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上次有寫信到環保署的署長信箱,要求製造或輸入販賣之新車,不得使用含氯之塑膠品、油漆和其他含氯物品,相信您應該已經收到了內容並不明確的回函,且從文意中可看出其對是否採納我們建言仍猶豫不決,或是老大不情願,唯一明確的是他們認為「應無熔煉時產生戴奧辛污染環境之虞」。為此,本協會再草擬回函如下,歡迎大家一起共襄盛舉。
大家一起寫信給署長(環保e言堂 http://forum.epa.gov.tw/EPASPS/SPSB/SPSB01001.aspx )
範本如下:
主旨 | 建請環保署從源頭減少戴奧辛排放量,要求「製造或輸入販賣之新車,不得使用含氯之塑膠品、油漆和其他含氯物品。」 |
申訴網站 | http://forum.epa.gov.tw/EPASPS/SPSB/SPSB01001.aspx |
內容 |
您好: 貴署答覆本人前函時聲稱,廢車殼皆須「交由廢車殼粉碎分類處理廠進行粉碎處理,將廢車殼表面於熔煉時可能產生戴奧辛之物質先行去除後,剩餘之碎鐵始得交由後端煉鋼廠熔煉,故應無熔煉時產生戴奧辛污染環境之虞。」「本署採行禁用措施前,除應考量禁用的對象對人體及環境產生之衝擊影響外,亦須平衡考量禁用後對相關業者生計的衝擊及替代材料使用對民眾日常生活之負擔是否加重等因素。且參考國際上是否有禁用之先例,並比較目前所採禁用以外之漸進措施的成效,通盤考量後決定政策推動最佳之時間點。」對此,本人有如下不同之看法。 廢車殼熔煉前之前處理,應是基管會成立後近十年來才逐漸落實之事。因此最近被貴署稱為歷史共業的廢爐渣之戴奧辛,其來源應和過去廢車殼熔煉前未將非鐵物質除去有關,殆無疑義。 再者,即使近年來廢車殼前處理已較為改善,然而根據了解,這些廢車粉碎廠只是將車體粉碎後,以風選方式將塑膠、橡膠等非鐵物質分離,然而碎鐵上的油漆(有些含氯),則無法藉這方式來分離,否則為何國內電弧爐煉鋼廠的戴奧辛排放仍名列前矛?因此貴署所稱「無熔煉時產生戴奧辛污染環境之虞」,非為正確。 而這些被廢車粉碎廠分離出來的含氯廢塑膠、橡膠等廢車粉碎殘餘物(ASR),則還是要送到焚化爐處理,仍會產生戴奧辛,不是從焚化爐的廢氣中排放出來,就是留在焚化爐的飛灰與底渣中,而仍可能藉由飛灰穩定化物的掩埋與底渣的再利用再度散佈到環境中。為降低焚化爐廢氣排放、飛灰最終處置與底渣再利用的風險,從源頭去除ASR中的含氯物質,定有所助益。 如前所述,廢車的含氯塑膠、油漆和其他含氯物品,確已透過煉鋼廠和焚化爐產生戴奧辛,而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這已符合廢清法第二十一條之禁限用措施的前提。貴署若能因近來爐渣再利用環境汙染事件所造成之壓力,順勢予以禁用,不但符合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所建議的戴奧辛削減措施,相信普羅大眾將無不支持。若今不為,何時為之? 至於對相關業者的生計衝擊及替代材料對民眾之負擔,則不用太過憂心。因汽車為奢侈品,造價動輒數十萬,而塑膠、油漆等物品所佔成本比例甚微,因此汽車業者(不論國內外)完全有能力採用對環境較友善的不含氯材質而不致太過影響其造價,亦不至於形成環保貿易障礙影響國外汽車之進口(福特汽車、BMW、Mitsubishi、Nissan、Toyota均已限用PVC等含氯塑膠);而購買汽車之民眾也多為經濟能力較佳者,對於些微成本之增加,並不會太過介意。至於對國內相關業者之衝擊,由於我國汽車工業並不發達,禁用汽車含氯用品,對國內業者生計影響不大,對於受衝擊之少數業者,政府相關單位也應有能力與責任輔導他們改為生產不含氯與不含其他有害物質的替代用品。 至於國際上是否有先例,則不應該在考量因素之內。政府應有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之權利與責任,當為則為,不應別人不做自己就不做,否則永遠無法成為有自信、帶領國際環保風潮的政府。 以上建言,望貴署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