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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單位的責任-旗山溪污染事件有感

旗山溪水源污染事件,從今年(89年)7月12日起連續3天遭人三次傾有害廢棄物,污染大高雄地區的飲用水水源,影響六十萬戶的民生用水。這次並非有史以來第一次發生此類污染水源的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的案件,由於其傾倒的數量龐大,影響範圍廣大;再者由於民眾發揮了監督通報的效力,使環保單位循線立刻逮到元兇,而成為全國媒體的頭條;同時也好像是新政府的效率奇佳的象徵。相信全民對新政府這種明快的處事風格,會給予應有的掌聲和喝彩。

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指出,長期以來環保相關單位對事業廢棄物的流竄,幾忽形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很多的作為都只是玩文字遊戲,應付了事。以這次的元兇昇利公司為例,該公司於去年 (88年) 4月份時,就被環保署列管。我們來看看環保署網站上的公告:

「環保署八十八年四月份重要措失…..六、積極督導辦理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管制:(三)為加強事業廢棄物處理廠之管制,本署派員連續一個月,每日二十四小時駐廠(昇利化工公司、日友廢棄物處理公司、凡寶科技公司、桂宏企業公司、崧聖公司)稽查,對不實申報違規情形,本署除專案處理外,並將繼續列入重點稽查對象。」(註:資料來源 http://www.epa.gov.tw/policy/monthjob/8804.htm)

一年前就被列為監管的代處理業者,如何還可以在外胡作非為?而環保署的「除專案處理外,並將繼續列入重點稽查對象」又成效如何?相信該業者所玩的把戲,也不是新的招術,而是長期以來台灣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所共通的方法,不然為何官方的資料顯示87年有害事業廢棄物中,有百分之三十八是不知去向的;再以眼前這個事例來看,由代清除業者處理的百分之十八中,不知道有多少是由我們的環境來承受,又有多少是真正妥善處理的?

我們的法令不能說不嚴,可是長久以來,就是無法有效的管制有害廢棄物的流竄。去年六月二十二日環保署公告的五處有立即為害、應予立即清除的有害廢棄物非法棄置場;足足過了一年的時間,我們調查的結果,有些正進行清除作業中,有些還在進行再評估,更有些是「基於業務考量,恕不便提供資料,」;然而我們看不到有任何一處是做到完善的最終處置。更遑論同年二月三日環保署公佈的全國一百六十九處非法棄置場,不知道有多少處已經查有事主?不知有多少處已責令有關單位予與清除?我們一直沒有看到有關環保單位公佈相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是否仍把民眾的認知程度定位在「不知就是安全」的無知水準?從這個角度來看,為何「資訊公開法」仍遲遲無法撥雲見日,當是無庸置疑了。

可憐我們老百姓除了必須繳納「萬萬稅」以外,還得為了突如奇來的有害廢棄物的危害,而提心吊膽的生活;更可憐和無奈的是我們的下一代,不明就裡的來到「美麗的寶島」,竟然無法享受鳥語花香,還得受五顏六色的生活環境中有毒空氣和有毒物質的無時無刻的危害。我們這一代和相關的官員及政治人物,難道不會汗顏「連提供自己下一代健康生活的環境的能力都沒有」?

  •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研究中心執行長﹞。
  • 發表日期:20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