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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規劃/土地政策

你知道丙烯就在腳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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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嚴重氣爆事件傷亡慘重,不忍卒睹。經濟部長宣稱可能是化工基本原料丙烯外洩造成氣爆外,在當地有設置管線的公司卻宣稱自己的管線壓力正常,沒有外洩。根據報導,民眾在當天下午就聞到瓦斯味,為什麼沒有人關心注意這件事呢?原因可能是沒有人想到在繁華市中心的大馬路下竟然被好幾家公司埋了高壓氣體輸送管線。

特定議題: 

國殤

這天晚上,我睡得相當安穩。一早醒來,混混屯屯地打理一下,喝了碗米麩,就去上班了。渾然不知數百公里外的南方,發生了天大的意外事故。直到進辦公室,才從同仁口中得知。

接下來,幾個平面媒體記者打電話來,詢問丙烯、乙烯的用途、特性,有沒有毒,對居民有無傷害。我簡單地回答了一下:這些是重要的工業基本原料,是我們所謂的一輕、二輕到六輕等輕油裂解廠的主要產品,可以產製各種塑膠以及其他化學物質。毒性不高,但很危險,易燃。當它爆炸燃燒時,本身很快就化為水蒸汽與二氧化碳,但是它引發的火災,燒到了什麼東西,產生或釋出了什麼毒性物質,才是重點。並舉911美國受到恐怖攻擊事件為例:雙子星大樓毀掉時,救災人員暴露在粉塵、戴奧辛、石綿、鎘、六價鉻、苯等致癌物質之中,結果日前發表報告指出,已有2500人罹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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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特定議題: 

「震」視我們的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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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發生規模4.0且震央在士林的淺層地震,這起事件引起大屯火山群活動的恐慌,也掀起臺北要是地震會很慘的大量討論。

根據市府91年委託中華地理資訊學會進行的「北市地質鑽孔資訊化計畫第四期研究報告」指出,若臺北發生震度5以上的地震,包括社子島、行天宮,大安森林公園北半側等10處,都可能面臨土壤液化的「紅色警戒」,另有6處則被列中度液化潛能區。也就是說臺北如果真的發生地震,四處林立的高樓,肯定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但國防部統計表顯示,軍方在雙北地區雙北市逾660萬的人口遭遇災難時,能收容災民的地方只有10處,可收容人數僅4029人,平均設籍臺北的人每1650人只有一人能得到收容,更別說沒有設籍的外地人了。

山林水土: 

過度美化的三價鉻

我國環保署在12月底祕密召開一場未上網公開時間地點的土污公聽會,這場會議僅用書面邀請石化以及鋼鐵工業代表,環團得知消息後匆忙出席參加,抗議環保署鬆綁工業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整理「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修正草案的內容,我們發現,工業區的重金屬汞、鎘、鎳、銅的管制標準被拉高5倍,本應好好處理污染的業者,自此之後就可以在土地多排放4倍額度,另外最嚴重的是,鋅和三價鉻則變成完全無管制!《看見台灣》之後我國閣揆曾揚言大力整治污染,但如今環保署卻要從法制上加速土地的污染!

仔細咀嚼環保署公告的草案內容以及此次會議記錄,這個修正草案應該是針對三價鉻而來!而汞、鎘、鎳、銅則是搭了這趟順風車。環保署強調會調高這些重金屬標準,是參考顧問公司提供的顧問報告,而顧問公司則是參考環保署的「健康風險評估模擬系統」來提供建議。根據該模擬系統的健康風險評估,土壤的三價鉻含量在127,000mg/kg以下,對健康的影響是可接受的,因此環保署認為工業區可以不管制三價鉻。與會業者也一直強調三價鉻為人體所需微量元素。然而,三價鉻並沒有安全到工業區可完全不用管制。

鬆弛的層層關卡


國家可以把國有土地(也就是全民的)或原住民傳統領域BOT給私人財團謀利嗎?如果要的話,至少要得到全民或原住民的同意。但是這種未經全體人民同意就由人民僕人私下把土地長期租借給財團(而且還是中資)謀利的案子,正發生在山明水秀的日月潭。「山也BOT、海也BOT」,正越來越惡劣地在發生。

8月30日,由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BOT給仲成大飯店的「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 ,經環評大會「無記名表決」有條件通過。儘管邵族人與許多聲援團體反對,認為旅館位在邵族傳統領域,且未取得邵族人同意,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不應通過環評。何況環評說明書謊稱已取得邵族人同意,在邵族人站出來表示反對下,明顯為不實之書件。但環保署不僅不退回,更以有條件方式避開原民法爭議之戰場,給予說謊者無限生機。該條件略以:開發單位應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原民會就本案已符合原基法規定所出具之公函後,始得動工。

環境與健康: 
山林水土: 

中科四期開發正當性說不清楚,縱勝訴又如何!?

作者: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0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科四期一案,作成撤銷內政部對本案核發之開發許可的判決。對此一判決,該開發案之籌設機關國科會及開發許可之作成機關內政部除表示驚訝外,亦表示將提起上訴,並對未來上訴後之結果深感信心。本件判決毋寧已成一個訴訟爭議的開始。

本件判決當中以約2萬餘字之篇幅,鉅細靡遺地透過數據與質性分析方式,分就「區位條件」、「土地取得」、「基地規模」及「水源供應」等10個項目進行檢視,並得出中科四期無法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當中「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要求之心證,其論證方式及用心程度,實值令人由衷讚佩。惟國科會副主委卻認為司法單位若未提出法律事實,僅憑主觀認定,中科二林園區案恐將面臨司法纏訟。然凡細讀過本件判決書之人,豈能苟同前述所謂「司法單位僅憑主觀認定」之不當指摘;相對於司法單位,行政機關掌握著豐沛之資源與專業,對於本件開發究否屬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國科會卻未能提出詳盡且合理之說明,而職司國土及天 然資源保育利用之守門人角色的內政部,卻又如何被說服的?反倒不無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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