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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PVC不是PVC

2013/04/30 (週二) 18:27

前些日子有朋友跟我們說,雲林有名的日味香肉乾,使用PVC塑膠盒做為其食品容器,盛裝含油脂的食物時,有溶出塑化劑的風險。於是我們去電日味香,向他們提出更改材質的訴求。日味香公司表示會向合作的塑膠工廠詢問,使用不讓消費者擔心的材質。我們那位朋友後來也再次當面向日味香反映,結果朋友跟我們轉述說日味香公司的回答是,他們在接到客戶反映後即向業者查證,結果發現其實是材質標錯了。我們於是再去電求證,很快便接到和日味香公司合作的塑膠業者打來的電話,說其實那個塑膠是PET(也就是寶特瓶的材質),並非PVC,是編碼打錯了。

這聽起來實在有點難以置信,為確認業者是否只是搪塞,我們跟日味香買了產品,也請跟我們投訴的朋友寄來他當初買的產品包裝,實際測試是否為PVC。經測試後發現該塑膠雖然打上PVC的編碼,但的確沒有氯的反應,可能確如業者所說,是PET的材質。為何編碼會打錯呢?該塑膠業者回答說,因為早就知道PVC材質不好,所以主動淘汰,但是模子還沒換,所以編碼仍是PVC的3號。另外,該業者主動表示,PET用在食物包裝仍有風險,將會使用更適合用在食物的PP材質。顯然日味香公司和該塑膠業者都很有誠意,不僅重視客戶意見,看來好像也會主動為客戶健康著想,而不是以些許成本為念,頗值得一些擁有更大影響力的大賣場仿效。

但這個案例也不禁讓人思考,當塑膠編碼可能出錯時,我們該怎麼回收?畢竟即使它並非PVC塑膠,它的確打著PVC的編碼。像喝了變身水的哈利波特,讓人認不出來。

塑膠回收辨識碼,是為了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的規定,讓所有公告應回收的塑膠,可以得到正確的辨識以利分類回收,所以當塑膠編碼有打錯的可能時,在回收上不僅會造成分類的困擾,也可能影響再生塑膠的品質。

20130430pvcnotpvc.jpg

去電環保署回收基管會詢問後,得知塑膠編碼若誤標,會由各縣市環保局予以輔導或是罰款。但像是右圖裡的塑膠托盤,因為是放在塑膠袋裡,屬於內襯,且沒有再附上塑膠膜等,不在規定公告應回收且需要標示編碼的範圍裡(當然其生產者也就不用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因此即使編碼錯誤,目前也無法規範。這解答了我們的疑惑,知道日味香公司為何會不在意(或根本不知道)其產品包裝的塑膠編碼標示錯誤,畢竟如果他們要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PVC的費率是比其他材質貴的。

不過,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對於什麼樣的容器,才算是他們公告應回收的範圍,定義未免也太奇怪了。附上塑膠膜的托盤算是公告應回收的容器,放在塑膠袋裡的托盤就不算是公告應回收的容器,這一點道理也沒有,因為這兩種托盤成為廢棄物後,實質上根本沒有差別。環保署只是著眼於狹隘、自己胡亂解釋的「容器」定義,如此卻有違廢清法第十五條的本意。該條文規定:對於符合「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這四要件之一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要求其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起責任(也就是所謂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換句話說,該條文重點在於生產者所用的材質是否符合那四個要件之一,而不在於這材質做成的東西是以什麼樣的形式存在。條文以「物品或是容器、包裝」,其實就是想要涵蓋東西的所有可能形式。

這也是為何我們希望環保署,能夠將所有「塑膠原料」(至少都符合「長期不易腐化」之要件)都先公告為應回收物,並指定製造塑膠料的業者(如台塑、南亞,這些公司數量少,規模大,很容易掌握)為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責任業者之一;然後再針對生命周期短暫的「塑膠製品」,指定其生產者為責任業者,再收一筆回收清除處理費,以抑制塑膠的濫用。如此就不用再去區分到底是什麼樣的塑膠物品、容器、包裝,才必須納入「生產者延伸責任制」,不用去區別到底是什麼樣的塑膠物品、容器、包裝,才應該打上塑膠回收辨識碼。否則不僅民眾搞不清楚,回收處理業者恐怕也是一塌糊塗;再者,「聰明」的環保署請告訴我,您的稽核認証團體要如何去區分這些也打上塑膠回收辨識碼的托盤,到底之前是包覆著塑膠膜,或者放在塑膠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