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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 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

日期: 
2013/01/10 (週四)

實現化學品源頭管理 毒管法修法不能跛腳

塑化劑事件後一年半,政府終於下定決心實行源頭管理,仿照歐盟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修正《毒性物質管理法》,今日下午將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然而由環保署草擬、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無法讓毒管法真正發揮源頭管理、事前把關的功效,市面上六萬多種化學物質將持續亂竄。因此環保團體偕同學者、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訴求,並呼籲立法院嚴謹修法,避免類似塑化劑的事件重演,讓毒性物質傷害民眾和環境。

只登錄不管理,功虧一簣

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建立化學品登錄制度,據以評估和篩選可以製造或輸入的化學物質。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劉如慧指出,環保署草案雖然在定義中將化學物質分成既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但登錄程序上看不出區分實益何在。且有登錄義務者,只限於環保署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不具全面性,有掛一漏萬之虞,不符合預警原則的要求。

再者,環保署只要求廠商登錄化學物質,提供物質特性、暴露與危害評估等資料,無法改善目前毒性化學物質未經審慎評估,即輕易流入市面的現象。台灣市場上有6萬多種既有化學物質,許多並未經過評估,像早期的農藥DDT以及最近的塑化劑DEHP等,都是在使用數十年後才受到禁止或限制,往往已經到處流布,造成民眾或環境的傷害。

若不能改變這種制度問題,同樣的錯誤將一再重演。因此民間主張新化學物質的管理,必須先登錄,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公告該化學物質的毒性類別及必要限制或禁止措施之後,才能製造或輸入。

商業機密當擋箭牌,資訊不公開

廠商登錄與申報的化學物質資料,應該以公開透明為原則,然而行政院的修法條文卻避談資訊公開,僅交由環保署訂定工商機密保密原則,是相當保守退步的作法。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仁惠祕書長表示,根據國際法的潮流,事關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的資訊,都應該要公開,不得視為商業機密。

尤其台灣電子業使用的化學物質日新月異,使用廠商常常直接引進化學品製造商的配方,根本不知道該化學品的成份,使得台灣環境與民眾成為這些機密化學品的白老鼠。所以毒管法必定要把守資訊公開的原則,除某些資料涉及商業機密,可經過業者申請而不公開之外,凡是和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有關的資訊,比如毒理等基本資料,以及廠商申報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應一律公開。

新興奈米物質,有毒管不到

目前毒管法面對新興的奈米物質,並未衍生出一套適當的管理制度。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指出,物質在奈米尺寸時,其特性和在非奈米尺寸時相當不同,比如說奈米鐵和鐵就不一樣,小於10奈米的氧化鐵奈米粒子會阻礙神經細胞的發育,是具有毒性的。

因此民間認為奈米物質及其同一分子式的非奈米物質,應視為不同的物質分開登錄,只要運作量超過100公克,業者就必須提供該奈米物質的特性、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供環保署進行評估。在勞委會已經蒐集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若未明確指出是否為奈米物質,就應視同新化學物質進行登錄作業。

沒有專責單位,管不了六萬種化學物質

塑化劑事件暴露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單位人力、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若有制度卻無法執行,有法等於沒法。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李怡蒨指出,環保署毒管處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的人力只有3.5個,現在列管298種毒性化學物質已經力有未逮,未來實行化學品全面登錄制度後,恐怕沒能力從龐大的資料庫中篩選必須儘速評估其毒性與管理措施的既有化學物質。

立法院修法時,應一併考量行政單位的執行能力,才能落實法律制度。因此民間除了配合組織再造,於環境資源部下催生專責單位-化學安全管理署,另考量行政院員額限制的現實,提出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得將化學品登錄、申報、資訊公開等業務,委託政府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辦理,費用由環保署與經濟部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承擔。

對於違反化學品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採用比行政院草案更嚴格的罰則,確保這個源頭管理制度的效用。與會環保團體呼籲立法院眾委員站在維護環境安全與人類健康的立場,來修訂這部法律,莫再讓毒物滿街跑,使環境與人民處在未知的風險中。

聲明團體:環境法律人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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