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台灣 Taiwan Watch

關心環境 尊重生命 看守台灣 永續家園

從DEHP汙染飲品案看我國的毒化物管理

昱伸香料公司在食品添加物起雲劑裡違法加入塑化劑DEHP事件,由於牽連到眾多廠商的運動飲料與果汁,且時日長久,對大眾健康的影響不下於當年中國毒奶粉事件。對於這起驚動社會的違法事件,固然要感謝衛生署楊姓檢驗員的警覺心夠,但也可從中探討我國的毒化物管理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而造成 環保署等環保主管機關竟未能及早發覺這起違法事件。

我國毒管法將毒性化學物質分成四類,第一類為難分解、且會經生物濃縮或轉化的毒性物質;第二類為致癌或具生殖或遺傳毒性的慢毒性物質; 第三類為會立即造成人體健康或生物危害的急毒性物質;第四類為有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的化學物質。目前在市面上的化學物質約有十萬種左右,許多都 有毒性,然而被我國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的只有271種,且其中有78種(超過四分之一)只被列入管理較為鬆散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原因為何?這是因為環保 署自覺人力與經費不足,或是原本即不願承擔龐大任務,而利用毒管法的授權,制定了「揮刀自宮」的毒化物篩選認定原則,只有劇毒物質才能列入前三類(且列入 前三類者除了制式的運作管理外,環署並不一定限制其用途);即使符合了篩選認定原則,但毒性稍低(游走認定標準邊緣)但使用量龐大的毒性物質,仍需克服廠 商的反彈才能夠順利列入前三類,DEHP即為一例。

DEHP於1982年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列入第2B類致癌物,但於2000年又被降級為第3類致癌物,不過旋即於2001年被歐盟列為 第2類的生殖與發育毒素,並於2008年被歐盟列入其新建立的化學品管理制度REACH的高度關切物質清單,歐盟化學總署並於2009年建議該物質須取得 許可後方得在歐盟市場上販售或使用。

DEHP於1999年被我國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後,也經過一段時間的毒理資料研究收集及汙染流布調查。 根據其毒理資料及環保署的篩選認定原則,即應列入我國的第一類或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然而,環保署幾度舉辦公聽會或研商會,徵求各方意見後,最後還是回歸 原點,仍被列為第四類毒化物。廠商認為DEHP等塑化劑使用量龐大,使用者眾多,且使用者多為中小企業,若列入前三類毒化物,則包括要取得運作資格、設置 專責人員以及申報運作紀錄等作業(詳細運作管理要求請參考環保署依據毒管法所繪製的毒化物分類管理架構), 將加重其經濟負擔,而失去競爭力。這種經濟考量雖然不在環保署的篩選認定原則裡規定,但在廠商結合民代等政治勢力,最後還是讓環保署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即使當前執政黨一黨獨大,也無魄力將其歸類為第一類或第二類毒性物質。究竟是環境與民眾健康重要,還是這種飲鴆止渴的經濟競爭力重要,似乎成了政治人物的 難解習題,也讓環保署常常忘了本身的職責。

當然,毒性化學物質眾多且毒性不一,不予分級而以單一套管理制度來面對,當然會遭受到強大政經阻力。不過,仔細看看毒化物的運作管理相 關規定,其實已有了分級管理的概念;而如何考慮到毒性高低而分級得更為細緻,也是環保署依毒管法授權所握有的權責。以DEHP相關業者相當關切的專責人員 設置為例,業者認為對於只有一兩台壓出成型機、兩三位員工的小工廠而言,是極大的負擔,且有過度管理之虞;然而目前規定即依運作量多寡將專責人員分成三 級,其中丙級人員並未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廠商既有人員只要經過適當訓練,即可勝任。

經濟部在國光石化決定撤案後,喊出石化業高質化的政策口號,但實際作為尚未見端倪。對於如何輔導我國眾多中小企業,改用較安全的材質, 或者提升其能力,使其能夠配合毒化物的管理,這應是產業高質化相當重要的一環。而不是任由眾多大中小企業以數十年如一日的慣行作法謀求自己利益卻危害環境 與大眾健康的公益,並讓我國的毒化物管理原地踏步。同時政府也應加強毒化物管理的人力與預算配置,要求環保署擴大並加強毒化物的管理,莫讓眾多毒性物質到 處流竄而無法掌握,甚至受到濫用,戕害全體人民健康。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
  • 發表日期: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