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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規

資源回收場真失火? 假失火? 被忽略的廢棄物非法處理問題

日期: 
2019/05/31 (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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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資源回收場火災新聞事件感覺愈趨頻繁,政府常以意外視之。但本協會發現,回收場失火新聞出現頻率,和回收市場行情有非比尋常關係;數據顯示有許多失火事件,極有可能是回收商做不下去了;另外,我們也發現,有些根本就是假失火,真非法處理廢棄物,和哪些偷偷露天燃燒廢棄物的不法行為一樣,都造成不可漠視的空氣污染。要抑制假失火或露天燃燒廢棄物行為,我們認為除了要落實執法以發揮空污法第三十二條的嚇阻效力外,也必須從問題根源著手,對資源回收和廢棄物處理體制進行重大變革。

呼籲補強廢清法38條修正案 嚴格管制有害廢棄物輸出 不以鄰為壑

日期: 
2017/05/23 (週二)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最近審議吳玉琴委員提案的廢清法38條修正案,該修正案原本用意是希望明確管制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出,要求只有國內無法處理者方得輸出,且只能輸出至工業化國家,包括歐盟、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輸出之國家或地區。這樣的修法,是希望將巴塞爾公約的精神國內法化,減少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跨境運輸,同時避免有害廢棄物被送到處理或再利用能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

然而該修正案經審議後,在環保署提議下,成為如下文字: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其輸出僅限至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或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技術先進國家,且接受國處理機構應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環境與健康: 

廢清法修法通過 遲來環境大禮

日期: 
2016/12/30 (週五)



【環保團體聯合聲明稿】

廢清法修法通過 遲來環境大禮

廢棄物明確定義 執法效力提升 終結假產品真廢棄亂象 避免不必要垃圾危機

近年來假產品真廢棄事件頻傳,儼然是我國環境與食安的嚴重危機:農田、魚塭被回填了沒人要的轉爐石、電弧爐碴、焚化爐底碴,甚至這些廢棄物還被用來掩護危害更大的污泥等各種事業廢棄物;當這些違法事件被舉發時,污染行為人竟然還可強詞奪理地說這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不能用廢棄物非法棄置來處分這違法行為;而環保主管機關有時竟也持同樣見解,無視「任何東西只要被拋棄、甚至持有人有拋棄之意圖,就是廢棄物」的常理。加上法官不親臨現場、缺乏對土地的同理心,以環保署函釋為依歸致輕判甚至判無罪。這種讓污染行為人被抓時還能大剌剌地反駁指控、讓主管機關可以推諉卸責、無所作為的原因,就是廢清法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廢棄物,致環保署胡亂函釋所導致之後果。

環境與健康: 

遏止廢棄物流竄、守護環境已經不能再等

日期: 
2016/12/28 (週三)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遏止廢棄物流竄、守護環境已經不能再等

支持林淑芬版廢清法第2-1條 並呼籲廢清法修法本會期應完成三讀!

立法院本會期即將於本週五結束,廢清法的修法草案卻仍在進行協商,眾多民間團體疾聲呼籲身為國會多數的民進黨應儘速排案進行三讀,在野黨也不該再用任何方式杯葛,我們的環境已經不能再等!

今日自由時報曾韋禎記者之偏頗報導,聲稱廢清法本次的修正草案「把可再利用、重新提煉的爐渣與轉爐石都定義為廢棄物」,這是蓄意混淆視聽!本次修法林淑芬版本第二之一條,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環境與健康: 

呼籲民進黨堅守進步價值 保衛環境 莫站到污染行為人那一方

日期: 
2016/10/20 (週四)

據可靠消息指出,民進黨明天(10月21日)要召開黨團會議,討論廢清法修正案。由於日前中鋼公司人員透露,該公司動員工會成員積極遊說立法院,要求委員在院會提案,把廢清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一讀通過版拉下來協商,因此民間團體強烈懷疑民進黨這次黨團會議要討論的可能是中鋼對該修正案的提議。看守台灣協會、台南社區大學、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民間團體認為,如果民進黨就這麼做,屈服於中鋼等不良業者的壓力,鬆綁修正案條款的效力,任假再利用真廢棄或假產品真廢棄物的問題,持續擴大、汙染我們寶貴的土地,將是民進黨的墮落,無法堅守進步價值的民進黨,不會再贏得民間團體的支持。

環境與健康: 

林內廠弊案內幕大揭密 令人瞠目結舌的官商勾結

日期: 
2015/10/29 (週四)

恐怖17.79%暴利合約 環團痛批前雲林縣府與環保署嚴重瀆職

雲林縣因為各地大型垃圾焚化爐濫收事業廢棄物,排擠了用來處理生活垃圾的餘裕量,加上焚化廠餘裕量大的某些縣市不收外縣市生活垃圾,而爆發垃圾危機。環保署不思如何管好生活垃圾焚化爐濫收事業廢棄物的問題,反而要求雲林縣政府啟用離淨水場只有1.8公里、嚴重威脅雲林飲用水水質、設廠過程賄聲賄影的林內焚化廠,令林內鄉民與環保團體群起激憤,而於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林內廠根本是個大弊案,前雲林縣府與環保署嚴重瀆職;當初如果沒有解約,今日雲林縣民不僅要負擔18%的公務人員退休金,也要負擔17.79%的利息來供養興建林內焚化廠的達和。這弊案簡直是大巨蛋案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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