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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亂減稅與浮濫徵收

作者: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眾所皆知,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財政問題長期以來皆相當的嚴重。這個會期立法院恣意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國民二黨卻都反向操作,競相加碼的大幅度減稅,如此一來,必定會加劇敗壞國家財政,並將龐大債務留給子孫,我們除了會因此離社會福利國家愈來愈遠、社會兩極分化狀況恐會愈加嚴重之外,這也會促使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徵收公權力,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權利。

基於過去戒嚴統治體制的延續,我國的財政分劃仍然是維持著中央集權管制方式,中央政府過去平均掌握了約五成左右的地方財政資源,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面臨著財政的困難,必須仰賴中央政府關愛的眼神。地方政府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往往努力另闢財源,擴大自己所能夠掌握的稅收,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如此一來,土地開發(或炒作)就演變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業務之一。

由於農地並不課稅,因此透過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變更等規劃機制,及經由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的開發手段,地方政府與財團、建商及地方政治經濟菁英密切合作,變成了土地開發的機器(或是怪獸)。這個嗜土的怪獸不斷地吞噬都市周遭的農地、山坡地及其他非都市土地,並將其轉變成為可以出售的建築商品,藉由誇張及迷惑的廣告行銷,在市場上交易,這雖使得地方政府得以因此來課徵上述重要的地方稅目,但是卻也造成了我們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

環保署長應體察人民苦楚、帶頭尊重科學專業

健康風險評估在國際上已廣泛被用作為環境決策的基礎,並發展成一門專業,它被定義是妥善整合現有最佳科學證據與數據,對某一行為或活動潛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作定量預測。然而人不是神,對未來進行推測的過程中,總是會面臨科學機制不夠了解,數據不夠充分。為讓評估能夠順利進行,只好根據現有科學知識作一些合理假設。因此每一份評估結果必然含有某一程度的不確定性,也就是所評估的風險與真正的風險到底相差多大,並不是很確定。因此一位專業評估者一定會完整呈現所使用的最佳科學證據,以證明評估結果的合理性。為確保科學證據能被妥善用於健康風險評估,在整個風險分析決策制度的設計上,都會設置獨立客觀的評估單位。

環境與健康: 

被綁架的政府

中科三期環評遭到撤銷一案,因為環保團體要求其應該立即停工,而環保署則堅持中科廠商的開發許可應由國科會等單位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於兩年內衡酌公益與廠商信賴利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引起極大爭議。利害相關人之一的面板大廠友達老闆李焜耀在量產進度受到干擾後,於日前放話表示,希望政府產業政策要有一致性,「不然不知道到底有幾個政府?」會對廠商投資造成困擾。其實李老闆真是身在福中不知福。

稍加探討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的爭議,會發現環保署其實是不惜削弱環評法威信與甘冒藐視司法正義之大不諱,而執意維護中科三期廠商之利益,而原與廠商站在同一陣線的國科會更是早就如此。環評、區域計畫變更審查、與最後由國科會核發的開發許可,這一連串的行政決定其實是互相串聯的一個行政處分,缺一不可,而環評為開發行為是否能取得最後許可之基礎(環評法第14、22條),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份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今環評許可這個基礎既然遭到行政法院撤銷而無效,其他相關許可則應一併失其效力,毋庸撤銷之程序;今環保署若承認其他許可仍有其效力,豈非認為其他許可能夠獨立於環評之外為之?

政府應儘速淘汰含氯有機物質的使用

據報導,台塑仁武廠場址土壤及地下水遭到含氯有機物質的嚴重污染,其中地下水的1,2-二氯乙烷(英文簡稱EDC,為VCM廠的中間產物,是人類可能致癌物)的污染濃度高達管制標準30萬倍,而已知為肝癌致癌物的氯乙烯(簡稱VCM,為3號塑膠PVC的單體),亦有高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975倍者,令人瞠目結舌。不論污染原因是人為蓄意、或是管線設備年久失修造成洩漏等人為疏失,這起污染事件不應視為單一個案而僅依循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機制來處理,更應該拉高到產業政策上來檢視。

氟、氯、溴等鹵素家族元素,在現行石化產業佔有重要地位,業者將這些元素與碳氫化合物反應,合成各種含氯有機物質,廣泛應用於塑膠製品、清潔溶劑、冷煤…等等,早期更大量運用於農藥。然而在自然界中,這些元素鮮少與碳氫元素結合而以有機物狀態存在,而是與金屬元素結合而以無機物狀態存在,因此這些人為製成或無心造成的含氯有機物質,常常具有毒性,如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首批列入管制的有機物質(包括世紀之毒戴奧辛)全含有氯,第二批列入管制的有機物質也都是含有氟、氯或溴等的化學物質。即使沒有毒性,卻也常有其他危害,如做為冷煤的氟氯碳化物為臭氧層殺手與溫室氣體,取而代之的氫氟碳化物則仍不脫其強力溫室氣體的本質。

關於中科四期環評的一些意見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案,經過半年審查,10月30日在環保署環評大會中通過。然而環評結論對於開發業者所附加之義務,是否足以全面防免可能之環境破壞,環評程序是否形式上合法,仍有可議之處。

首先,關於廢水處理之問題,環評結論謂: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依結論(一)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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