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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別人的錯

環保團體於本月15日連袂前往環保署,要求針對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一事,依廢棄物清理法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即嚴令台灣水泥公司整治,以防污染擴大,並嚴加懲罰。除了追究台灣水泥公司的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外,環保署更應該痛定思痛,檢討有關事業廢棄物管制與監督之疏漏。

我們慶幸環保署一改過去保守卸責的作風,坦承確有失職。「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台灣水泥公司業已違反:

1、第三十一條『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再利用流向』

2、第三十六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管理辦法辦理』(含廠內再利用)

廢管處陳雄文處長指出,這件案子確已造成土壤污染,將要求花蓮縣環保局依土汙法公告為控制廠址。我們同時要求環保署應撤銷並收回最近三年連續頒發給台灣水泥公司的「績優環保企業獎」。

然而,我們仍然看到某些企業體的保守心態:台灣水泥公司聲稱也是該事件的受害者。又一件「都是別人的錯」的典型案例。環保署已非常清楚的表示台灣水泥公司並未申報該項廢棄物,更未依法「上網申報」、申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或申請「再利用」。而台灣水泥公司仍在其說明函第五項表示「事實上,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且因回收之潤滑油尚可作為燃料使用,本公司實無刻意將油污傾倒草地埋入地下之必要。」

環保署掌管全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其流向,因而要求企業體申報其所產生廢棄物的清除處理方法。環保署既已承認在這件事情上有所失職,亦即面對所應付的行政責任;那麼我們很清楚地了解台灣水泥公司並未向環保署申報該項事業廢棄物。該項廢棄物並非台灣水泥公司主要製程所產生的(而是來自該廠重油發電機機組的操作維修過程),因此若不申報,環保署則易於忽視,而無法監管。那麼台灣水泥公司聲稱的「本公司花蓮廠設有充足之油污回收處理設備,且有專人維護處理」,就是屬於再利用行為,依法必須向環保署申請、申報;而該公司言明「並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可,依法按月申報」,那麼又為何在環保署無案可查?

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期望官方和業者能夠面對問題,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向社會大眾交代清楚,同時立即進行必要的整治,以免「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 發表日期:20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