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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的地方政府

根據報載,由台泥集團子公司達和大豐所得標興建的台東焚化廠,日前傳出弊案,案情與雲林林內廠案如初一轍。廠商涉嫌浮報用地相關成本,並涉嫌以這些浮報的費用來打點官員,然後讓大眾來承擔這筆貪污賄賂的金額。根據了解,位在台東市郊區的台東焚化廠,場址偏僻且海風強勁,然而這種條件下的農地(38,770平方公尺)卻被廠商報價1億2千萬元,每坪約1萬餘元,有違市場行情(郊區農地一般每坪約1500-3000元左右)。檢調單位發現,其實土地交易價只有5千萬,其餘的6千多萬的「土地佣金」則可能隱藏貪瀆弊情。

其實人口稀少、聚落分散的農業觀光大縣台東,若地方政府能積極任事,要達到零廢棄並非難事;然而卻在當初中央地方交相賊的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下,興建了一座昂貴的焚化爐。這座以BOO模式發包興建的焚化廠,由廠商先出資興建,再由政府分二十年攤還,且由中央地方各負擔一半;攤還的利息(稱內部報酬率或折現率)高達14.03%,僅次於林內廠的17.79%,遠遠高出民眾買房子的貸款利息。由於廠商有政府協助辦理優惠貸款,資金成本並不高,且又有垃圾保證量,沒有多大營運風險,卻向國庫求取如此的高利,顯然並非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善財團;而負責審查廠商報價的台東縣政府卻也接受這不合理的報價,若非失職就是有貪瀆之嫌。

今日弊情爆發,且面臨垃圾不夠燒的窘境,台東縣政府才在抱怨無力負擔焚化廠的運轉成本,要中央(也就是全民)概括承受終止合約的違約賠償金約二十多億元。其實台東焚化廠的造價也不過13.8億元,廠商簡直獅子大開口,縣政府竟也照單全收,這也難怪,他們所花的錢從來不是從他們自己口袋掏出來的。若是有責任的地方政府,他們一定會發現,台東焚化廠並沒有灰渣貯坑,違反建廠技術條款第4.5條的要求:灰渣應「貯存於室內型的貯坑及塔槽內」,也沒有移出灰渣的吊車或抓斗,違反法規「垃圾焚化處理設施設置規範」,嚴重威脅勞工安全。這已違反合約第6.1.4條:廠商應依「本契約、建廠技術條款、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及要求完成本焚化廠之一切興建工作。」根據第6.1.5條的設計責任之負擔,儘管縣府可能又「不察」而核准設計,但並不能免除廠商遵守合約所規定的責任義務。

然而縣府不僅不察於先,卻又要全民買單於後,從不思考廠商是否已經觸犯了重大違約事由的條款,而得以終止合約不用賠錢;或者即使只是一般違約事由,仍得據以為跟廠商討價還價的籌碼,而非輕易放棄人民的利益。今日其之所為,正有如做錯事情的小孩卻不必負任何責任,這樣的地方政府還不如廢了吧。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 發表日期: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