可能的環境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冒進,同時也強迫開發者將環境因素納入成本考量中,而不是可以純靠毒物、污染標準這些已知的被動式控管來保護民眾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也因此,個案性的EIA甚至發展至SEA(政策環評),以由更高的政策觀點對其下具體個案也能間接發生控管、預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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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 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

日期: 
2013/01/10 (週四)

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 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

塑化劑事件後一年半,政府終於下定決心實行源頭管理,仿照歐盟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今日下午將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然而由環保署草擬、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無法讓毒管法真正發揮源頭管理、事前把關的功效,市面上六萬多種化學物質將持續亂竄。因此環保團體偕同學者、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訴求,並呼籲立法院嚴謹修法,避免類似塑化劑的事件重演,讓毒性物質傷害民眾和環境。

只登錄不管理,功虧一簣

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建立化學品登錄制度,據以評估和篩選可以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劉如慧指出,環保署草案雖然在定義中將化學物質分成既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但登錄程序上看不出區分實益何在。且有登錄義務者,只限於環保署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不具全面性,有掛一漏萬之虞,不符合預警原則的要求。

再者,環保署只要求廠商登錄化學物質,提供物質特性、暴露與危害評估等資料,無法改善目前毒性化學物質未經審慎評估,即輕易流入市面的現象。台灣市場上有6萬多種既有化學物質,許多並未經過評估,像早期的農藥DDT以及最近的塑化劑DEHP等,都是在使用數十年後才受到禁止或限制,往往已經到處流布,造成民眾或環境的傷害。

相關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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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假弱勢民眾之名 護航環保犯罪者

日期: 
2012/11/15 (週四)

請蔡錦隆等十六位委員,撤除廢清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

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與非法再利用事件滿天飛,竟有立法委員提案要放寬罰則!環保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強烈反對由國民黨立委蔡錦隆提案的廢清法第46條修正案,強調在環保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不彰的今日,該加強的是中央與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流向的控管、賦與事業廢棄物產生者與清理者的責任,以及事業廢棄物處理與再利用標準的提高,以督促業者從源頭減量與提升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技術的方向努力,而非放寬罰則,誘使心術不正的業者從事非法行為,把環境成本外部化,讓苦果由大地及人民身體健康來承擔。

環境與健康: 

被「解放」的廢清法

我國的廢清法自1974年制定以來,早期是以環境衛生為主,後來為因應廢棄物非法棄置等種種問題,而衍生出今日的管理架構。由於廢棄物清理是一個涉及企業成本、商業利益、環境品質與社會公義的過程,也因此規範這個行為的「廢棄物清理法」,是一部可以反映我們的行政與立法部門,究竟以何種考量為重,並從中看出他們的擔當、見識與的廉潔。而國會委員的素質,從類似的法制過程中,亦無所遁形。

雖然這部廢清法已歷經了30多年的演進。不過,時至今日,什麼是廢棄物,卻沒有個清楚的定義。儘管有國際法與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可參考,但是目前僅有依照產源的簡單分類。在這種管理範疇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出現了許多欲逃脫廢清法管制的案例,比如非法棄置廢棄物的行為人,試圖辨稱所棄置的不是廢棄物,所以沒有違法。這種狡辯的思維甚至蔓延到官員,比如台東縣環保局官員稱被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棄置在杉原海灣上的工程廢棄土為有用資源,即不屬廢棄物。

尤有甚者,若業者有辦法將其廢棄物登記為產品,即使這種產品的使用與原本是廢棄物時的處置方式沒什麼兩樣,對環境的危害仍有疑慮,但就非屬廢清法管轄。比如中鋼的爐石,今年五月時被發現填埋在屏東東港溪上游水源區(瑪家鄉與萬巒鄉的交界)附近,儘管其強鹼有影響水質之餘,但賣出爐石產品的中聯公司卻顯然不會有法律責任。

千呼萬喚的「環境基本法」

歷經十餘載的經濟至上及不斷的政治鬥爭下,立院環境衛生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趙永清、賴勁麟等立委版本的環境基本法,隨後行政院院會亦通過官方的版本,環保署長郝龍斌及立委賴勁麟亦希望環境基本法能在6月5日國際環境日前通過,對此我們除了寄予厚望外,亦提出一些建議及看法。

官方的版本基本上只是一些原則性的宣示,亦無較詳細的說明該用何種方式及方法來進行,第四條將國民擺在負環境保護責任的第一位,明顯有推諉之嫌;政府應率先負起環境保護之責並教育人民。整體看來,政府依然是將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擺在優先順序,對於官方版的環基法實在是讓我們懷疑政府保護環境的決心。

立法院提出的的版本較符環境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將環境保護在憲法架構下與其他法益為衡平之考量,且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外對於環境之保護從預防、管制、救濟與整治均有所規範,課征污染稅、成立基金及投保責任險,能驅使企業警惕做好污染防治,對於受害之民眾亦有一定之保障。區域交換式之總量管制、環境保護委託人制、環境資訊公開等引進歐美進步的觀念及做法,對我國環境保護將有莫大的助益。關於環保團體,賦予參與法規研擬、執行及有關環保計劃之參與權,並可對環保法規、執行及計劃之制定提出行政訴訟,這將對政府發揮充分的監督力量,並使法規及政府施政更充分的納入環境保護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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