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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質的仲裁

第二部門和官方的往來,常常是環保團體所看不到的。不過,最近報紙卻透露了一個有趣的報導,令人對某些公司的惡形惡狀感到不可思議,也奇怪官方卻還能把許多案子委託給這樣子的公司。同時,對國內的一些民間與官方發生合約糾紛時的仲裁結果的偏頗不公,也感到相當地失望。

據該報導,公辦民營的八里焚化廠與新竹市焚化廠,當初是由中興電工得標興建。原定88年完工,卻於過程中發生許多弊案,致工程延宕,於90年才完工。負責督導興建再交由縣市政府委託操作的環保署,於是依照與中興電工簽訂的合約,罰款超過8億元;但中興電工不服提請仲裁,結果仲裁委員會竟判定環保署「合約過嚴」,裁定歸還該筆罰款並加計利息!

甚者,中興電工以當初在與環保署的興建統包合約中的焚化操作處理費之「建議價」為500元(據了解,此建議價僅做為環保署評選興建廠商時的參考,環保署並未與之簽定操作處理合約),但經與縣市政府議價後僅剩下200元,而再提請仲裁,要求環保署給付「價差」,結果竟然還是環保署敗訴,無緣無故要賠償廠商與縣市政府議價後的價差,至今已賠償4億多元。

這樣子的仲裁結果,可算是天下奇觀,聞所未聞!「合約」是雙方合議的,若有一方認為過嚴,那當初就不要簽約嗎!中興電工與縣市政府議價後的焚化操作處理費200元,也是自己同意的,否則就不要跟縣市政府簽約嗎!豈有跟地方政府簽了約,再來跟中央部會要求給付「價差」之理的。這樣子不合理的仲裁,很明顯的仲裁委員已成了中興電工的代言人,而環保署竟然還能接受這樣子的仲裁結果?竟然未將這種惡劣的公司列為拒絕往來戶?

雖然,這些賠償費用對一個國家機器而言,均不算很大的金額,不是像軍購案與核電廠興建案,動輒數千億;然而這筆十多億的意外之財,對大公司而言,都已算是不小的油水。因此,可以很合理的懷疑,廠商已結合一群人(不僅是仲裁委員),利用仲裁,在慨我們納稅人的油水!我們要求,各級政府應將這些不合理仲裁的仲裁委員名單公開,並將「中興電工」列為「永久拒絕往來戶」,同時對於所有不合理的仲裁,應於時效內儘速提起撤銷仲裁之訴,以維護我們納稅人的權益!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 發表日期: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