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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未來一部曲——焚化爐底渣藏毒於農地


清水區三美路農地填焚化爐底渣

99年臺中市清水區國姓社區臨海段326地號農地,不法地主假借興建停車場基地回填名義開始回填焚化爐底渣,因為惡臭與不安,當地居民向我們檢舉,100年11月18日與黃淑英立法委員於立法院召開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問題的記者會,抨擊「農地成了底渣掩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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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埋焚化爐底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針對該記者會的批評,特提出以下說明:

  1. 臺中市清水區國姓社區農地地主違反土地分區使用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為停車場即將底渣再生產品堆置填埋於農地上作為停車場使用,本署將督促臺中市政府責成地主及底渣再利用機構於檢察官開挖偵查完成後,予以移除。
  2. 底渣再利用應確實遵守規定,相關規範已加速檢討修訂,將增加規定底渣再利用於農地變更為非農地用途之整地目的時,仍應有不與原生土壤混合之隔離措施,以保留未來恢復作為農地使用的可能性。

我們反對任何焚化爐底渣以任何形式進到農地,後來阻擋成功,但清水區國姓社區至今105年8月該地焚化爐底渣並未如環保署廢管處當初所言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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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該地焚化爐底渣仍未被清除。

台61線159.8公里龍井農地填焚化爐底渣

2011年龍井區西濱公路旁一處約一公頃農地,遭回填焚化爐底渣2萬公噸,引起環保團體的抗議,2011年10月5日台中市環保局邀相關單位會勘,表示該處是合法申請,已採樣釐清有無污染,若有污染將開罰,但環團、學者痛批質疑農地可以置放嗎?在記者會中環保署廢管處簡任技正劉瑞祥一再強調,這些回填在農田的底渣,並沒有違反「底渣再利用」的規定。現場廖本全副教授說:「回填在農田的底渣,已明顯違反農委會『農地農用』的規定,難道環保署可以制訂一個規定,來違反其它的法律嗎?」

業者代表楊超太則大表無奈,認為堆置物已非底渣,而是底渣經篩分再處理的級配料粒,並符合政府規定的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溶出標準,但目前法令配套不清,依法行事仍引來質疑,但若扣除保護區、農林漁牧地不得置放,公共工程也不採用,將無力執行。黃煥彰副教授也不斷追問環保署代表,底渣再利用只限定特定場域基地,政府不應擴大解釋至農林用地。同時經送檢測公司以標準檢驗法檢測有五種金屬超過農地土壤管制標準,此事件明顯違法,應依土污法或廢清法立即要求汙染者清除。但沒想到劉瑞祥技正卻語出驚人,他說:「是否違法,待檢調單位調查。」一個污染事件是否違法,理應由主管機關環保署來判定,並裁決行政罰處。檢調單位僅針對是否涉及刑事、貪瀆進入調查。環保署代表這樣的回答,讓在場的環保團體均說:「太離譜了!這事件因為接近總統大選,後來環保署同意清除也已清除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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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61線159.8公里龍井農地填焚化爐底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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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金屬超過農地土壤管制標準。

台灣的焚化爐底渣不但有臭味,還夾帶碎玻璃、碎陶瓷與鐵釘,重金屬總量超過土壤管制標準卻可用來做基地回填?更嚴重的是把農地當焚化爐底渣掩埋場,實在嚴重影響到農業安全。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