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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如何補破網?

日期: 
2020/08/10 (週一)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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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19年事業廢棄物申報產生量約1,984萬公噸(不含剩餘土石方、污染土壤),其中88.5%來自工業。事業廢棄物高達84%以再利用方式處理,廢棄物搖身一變為產品,其中卻有不明數量循環到農地與魚塭,日積月累下,一步步蠶食我國乾淨土壤、糧食生產用地,危及食安!為此,時代力量陳椒華委員與環保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討論政府應如何補破網,避免我國事業廢棄物管理走向失控懸崖!

事業廢棄物管理的黑數有多大?

陳椒華委員指出,前二天(8/7)橋頭地檢署偵破偷埋事業廢棄物遍及南台灣的案子,收押不法集團三首腦。去年底,卜蜂違法傾倒食品加工污泥,今年4月,彰化地檢署偵破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勾結不肖混凝土廠,將科技業廢棄污泥偷埋在河邊、山裡.....。像這樣到處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違法情事,層出不窮,陳椒華質疑環保署的管理系統根本未完全掌握事業廢棄物的流向與數量,到底還有多少違法亂竄的黑數不在帳上?要求相關部門一定要查核交代清楚,並積極檢討及加強管理機制與稽查。

事廢違法亂竄 清理率僅8%

2020年7月3日環保署對天下雜誌報導做如下回應:

「近五年來各地環保機關通力合作,完成全台71處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移除工作;此外透過檢、警、環合作,近五年查緝869件非法棄置行為並移送地檢署,有效打擊不法。……

環保署指出,現已透過強化事業廢棄物產生源責任(連帶責任)、落實申報制度、車輛軌跡全面監控(清除機構全面裝設GPS)、處理及再利用機構加強管理等面向,避免非法棄置案件持續發生。......

環保署統計自2015年至2020年5月,檢、警、環聯合查緝環保犯罪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總計897件,屬非法棄置行為並移送地檢署案件計869件,佔97%,顯示結盟機制已有效打擊非法棄置不法行為。」1

陳椒華強調,從環保署上述回應中可知,環保署五年來查到869件非法棄置場址,平均每2.1天就有一件,事業廢棄物非法流竄情形嚴重。且只有8%場址完成清除工作,其餘92%都還堆在原地,後續清理整治作為付之闕如!而這869件非法棄置行為係透過檢、警、環合作的案件,實際上的非法棄置案件應該更多,黑數不知道有多大。

事廢管理不足 待修法補強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指出,非法流竄案件頻傳、非法棄置場址完成清理比例偏低,反映的是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在事業廢棄物管理經費與機制的不足,須儘速修法補強。否則縣市政府在發現非法棄置場址時,如果遭棄置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又找不到污染行為人,也無法課責地主時,通常即任其棄置風吹雨打;即使找得到人負起清理責任,一開始也只能限期清理,屆期不為清理時,方得扣押其財產並代為清理,但此時清理責任人早已脫產,於是經費窘迫的地方環保局也無力代為清理。

再者,事業廢棄物非法流竄嚴重,為何不能比照資源回收,建立「辦好事、再拿錢」的機制,同時讓其接受第三方稽核認證的機制?畢竟,這些非法棄置案件常以營建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為掩體,混入污泥或其他類土石砂泥廢棄物,對環境影響極大。

掛羊頭賣狗肉的土資場

屏東公民記者蕭禾秦、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研究員晁瑞光等人,以位於屏東枋寮鄉的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說明這種犯罪行為。

鍇霖公司是依照《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屏東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向地方政府申設的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同時也是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設的再利用機構,得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名義上是再利用,實際上卻是將事業廢棄物混合堆疊在廠區內,然後混合攪拌,並疑似摻入污泥,再將混有污泥的事業廢棄物填入漁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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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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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包內可能有不明汙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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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土資場或再利用場允許得設置方式嗎?

是土資場?再利用場?還是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根據現場調查,鍇霖再利用作業現場內各種事業廢棄物採堆疊方式混合存放,內埋藏大量太空包,長期以來顯然沒有進行分類區隔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之第一、二、四款。另外,該場址顯然也未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規定的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條件。為何主管機關長期以來不以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來處理?

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根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應有如下設施:

(一)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場所核准文號、土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及管理人。

(二)於場所周圍設有圍牆或隔離設施,並設置一定寬度綠帶或植栽圍籬予以分隔,其綠帶得保留原有林木或種植樹木。

(三)出入口應設有清洗設施及處理污水之沈澱池。

(四)應有防止土石方飛散以及導水、排水設施。

(五)遠端監控資訊及紀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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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被土資場佔掉超過一半。 2018/6/1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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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上的事業廢棄物遭大水沖走,河道恢復原來寬度。2018/7/3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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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場址之前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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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場址目前現況:蓋上就好嗎?

事業廢棄物循環到農地

更嚴重的是業者將各種事業廢棄物混合攪拌,並疑似摻入污泥,讓重金屬低於土壤管制標準後,將可能混有污泥的事業廢棄物埋入魚塭中。

2018年3月起枋寮鄉人和村1處魚塭,遭回填惡臭的不明廢土,整片土地滿溢噁心的泥臭味;後經附近養殖戶連署陳情「生活不下去」,環保局於是在2018年5月到場調查。結果地主劉淼松理直氣壯回應記者說,他取得縣府的容許設施許可(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函文),回填魚塭是要申請室內養殖場,養成功後,還要架設太陽能板來發電。劉淼松回填到魚塭的事業廢棄物,號稱是CLSM(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的粒料,即是來自鍇霖企業有限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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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填來自鍇霖的惡臭不明廢土的漁塭

事業廢棄物攪拌後埋魚塭

農委會再三函釋,農地與農業設施填土之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復根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本案再利用業者用來回填魚塭的「再利用產品」,根本不能使用於農業用地;根據2017年1 月修正公布並生效施行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關於產品及廢棄物之判定原則),該農地回填物質非乾淨之土壤,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應判定為廢棄物,依法需進行清除;即使縣議員劉淼松回應說,已獲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函文,試問:屏東縣政府農業局有核准其漁塭設置農業設施?有容許農業設施使用這些號稱是CLSM粒料的「再利用產品」嗎?若有,是否已涉公務人員瀆職圖利之行為?

由經濟部資料顯示,鍇霖在2006年核准成立,根據環保署裁罰記錄可以看出,鍇霖公司從2013年至今,因為「沒有針對再利用產品流向做成營運記錄」及「堆置地點缺乏阻絕措施」等原因,共被裁罰13次。但十多年來,疏失沒有太大改善。屏東縣環保局2018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送屏東檢調調查,當地居民與環團曾拜訪屏東地檢署陳情,但案情至今不明,讓居民疑惑不解?

另外環保志工取太空包內白色土、淡黃色的土、青黃色的土,經台南社區大學以快篩進行檢測,懷疑是科技污泥,並非當時環保局局長向媒體口說的玻璃砂!這疑雲至今未解。經濟部工業局有深入調查與檢測這些疑似科技汙泥的來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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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灰色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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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包內不明物質之重金屬含量超過土壤管制標準,且含有鉬、鋯、鍶、銣、釷等元素!

什麼樣的污泥除了含有重金屬外,還含有鉬、鋯、鍶、銣、釷等電子業常用的元素?屏東縣環保局是否避重就輕把科技汙泥用玻璃砂來掩護?經濟部工業局與環保署應介入調查清礎。

建雞舍堆放不明廢棄物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執行秘書吳慧君表示,彰化芳苑一處農地以申請雞舍為名搭建鋼構,但實際堆放大量不明廢棄物,甚至堆置到兩三層樓高,非常囂張,周圍都是農地,農民很擔憂農地會受到汙染,我們在2018年就提出檢舉,政府表示會調查處理,但是廢棄物至今仍然沒有清除!更荒謬的是,該場址離卜蜂汙泥案不到500公尺,政府大張旗鼓處理卜蜂案,卻看不到眼前堆置兩三層樓高地非法棄置場?

除了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合法的事業廢棄物掩埋標準也過於寬鬆,目前台灣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僅規定設置由黏土或不透水布構成的單一阻水層,美國1991年公告新的掩埋場設置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早已要求使用複合阻水層,可更有效防止有毒物質滲漏至地下水。2017/11/1年中區環保座談會,時任的環保署長李應元曾承諾環保團體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納入討論修正,環保署雖於今年七月底提出部分條文修正,但目前修正方向仍遠低於民間團體修法期待,應召開修法公聽會廣納民間意見。

我們的共同訴求:

  1. 環保署必須於一年內整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及「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的查詢網頁,學習信義房屋購屋網路地圖查詢網,建構容易線上查詢、於地圖上將不同類別場址用不同圖示標示的網頁,並明確呈現污染或非法棄置情形及處理過程(比如列出污染物質種類、污染檢測紀錄、廢棄物種類、代碼、數量、列管紀錄、整治或控制計畫、廢棄物清理計畫)的資料,不但可達全民監督之效,並可減少土地買賣之糾紛。

  2. 經濟部、科技部與營建署應全面檢討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包括再利用機構核准機制、設施標準規範、分類貯存規範,產品要有確保環境安全的環境品質規範及確保工程使用安全的工程品質規範,另外必須檢測產品的重金屬及其他毒性物質含量,建構其廢棄物指紋,並明確規定再利用產品不得回填於農、漁、牧用地。

  3. 立院應儘速再次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環保署設置「廢棄物管理基金」,收取事業廢棄物管理費及資源減量費,讓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有充裕經費,進行廢棄物管理及無主非法棄置場址之清理;授權主管機關於發現非法棄置場址時,即得對汙染行為人或污染關係人(如地主、事業廢棄物產生源)進行財產假扣押,如此日後主管機關方有經費於污染行為人或污染關係人不能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清理責任時,代為執行清理責任,擺脫非法棄置場址一直無法清理完畢之窘境。

  4. 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違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者的裁罰金額偏低,且難以課予刑責。環保署應儘速檢討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讓違規者能受到足以遏止其犯行的裁罰;同時立院應儘速修正《廢棄物清理法》46條,擴大違反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規定者應課刑責之重大情節範圍,而不止限定於「致污染環境」。

  5. 證據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不可或缺: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該法第301 條第1 項亦明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故環保署與環保局對於埋在農地與魚塭的污泥、細粉料、泥塊與爐碴等事業廢棄物,除了以TCLP實驗來判斷是否為有害廢棄物外,需進行重金屬總量檢測來判斷回填物是否為土壤。對於CLSM,環保署也應建立嚴謹、科學的CLSM採樣與檢測方法,不宜由環保官員主觀認定。

  6. 污泥非法清除處理再利用事件屢見不鮮,環保署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建立第三方監督認證機制,嚴格控管其流向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立院亦應儘速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環保署得對此類容易亂竄之廢棄物,將之公告為特別管理事業廢棄物,讓受託清除處理再利用者全程受到嚴密監督及稽核認證,且事先須繳交保證金,於妥善清理完畢後方能拿到處理費。

  7. 營建署應將磚塊或混凝土塊(B5類)、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B6類)及連續壁產生之皂土(B7類)等需要進一步處理(如破碎篩分或脫水乾燥)方得循環利用者,排除在營建剩餘土石方範圍外,使之受到廢棄物法規之嚴謹管理,避免其成為非法棄置之主角或掩體,提升其妥善再利用之比例。營建署應規定收受營建混合物的加工處理場,不得收受營建工程直接挖除、不含其他廢棄物的土石方,或B6與B7類的淤泥及皂土,可避免其有大量土石料源,得以稀釋污泥所含之毒性物質。

  8. 營建署應進一步檢討《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使之聚焦於營建工程挖除之土、砂、石之循環利用管理,讓土資場名正言順,成為只收受營建工程直接挖除的土石方(不得含其他廢棄物)的場所,同時規定土資場(及砂石場)不得收受營建混合物篩分破碎處理後所產生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其他可再利用的類土石砂泥事業廢棄物,並為土資場建立嚴格的營建挖除土石方允收標準及品質把關機制。為使該方案具有法律授權,營建署得考量將營建挖除土石方也納入廢棄物範疇,由環保署或營建署依照《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其公告為得再使用或再利用之再生資源,進而訂定其管理辦法。

  9. 農地之填地行為,為農地非農用之始!農委會應建立嚴格之把關與懲處機制,落實農地農用原則,對於未取得許可同意即回填農地之行為,一發現後應立即阻止,要求恢復原狀,並予以罰款。另外,農委會對於農業用地變更之行為,應設定嚴格之變更原則,不應讓地方政府在受到政治壓力下,隨意將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10. 對於地方政府怠惰不執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一次督導不成即應代為執法,避免環保犯罪氾濫、宛如無政府之狀態。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