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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底灰再利用問題重重

我國在推動垃圾焚化政策時,由於決策草率,重要的相關配套措施未列入考量之下,執行至今10年以來,問題叢生。針對今年環保署開放底灰再利用,以解決垃圾焚化政策所衍生的灰渣到處流竄、污染環境的問題,我們有所質疑。

首先,環保署對灰渣處理的問題搖擺不定,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完全沒有一套有效的因應措施。1998年版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項就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由於當時營運中的五座垃圾焚化廠及無數中、小型焚化爐,均把飛灰和底灰一起送至掩埋場棄置。因此為了掩護政府設置的垃圾焚化爐違法的事實,1999年5月12日在「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節再利用中第二十條增加第二款『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而事實上,目前營運中的十九座垃圾焚化廠的灰渣,大多數都未依照規定處理。為了解決叢生的問題,環保署為開放灰渣再利用,於2002年11月27日修改「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連名稱都改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把1999年版的第二十條第二款飛灰及底灰混合當作掩埋場覆土的規定拿掉,在第二十四條的第四項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足見環保署對灰渣處理的規定,一再遷就現實,而完全沒有一套著眼於環境安全的有效法規。我們不禁要問,這十來年焚化爐灰渣草率處理的後果及影響,是否又該由無辜的民眾來承擔?若因此所造成的傷害,誰該為此負責?

環保署已著手大力推動灰渣再利用。環保署先前曾在立法院向立法委員說明,當時我們提出在所有規定未完備前不應開放再利用,尤其是有關底灰不應只有溶出測試,而應包括戴奧辛類的毒性檢測;參與的環保署官員也承諾會考慮。但是目前底灰篩分再利用,還是只適用溶出測試,而對於底灰戴奧辛類的毒性檢測,仍然闕如。我們發現目前底灰中重金屬和有機質的含量很高,這種現象可能是不完全燃燒造成的,因此我們懷疑戴奧辛類的含量也相對會高;若沒有完善的管制措施,那麼發生在國外的剷除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馬路的事件,以及發生在國內剷除輻射馬路的事件,可能在我國重演;而對環境和民眾的傷害,決策的官員又情何以堪?或者是好官自我為之?

在灰渣篩分的過程中,勢必造成大量揚塵和噪音,如何管制以保護勞工及附近環境和居民,以及如何管制化學藥劑使用所產的廢棄物及衍生物,都是很重要的課題。我們鄭重呼籲環保署勿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期望郝署長能夠兌現公聽會的承諾,提出完整的廢棄物處理政策,以郝署長的魄力制定釜底抽薪的辦法,莫再永續污染,還我們民眾一個清淨的生存環境。

  •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 發表日期:20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