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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首部曲——經濟部是台鹼的股東嗎?



前言

2008年6月24日230名台鹼受害人,委由律師團對經濟部和台南市政府(已撤回告訴)提出國賠訴訟,並對中石化提損害賠償,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5000餘萬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決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訴訟,使人數增加到329人。

2015年12月7日一審宣判,判決中石化公司、經濟部應賠償1億6817萬元。法院表示,這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案,原告329人,其中18人因程序不符被駁回請求,所以獲賠人數是311,每人獲賠金額從36萬5000元至490萬元不等。但經濟部與中石化均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1日上午宣判,認為居民求償經濟部的理由不符合國家損害賠償要件,予以駁回,賠償責任完全由中石化承擔。

2017年8月11日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中石化公司負責完全賠償總金額為1.9億,比一審增加2000多萬,且因9年審理過程中,有50位告訴人死亡,由親友承受訴訟,賠償人數增為376人。台南高分院庭長李文賢對媒體解釋,總賠償金增加2000餘萬,主要是增加原告的糖尿病醫療費以及告訴人的侵害居住安寧人格法益,許多災民長期因汙染造成當地居住品質與生活嚴重受損,甚至被迫承受「外界對其居住品質汙名化之心理創傷」,連子女嫁娶都受影響,因而在精神慰撫部分增加賠償。醫療費以每人每年1萬9010元計算,從言詞辯論終結日(2017年6月9日)起算至平均餘命為止。

高分院也針對杜冠寬等79名上訴人,判決每人給予7萬元精神撫慰金,被害人體內殘留戴奧辛濃度超過背景值32皮克以上者再增加20萬元,且每超過1皮克再加5千元。另罹患癌症再加30萬元,罹患第二型糖尿病者增加40萬元。

二審判決宣判後,受害民眾卻未因法官善意地的判決,「告訴人的侵害居住安寧人格法益」,增加2000多萬的賠償而喜悅,而在法院外高喊「經濟部負責、小英總統道歉」表達不滿,居民要求經濟部與政府必須負責,災民也會爭取應有權益到底。

國賠官司部分,合議庭認為,經濟部雖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但不負環保事項的預防、整治等相關政策之法定職務,因此沒有公務員消極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可言,而且不是中石化的股東、董事,也沒有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經濟部免賠。

經濟部是台鹼的股東嗎?

二審判決法院新聞稿中陳述:根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官認為經濟部既非中石化之股東(或台鹼公司),亦非其控股公司,對於中石化公司(或台鹼公司)之侵權行為,自無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

法官論述不該背離事實——經濟部當然是台鹼公司的大股東


台鹼歷年股東

年度
公司股權
35-55 經濟部持股60%;台灣省政府持股40%
56-71 中油公司持股百分百
71 關廠
72 併入中石化
83 中石化民營化


1.從台鹼公司與中石化公司的歷史審視之

1942年(明治17年)由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強租民地所興建,生產燒鹼、鹽酸和液氯,亦是日本海軍製造毒氣的工廠,台灣光復後於1946年經政府派員修復,並更名為台灣製鹼公司台南廠,於當年12月25日開工生產,1951年更名為台灣鹼業公司安順廠,台鹼安順廠並於1964年試製成功五氯酚鈉,1969年實施五氯酚增產計畫,並興建當時號稱東亞最大可日產四公噸的五氯酚鈉工廠,台鹼公司主要產品才轉至五氯酚,以外銷日本為主。1979年,台鹼公司在環保與經濟因素的考量下,於當年六月停工五氯酚工廠關廠,並封存了近5000公斤五氯酚於廠區內。五氯酚的製程中會產生更具毒性的副產品—戴奧辛。戴奧辛不溶於水,為脂溶性物質,可透過食物鏈持續累積。

台鹼公司於1946年接收日方產權後,當時經濟部資源委員會持股60%,台灣省政府持股40%;1968年7月中油公司100%持股,1982年6月因經濟因素關廠。1983年併入中石化公司。

中石化公司成立於1969年,當時股本為8億,1980年現金增資至25億,1983年合併台鹼公司增資至72億,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民營化書中所述,當時中油持中石化股權96.6%;1991年7月12日股票正式掛牌上市,承銷價為15元,中油首次釋出中石化19.88%股權;1994年5月,中油以每股18.4元釋出股權43.49%,釋股收入共76.67億元,並於1994年5月31日全數繳入中油公司帳戶,民股至此合計占中石化63.37%,公股僅餘36.63%(中油占32.90%);中石化公司於1994年6月20日正式轉於民營,為經濟部所屬事業第一家民營公司,1997年6月再釋出15%股權,1998、1999年度再陸續釋出持股;2003年5月12日中油公司選任中石化公司2席董事,1席監察員,截至2003年6月底中油尚有11.68%持股,歷年售股總收入160.68億;2003年9月16日監察院因中石化案行文糾正經濟部,中油至此開始大量拋售持股,2003年10月29日持股低於選任時持股一半,並於2003年年底出清持股。經濟部總獲利高達180億。

2.從台鹼公司的重大決策公文審視之

從1946年接收日方產權後,當時經濟部資源委員會持股60%是台鹼最大股東,台鹼公司董監事認命與重大決策當然都由經濟部核准之。

以五氯酚鈉工廠建廠為例:由56年12月2日台灣鹼業有限公司直接發給經濟部的文件顯示,56年度超額盈餘有370萬元,並被規劃為五氯酚鈉工廠建廠資金來源,而這建廠案顯然是由經濟部核准。文中亦敘述五氯酚鈉工廠建廠總經費為460萬元,並預計五氯酚鈉工廠建廠後1.27年即可回收所有投資金額。所以經濟部是五氯酚鈉工廠建廠的主控者,而五氯酚鈉工廠就是造成戴奧辛汙染的元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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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台鹼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以及總經理與協理任命審視之

1968年7月,經濟部將經濟部資源委員會台灣鹼業有限公司持股60%,台灣省政府持股40%轉給中油公司,台灣鹼業有限公司成為中油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根據當時中油公司對台灣鹼業有限公司經營關係原則內文顯示:第二款台灣鹼業有限公司其董事與監察人以及總經理與協理都須由中油公司遴選,報請經濟部核定。由此證明經濟部對台灣鹼業有限公司擁有十足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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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2003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文審視之

2003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文中更明述: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

台鹼安順廠屬於國營事業,其生產行為與國家經濟發展習習相關,國家以經濟部作為代表,由經濟部作為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照三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發布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及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對於國營事業的台鹼公司、中石化公司擁有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管理制度之訂定,檢查考核等職權,並有生產管理及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等管理責任(詳監察院調查報告-37-40頁)。故經濟部是台鹼安順廠生產方向的主導者,並因該廠之設置得以獲得經濟利益及釋股利益,台鹼公司的污染行為,係與其經濟生產行為習習相關,在經濟與污染雙線併行的交疊中,經濟部從污染中獲利者應負責之原則,從事實的真相經濟部應列為污染行為人,經濟部長期對台鹼安順廠汙染缺乏積極作為與未告知民眾汙染事實,而致汞與戴奧辛污染影響居民身體健康,經濟部當然應負起國賠的責任,法律依法判決更應回歸真實。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
  • 發表日期: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