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核能使用」在德國

 一個面對未來的決定

作者/胡湘玲

「終止核能使用」,在德國1998年社會民主黨(SPD)贏得大選,並與綠黨 (Grüner)於1998年十月20日簽訂「紅綠聯合執政」政黨協約之後,已經成為政策執行的目標。儘管德國並不是第一個想要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的國家,然而她卻是第一個在電業供給上對核能具高度倚賴及擁有大型核能電廠,同時又執行終結核能計畫的國家 (表格 1)。紅綠政黨協約中的兩項聲明:「終止核能使用」的目標要愈快達成愈好;不採取補償,而以與電力集團達成核能電廠停機共識來終止核能。「終止核能使用」過程的第一項目標即是修改原子能法規,刪除其對「原子能使用的促進」,而要「終結」其使用。

表格 1

高度倚賴核能發電前十名國家 1996

     供電能力             佔全球核能
   
(百萬瓦)          發電量百分比 

美國           105,356              28.7

法國           61,130              16.6

日本           44,068              12.0

德國           23,451               6.4

俄國           21,242               5.8

加拿大         15,805               4.3

英國           15,020               4.1

烏克蘭         12,818               3.5

瑞典           10,452               2.8

南韓           10,315               2.8

共計          319,657              87.0

全世界總量    367,412             100.00

資料來源:Jahrbuch der Atomwirtschaft 1998

雖然從1998年十月到今天,「終止核能使用」的目標在德國仍未達成,然而誠如綠黨在1999年二月四日,紅綠聯合執政第一百天所發表的聲明:雖然原子能法規的修訂條文沒有能像當初政黨協商結果,在一百天之內通過。但無論如何,「終止核能使用」的過程已經開始,其主張也已經獲勝。對核廢料再處理的禁令可能也為期不遠。縱然令人感到沮喪,這些目標在2000年前不可能實現。但值得欣慰的是,在40年反核運動之後,電力集團終於接受為大部分民眾所支持「終止核能使用」的主張。儘管這麼多年來他們不斷地聲稱,如果不使用核能,就不能確保我們足夠的用電。然而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已經不再是「是否不使用核能」,而是「如何不使用核能」。

「核能使用」在台灣,也因為政黨輪替的實現,可能產生結構性與歷史性的變化。然而,「終止核能使用」在一個民主化國家,在政策改變與能源結構的調整上,首先應該創造一個開放式的政策討論脈絡,以建立全民共識為討論的目標。特別是在工業社會,終止核能可能產生例如失業人口的增加,電力供給上的瓶頸,經濟發展上也可能產生疑慮,甚至影響外交關係。而且,在全球氣候變遷的大環境之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限制已成為國際要求的今天,核能在許多國家又試圖從谷底再度翻身。在這個脈絡下考慮「終止核能使用」的可能性,則必須提出鼓勵節約能源技術與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與投資的配套措施,以因應未來「清淨能源」的需求。除此之外,核能電廠在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配,在建造經費上貸款的支付與在營運時間內與保險公司的契約等,也牽涉到法律與賠償的問題。在「終止核能使用」發展的可能性之下,及在整體事件複雜性的考慮之下,德國作為第一個實際進行終止核能發電的國家,其做法,所遇到的困境及解決之道,值得台灣在考慮進行「終止核能使用」計畫時作為參考。

如何能夠不使用核能?是否透過政黨轉移的機會,運用修法的途徑及與生態環境專家的合作,可以達成「終止核能使用」的目標?在技術上,在法律上,在與核能工業與電力集團協商,試圖達成共識的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樣的困難?由於台灣與德國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社會結構上與工業化條件上的差異,要清楚介紹德國「終止核能使用」的脈絡,以為台灣進行類似計畫可能性的借鏡,必須從以下幾個面向進行討論:核能在德國能源結構上與就業人口上的重要性;歐洲電業自由化對電力市場帶來的衝擊;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與投資;法律支持條文的修訂及以再生能源做取代核能的可行性等。

本文以一個社會觀察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對從1998年十月起到今天,在德國所進行「終止核能使用」計畫的過程提供清楚的介紹。其中不牽涉「應不應該終止核能使用」或「應不應該在台灣終止核能使用」的討論,即希望不論是贊成核能或反對核能的論點發展,能跳脫一個以意識形態為主導的討論方式,為民眾參與決策(participation) 提出一個不必建立在知識上與專家上,而是以個人選擇出發的可能性。

 核能在德國能源結構上的發展與重要性

在德國,核能電廠的裝置容量在1970到1989年之間增加快速。在這段時間內,德國電力的總裝置容量從50.8百萬千瓦增加到103.7百萬千瓦,增加總額度為52.9 百萬千瓦。其中核能就從1.0百萬千瓦增加到23.6 百萬千瓦,幾乎佔這段時間內電力裝置容量總增加額度的一半。如此大幅度的增加比例是其他發電方式無法望其項背的。即使是褐煤火力發電,因為其豐富的蘊藏量而在德國發電歷史中佔有優勢的地位,但在裝置容量發展的速度上仍無法跟核能發電相比擬(見表格 2)。

表格 2

各類發電方式在裝置容量上的發展 (單位:百萬千瓦)

發電方式     1970   1980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石煤    28.5    28.6    33.5    34.2    33.7    33.9    33.7    33.6    32.1

褐煤    8.8    14.0    12.3    29.5    27.0    25.5    24.3    24.0    22.3

燃油    4.7 14.7    9.7 10.5    10.3    9.8 9.8 9.8 10.0

瓦斯    2.5 13.6    16.5    18.0    18.1    18.3    19.3    20.5    22.1

其他    0.5 0.8 1.2 1.3 1.3 1.3 1.6 1.8 2.1

核能    1.0 9.1 23.6    23.7    23.8    23.9    23.9    24.0    24.0

水力    4.8 6.5 6.9 8.7 8.7 8.9 8.9 8.9 9.0

總數    50.8    87.3    103.7   125.9   122.9   121.6   121.5   122.6   121.6

資料來源:BMWi, VDEW 1998

在發電量方面,核能在1980年約佔德國總發電量的百分之十二。1990年,核能發電量在十年之內快速增長為1980年的三倍餘。然而在這段時間內,總電力的消耗量約只增加了百分之二十(見表格 3)。核能快速的發展,儘管抑制了石化燃料火力發電(約佔總發電量的32%)的增長,然而卻無法節制電力使用量的增加。因此,在褐煤,燃油及天然氣發電量減退的同時,石煤火力發電廠的發電量還是小幅增加。

表格 3

各類發電方式在發電量上的發展 (單位:十億度)

發電方式 1970   1980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石煤    95.6    112.5   140.5   149.8   141.9   146.2   144.6   147.1   152.8   144.0

褐煤    59.6    93.5    82.5    158.4   154.5   147.5   146.1   142.6   144.3   139.5

燃油    36.4    25.7    9.8 13.6    12.0    8.9 8.8 7.8 6.8

天然氣  13.4    61.0    35.9    36.3    33.0    32.8    36.1    41.1    52.7   

其他    13.9    13.1    15.1    15.4    15.8    15.3    17.5    18.0    10.4   

核能    6.0 43.7    147.2   147.4   158.8   153.5   151.2   154.1   161.6   170.4

水力    17.7    18.7    18.4    18.5    21.1    21.5    22.5    24.2    21.7    21.2

總數    242.6   368.2   449.5   539.4   537.1   525.7   526.8   534.9   550.3   547.2

* 暫時的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BMWi, VDEW 1998

 核能在今天每年提供1700億度 (170 TWh=170x1012   Wh)的電力,佔德國總發電量的31%。即使在兩德統一之後,將德東地區對褐煤使用的高比例加入計算,也無法降低核能在德國電力供給上的比重。僅僅在1991到1997年之間,核能就增產了230億度的電力。拿這個數字與褐煤發電在這段時間增產190億度電力比較,核能的發展顯然已經超過在1980年代,所謂與石化燃料發電互相調節抑制的作用(見表格 3)。

對於這樣一個發展迅速,佔總發電量31%的發電方式提出終結計畫,在技術發展、失業人口及替代方案上都遭受到質疑。對於「終止核能使用」一個最常提出的反對論點,即是因為核能在德國總發電量上佔有的比重,對經濟發展具有絕對的影響力。如果在替代能源還沒有成熟發展的狀況下終止核能,將可能造成電力供給不足的窘況。然而,根據執政黨SPD黨團對「環境、能源、研究與教育」所提出的論點[註1]:雖然核能生產高達31%的發電量,但僅佔德國總電力裝置容量的20%。也就是說,如果根據合理的發電方式分配,核能應該提供德國20%的總發電量。核能涵蓋31%的總發電量,即表示今天德國電力策略對核能的過分依賴 (見圖一)。因此,如果回歸到合理的發電方式,核能發電的比例應該要至少減少11%。


圖一

失業人口 vs 工作機會

在面對「終止核能使用」將使核能工業的就業人口面臨失業危機,增加失業率的疑慮,紅綠聯合政府所提出的論點是:終止核能使用之後,對核電設施的投資將會轉移到其他發電方式上。在工作機會的計算上,以再生能源作為核能的替代方案將提供遠比核能電廠所能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在1999年,能源部門(礦採、煉油及電力等)提供德國就業市場401,600個工作機會,其中電力供給部門即佔229,000個位子。核能雖然提供將近三分之一的總用電量,但核能工業卻只能提供37,700個工作機會,佔整個能源部門的十分之一不到,與電力供給部門的總就業機會相比,也是相當少數(見表格 4)。比較於其他再生能源的電廠,單單風力發電,其在1998年雖然只涵蓋總發電量的百分之一,但是就提供了10,000個工作機會。總計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如風力、潮汐、太陽能、沼氣等,將在未來的就業市場提供約20萬個工作機會[註2]。「失業率」在德國與大多數歐洲國家是目前最急須解決的內政問題。就業率的提高與失業人口的降低,幾乎等於執政黨的票房保證。因此,以再生能源創造就業機會要拜終止核能使用所賜。

表格 4

核能工作人口在能源與電力供給部門所佔比重

德國能源部門工作總人口數    410,600

電力供給部門工作人口數  229,000

核能市場工作總人口數    37,700

其中與核能電廠直接相關工作人口數    11,600

核能電廠內  8,000

核能電廠外  3,600

其中與核能電廠非直接相關工作人口數  26,100

安檢人員    3,000

外包工作人員    16,000

研究人員    1,100

核燃料相關工作人員  3,000

核能技術外移相關工作人員    3,000

資料來源:Angaben der Energieversorger, BMWi, 1999

 「終止核能使用」的急迫性 攻佔再生能源的研發市場

「終止核能使用」不僅在就業市場及電力供給的面向不會帶來損失,反而因為歐盟電業自由化的壓力、環境保護的需求及未來電力技術與電力市場競爭力的考慮,「終止核能使用」的計畫有相當的急迫性。

能源技術的更新與發展在目前已經是刻不容緩的工作,特別是根據京都議定書,德國必須在2005年之前達成降低二氧化碳排放25%的目標,電力供應技術的發展已經面臨選擇「質」或「量」的考慮:到底是要在發電方式上進行品質的改良研發,還是要設法持續裝置容量上維持量的優勢?

1998年開始,歐洲電力市場加速自由化。在電力供給上,「歐洲市場聯合經濟」(Großraum-Verbund-Wirtschaft)的傾向已經愈來愈明顯。在這個市場自由化,但卻又還無法可管的階段,對大型電力集團來說,隱含了相當的商機。大型電力集團的合併與拼價競爭使得環保的再生能源技術及小型非集中式的電力公司,在這個所謂「 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面臨生存困境。當消費者與電力供應者視低廉的電價為當然的時候,我們真正為電力使用所付出的社會成本與對環境所造成的傷害,往往就不再被受到重視。然而對電力集團來說,往往「獲益」比「大眾福利」更能左右他們在電力供給技術上的決定。

在電力市場「歐洲國際化」之後,套匯經濟的形成使得電力在生產與購買價格多樣化,在時間上與空間上都對新能源的研發與投資產生嚴重威脅,股票市場的價格將成為電力投資決定性的因素。在這個市場自由化的大環境之下,如果不針對再生能源的投資提供足夠的誘因,及對核能的發展提出限制的措施,少數國際性能源及電力集團可能將掌控電力市場發展的新形態,及貫徹其所代表的利益。小型及地區性,即比較符合社區與環保利益的再生能源電廠將在市場上面臨堅壁清野的命運。這樣一來,歐洲自由化市場的出現將有害再生能源的發展。

例如:在德國佔總發電量28.9%的RWE能源公司就宣佈,其企圖成為全歐洲最大的電力公司。VEBA電力集團則積極進行與VIAG集團的合併計畫。之後,PreussenElektra 及Bayernwerk則將合併為第二大的能源集團(見表格 5)。同時,國際間的合併計畫也在進行中。壟斷法國電力市場的電力集團Electricité de France即試圖擴張其在南歐的勢力範圍,同時並覬覦德國市場。在1998年終,德國電力公司Energie Baden-Württemberg即以密集的廣告打出Yello-Strom(廣告訴求為:黃色的電)的超低電價,吸引用戶更換電力公司及重新簽訂新的用電合約[註3]。據悉,即是由法國Electricité de France以核電為主的電力集團所提供超低的報價,經由瑞士的輸電網進佔德國電力市場的策略。

表格 5

德國八大電力集團

公司名稱

1998年總發電量
佔全國總發電量
(百萬度)

佔全國總發電量(百分比)

RWE

PreussenElektra

VEAG

Energie Baden-Württemberg

Bayernwerk

VEW

HEW

Bewag

其他 

132.5

66.2

47.7


44.4

40.8

34.0

13.8

13.5

65.4 

28.9

14.5

10.4


9.7

8.9

7.4

3.0

2.9

14.3 

 在德國國內市場及歐洲國際市場一片合併風潮的趨勢之下,將對新能源的發展,即非集中式的小型電力公司,尤其是區域式的經營形態產生嚴重的衝擊。根據ÖTV的估計[註4],如果任由其發展,地方電廠很可能在這波「大型集團vs.小型公司」不平等的競爭條件下,被迫裁撤至少十萬個工作機會。

這波合併風潮與核電使用一樣,都被認為會對生態主張造成負面的影響。因為核能電廠的興建與市場佔有,均牽涉到大量資本的投入。為了儘可能提高其裝置容量的使用率,甚至在發電量上超出其在電力總裝置容量上的比例,核能以滿載的發電方式及其所提供的低廉電價,其實也就是「鼓勵用電」與「浪費電」的同意字。而核能電廠正處於生產與消費的連結點,在國家政策的特殊補助下,能提供市場上單純輸配電業者低廉的電價[註5]。低廉的電價一旦反應到消費習慣的改變上,將使得節約用電無法有效推展,更使得綠色能源技術在市場上的發展受到阻撓。所以,「終止核能使用」對新能源,或說綠色能源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啟動器。

因此,在此合併風潮之下,是否國際輸配電公司能夠以超大的裝置容量來實現其壟斷市場的企圖,不僅決定新能源發展的可能性,也可以預見人與環境在未來的互動方式。換句話說,如果在法律與政治層面聽任電業自由化的發展,而不對綠色的再生能源提出鼓勵措施,那麼,在全球氣候變遷的脈絡下,以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出發,新電力供給形態的實踐恐怕遙遙無期。因此,一套兼容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的配套措施,不但具必要性,也具有急迫性。透過修法以確保再生能源的發展,確實計算不同能源生產方式的成本(包含社會成本在內)及創造綠色能源使用的市場,不僅是在強調「成長與發展」的工業社會中,尋求與環境保護及生存空間維繫的妥協。透過新能源技術的研發,也預期了德國在未來國際電業技術上與市場上的競爭力。

「終止核能使用」的論點與進行方式

在這個考慮到經濟成長、充裕的電力與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的面向之下,德國紅綠聯合政府主張「終止核能使用」可行性與必要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論點:

今天在電力供給上的新典範是「永續性的電力發展」,首要工作就是對再生能源發展技術與增加投資,並終止核能對環境與健康的破壞。

在國家補助及不考慮社會成本的條件下,以核能發電來提供低廉的電價,是大型電力集團佔有市場的手段。在立即利益的考慮之下,可能對再生能源,這個具有未來競爭力科技的投資與發展產生相當的阻撓。所以,為了加速發展再生能源為未來主要電力供給的方式,並同時以其來達成「防止氣候溫暖化」的目標,必須終止核能使用。

終止核能使用的目標並不期望在短期之內就可以實現。但在幾年的時間內,此計畫會因為對能源經濟與生態上所帶來的實質利益而得以實現。

終止核能使用不以經濟沈痾作為交換條件,而是以新能源作為替代方針,以確保工作機會、能源生產及環境保護。

其主要的根據即是建立在以再生能源的發展為基礎,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的共享上。如果能發展節約能源的技術及使用如太陽能等再生能源作為主要電力供給來源,不僅為環境部門,也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工業輸出與消費者帶來好處。

檢視核能從1960年代末進入電力供給市場,到今天的沒落,同時也呈現在這段時間內,電力供給與經濟發展、生態保護與社會正義之間多變的社會關係。根據目前的社會氣氛與不同社會部門之間的互動,終止核能使用的計畫可望在幾年之內完成。然而,關於「終止核能使用」的日程表,則需要長時間審慎的討論。因為,決定不使用核能是一回事,但真正不使用核能又是另外一回事。

德國紅綠聯合政府在進行「終止核能使用」計畫的基本態度,則是先試圖與德國十九座核能電廠的營運者(電業集團)取得終止核能的共識。如果共識無法達成,則就必須透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停止電廠運轉」。然而在這整個「終止核能使用」的討論與執行過程最重要的議題是:透過政策的制定與政治力量的貫徹,切實發展一個具有效率且與環境可以共存的電力供給模式。這個模式不是為了解決零星與短期的問題,而是要做一個徹底結構性的調整,來兼顧經濟發展,消費者需求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利益互動與衝突。如果在「終止核能使用」計畫之下的整個電力供給結構與配套發展能被視為具有未來競爭力,也為一般大眾所支持,那麼,這股來自社會的力量自然能在「終止核能使用」的協商過程中,對抗由電業集團所提出在商業利益上的壓力。

根據Forsa-民意調查的結果:有76%的受訪者贊成終止核能使用。即使是傾向核能使用的保守反對黨 - 基督教民主聯盟 (CDU) 與基督教社會聯盟 (CSU),其支持者中也有2/3贊成終止核能 (SZ, 13.6.98)。Dimap的民意調查則有61%的受訪者支持終止核能(taz,10.8.98)。Hessen省環境部的研究也提出,可以在五年之內以電力集團不求償方式來終止核能使用。因為連電力集團HEW的董事Manfred Timm也表示,蓋新的核能電廠已經不符合經濟效應 (taz, 5.7.97)。

儘管終止核能使用計畫是建立在政黨共同的主張與高度的民意支持之下,但在紅綠聯合政府試圖與電力集團達成「核能電廠運轉年限」共識的過程上,仍遭受相當阻力,至今還沒有得到一個令雙方滿意的結果。「核電廠的運轉年限」、「核廢料再處理的禁令」及「核廢料的處置方式」,是三個一起考慮的方案。這個方案是由政府主導,由總理、經濟部長及環境部長與電力集團、公會及環保團體進行的溝通所發展出來。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還要讓核能電廠營運多久?

核能電廠的運轉年限

德國主要執政的社會民主黨 (SPD)的基本立場是:在不必對核能電廠營運者,即電力集團進行賠償的條件下,進行終止核能的計畫。從綠黨與反核人士以世界其他主要核能使用國家,其核能電廠運轉年為依據,所提出的20-25年建議(見表格6),德國總理Schröder宣稱的30年,到核能工業界提出的35年及以上的運轉時間。這個當初聲稱希望建立在各個利益團體「共識」之上的討論,恐怕只有靠法律的制定來強制約定。

表格 6

在西歐、美國與加拿大已停機的商業核能電廠(1989-1997)

國別

電廠名稱

反應器型式

裝置容量(百萬瓦)

運轉期間

運轉年數

德國

Würgassen

沸水式

640

1973-94

21

法國

St. Laurent 2
Bugey 1

氣冷式
氣冷式

515
540

1972-91
1972-94

19
22

西班牙

Vandellos

氣冷式

540

1972-89

17

加拿大

Bruce 1
Bruce 2
Bruce 3

重水式
重水式
重水式

850
850
850

1977-97
1977-95
1978-97

20
18
19

美國

Rancho Seco
Trojan
San Onofre
Zion 1
Zion 2
Maine Yankee
Millstone 1

壓水式
壓水式
壓水式
壓水式
壓水式
壓水式
沸水式

920
1130
430
1040
1040
855
690

1974-89
1975-92
1969-93
1973-97
1974-97
1973-97
1971-97

15
17
24
24
23
24
26

資料來源:Traube/Scheer 1999[註6]

2000年四月12日,綠黨呼籲德國總理Schröder:在經歷與電力集團一年多以來的協商無效之後,應該把最後的決定期限定在今年議會夏季休會之前。也就是說,如果今年六月還無法跟電力集團達成停機的共識,「終止核能使用」則要循法律途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同時來自保守反對黨基督教民主聯盟 (CDU) 與基督教社會聯盟 (CSU) 的反對聲浪。2000年四月16日,兩個聯盟的主席共同宣稱「將盡一切政治與法律力量來阻止紅綠聯合政府終止核能使用的計畫」。這個宣稱不僅可能增加紅綠聯合政府與電力集團協商的困難性,甚至可能助長電力集團的氣燄,以不參與協商為要脅來交換相當的利益。

然而,如果真的必須透過法律途徑來「終止核能使用」,則德國十九座核能電廠剩餘的運轉時間,將透過制定所謂的「終止核能使用法」來確定,核能廢料最終處置的方式也同時規範[註7]。雖然這個法律制定目前還沒有正式進入討論的範圍,但是可以預見的是,法規的修訂往往耗費時日,且需要在政黨不同立場之間取得協調。僅以原子能法規的修改作業為例:在1998年底,紅綠聯合政府與電力集團開始進行終止核能使用的協商之前,綠黨當家的聯邦環境部與電力集團即已經開始較勁。這個爭議開始於電力集團不知道以何種管道拿到「新原子能法規」的草案,其中有許多讓核能工業界聲稱「不能接受」的條例。例如:核能電廠必須投保五十億馬克的意外險,這是舊規定的十倍。同時,在一年之內,德國十九座核能電廠將進行全面且嚴格的安全檢查。以及德國運往法國及英國進行「核廢料再處理」的最終處置方式,也必須在2000年之前結束 (SZ 14.12.98)。在這樣的爭議中,往往不能保證政府部門最後的決定權,其通常取決於在經濟面向、政治面向及社會面向的權力關係。

在禁止核廢料境外再處理的討論中,環境部長Trittin(綠黨)雖然大聲公佈終止核能使用與核廢料境外處置的決定,但是「他的準備動作實在太差」,導致「德國總理Schröder在沒有其他選擇之下,只能屈從在核能工業的顧慮之下,不得不對電力集團保證,其使用過的燃料棒可以繼續運送到法國。」 (SZ, 27.01.99)。儘管「準備動作」可以作為一個批評的重點。然而,在這場牽涉重大商業利益的角力過程中,存在於綠黨環境部長Trittin,社會民主黨總理Schröder及無黨籍經濟部長Werner Müller(曾任職電力集團VEBA經理人達25年)之間,在權力分配上及思考方式上差異,就足夠讓電力集團從中好好漁翁得利一番。 

除此之外,德國的電力供給是由幾個集電力、能源、通訊與工業等於一身的大型集團所掌控,核能電廠營運權通常也屬於這些集團或其子公司所有。這些集團如VIAG、VEBA、RWE、HEW der Stadtstaat Hamburg及Energie Baden-Württemberg 在整個核能工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這些集團通常有各地邦政府參與營運與持股 (見表格7)。因此,各集團不僅在營運方式與策略上各有不同,也很難找出一個特定的方式,來共同解決核能電廠所有權上的問題。往往持股者眾多或持股者與營運者不同,在發展策略上造成困擾。所以,如果必須以法律途徑來規範核電廠的營運年限,以實踐「終止核能使用」的計畫,則負責電廠營運的公司與擁有電廠所有權的公司,其在持股分配與政策決定表決權上的劃分,都是一個必須釐清的問題。

表格 7

核能電廠營運者對電廠財產擁有的結構比例

核電廠營運公司
(直/間接經由子公司營運)

參與經營核電廠數

核電廠財產所有者
(部份股份屬於

核電廠財產所有者對核電廠營運公司持股百分比

Bayernwerk AG

 Energie Baden-Württemberg

PreussenElektra AG

Hamburg. Electricitäts-Werke

RWE Energie 及RWE AG

5

4

6

4

7(8) 

VIAG AG (其25 %股份屬巴伐利亞省所有)

Baden- Württemberg省

VEBA AG

Hamburg市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持有)

RWE AG(政府持50%以上股份)

 97.1

 25.2

 100

 50.2

100 

資料來源:Müller 1999[註8]

核廢料再處理與核廢料最終處置方式

在「科爾政府」時期,「核廢料再處理」一直被視為核廢料最終處置的方式之一。德國核能電廠具高放射性,使用過的燃料棒核能廢料主要都運往法國La Hague及英國Sellafield做再處理處置。然而根據這兩個核廢料再處理場受污染的情形看來,這個處置方式已經不可能在綠黨的首肯之下進行。根據綠黨1998年的資料,核廢料再處理不僅生產製造核武所需的鈽,而且在生產過程中,將會產生原核廢原料體積14倍容積的核廢料。這表示,處理這些廢料,需要更多趟次的核廢料運輸,以及更大的空間來做最終處置場地。因此,核廢料再處理根本不應該被當作是核廢料最終處置的方式。

藉由核廢料再處理的禁令,綠黨希望要將核廢料的運輸次數減到最少,甚至把這個橫跨歐洲的「核廢料之旅」終結掉。然而,一旦德國透過修改原子能法規,禁止核廢料進行境外再處理,英、法兩國則會損失相當的商業利益,也可能損及德國與這兩個國家的外交關係。例如:英國British Nuclear Fuel (BNFL) 就跟德國的電力集團簽有33.5億馬克的合約,在Sellafield進行核廢再處理工作。法國的La Hague則計算將有300億法郎的損失。根據Cogema公司的說法,在法國的場址現仍有3800噸從德國運來,且已經過再處理的核廢料。根據2000年四月12日ARD的報導,德國政府已經決定:2005年之後,核廢料將不准運送境外做再處理。

德國第一座「核廢料最終處理場」計畫將從2030年開始使用。在此之前,將在核電廠原廠址興建「核廢料暫時處理場」,以進行核廢料的暫時儲存處置。暫時處理場的興建計畫,必須跟核能電廠剩餘的運轉時間相配合。因為,只有在核電廠停機時間決定,能夠確切計算出核廢料的數量之後,才能以此為容量標準,在核電廠廠址興建暫時處理場。德國聯邦環境部認為,一座暫時處理場的許可及興建所需時間約在一年到三年之間。計畫中,約有7,000噸燃料棒核廢料儲放在現有的位於Gorleben及Ahaus核廢料暫時處理場,約6,600噸儲放在核電廠現址所興建的核廢料暫時處理場中。從這個核電廠原址改建為核廢料暫時處理場的決策,已經可以預見綠黨與其支持者之間可能產生的衝突。

再生能源的前景

無論是德國紅綠聯合政府與電力集團進行協商,以達成核電廠運轉年限的共識;以法律制定來終止核能使用及禁止核廢料境外處理;或在核電廠停機之後,在原址興建核廢料暫時處理場來解決核廢料問題,都在目前或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有相當的困難性與爭議性。在這個由整體社會參與,針對終止核能使用可能性討論的過程中,我認為相當值得借鏡及極具新意的應該是:在「防止氣候溫暖化」成為全球環境議題的今天,以發展再生能源技術及領先開創國際綠色能源市場,並以市場經濟的運作規則來終止核能使用的討論與決策。

長期以來,核能的發展一直存在「促進原子能使用」特殊規範的保護下,不需在燃料的部份加徵「環保稅」(Öko-steuer)。因此,在發電成本,特別是在不考慮廠房投資、人力配備及發電有效度的計算,核能方成為「最經濟的發電方式」[註9]。然而,如果取消這個特殊優惠,「核能提供低廉電價」的迷思將會很快的崩解。特別是今天,大型電力集團企圖在歐盟電業自由化的大環境之下,以核能目前所提供的「低廉電價」來壟斷市場,將使得再生能源及地區性環保綠色能源面臨生存與發展的危機。因此,提供不同發電方式及電廠相同的競爭地位,不僅是為了公平原則,更是為了促進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使其進駐電力市場,在電力使用與生態保護之間取得協調。因此,透過電力供給規範的修訂,提供再生能源較佳市場競爭力的條件,是德國進行「終止核能使用」計畫的一個重要步驟。

1998年「終止核能使用」的計畫確定之後,電力的投資已經逐漸轉移到其他再生的發電方式上,這同時也是選擇未來電力的時機。目前高效能的發電方式,諸如蒸汽發電廠、風力、太陽能、汽電共生等都已經接近市場的階段。雖然,目前再生能源只佔德國總發電量的5%。與核能的31%不能相比。然而,由於密集的轉投資計畫已經開始進行,能源政策也往鼓勵再生清淨能源的發展修訂,預計在2010年,再生能源能將提供德國總電力需求的10%以上,2050年供給50%以上的電力。

以太陽能為例。在1998年冬季會期中,國家議會決定從1999年開始投入十億馬克的經費,在未來六年發展太陽能。在德國將有十萬戶的住家直接在屋頂裝設太陽能集熱板,總計有300百萬瓦的電力裝置容量。這是目前在德國太陽能發電量的十倍。而民間裝設集熱板的申請早已經遠遠超過預期,第二波的補助計畫與經費投資已經在審議當中。在風力發電方面,1991年通過的「輸電法規」,首先實現在海岸線上風力發電商業運轉的可能性。風力發電的設置在九年之間成長了100倍。1999年底,德國風力發電以7,879座風力發電機組,具有4,443.1百萬瓦的裝置容量力,生產85億度電力,佔全德國電力總需求的2%,是全世界風力發電發電量的三分之一。與1998年相比較,成長了54.6%[註10]

一個在這個領域主要的立法措施是:2000年二月底,德國聯邦議會三讀通過「再生能源法規」(Erneuerbare-Energie-Gesetz,EEG)。藉由這個立法,大型電力集團必須以每度99芬尼(100芬尼= 1馬克)的電價,向地方再生能源電廠買電,並納入其輸配電的系統之中。因此,再生能源電廠,如風力,太陽能與沼氣發電(太陽能與農業結合的間接發電方式)等所生產的電力及其發電成本,將獲得一定的保障與鼓勵。這項鼓勵措施將使得太陽能等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在未來幾年增加為現有的十倍以上。

結語

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及保護臭氧層不再被加速破壞,是目前「全球氣候變遷」脈絡下能源使用的原則。國際間不僅透過協議,以限制各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甚至在商品生產過程中對環境所造成的負擔,也成為輸出/入許可與否與關稅額度的標準。因此,節約能源技術與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不僅是在環境保護與維持生態平衡的考慮下出發,也是為了增加競爭力以決勝未來的投資。

核電的使用與否,其對環境潛在的危險,核能電廠運轉年限,核廢料儲存、管制及運送的安全問題,是一個全球性的話題。雖然全世界的核能專家均聲稱核能電廠所釋放出的輻射劑量極低,不致危害人體,且發生核子事故的機率微乎其微。但1986年在前蘇聯所發生的車諾比爾事件,是使得大部分德國民眾決定終止核能的關鍵因素。

把討論的焦點放回台灣本土:車諾比爾事件的發生,並沒有對支持核能使用的國家能源政策造成負面影響。甚至,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問題性的確定,及世界性對各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限制公約的制定下,核能使用「必要性」的論點,反而似乎有更加復甦的跡象。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舉行的第三屆「全球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COP3)通過「京都協議書」,先進國家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前,以1990年為基準,再度將包括二氧化碳在內之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削減平均5.2%之幅度。台灣身為一個新興工業發展國家,在必須顧及經濟發展與提早對國際公約限制做準備的背景下,於1998年5月26日起舉辦二天的「全國能源會議」議程,就「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趨勢及因應策略」、「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政策與產業結構調整」、「能源效率提升與能源科技發展」及「能院政策工具」等五大議題進行討論。並於1998年十二月經濟部「能源政策白皮書」中明確指出,「由於核燃料運輸、儲存方便,加上核燃料具價格穩定與變動成本不高之優點,核能發電可視為『準自產能源』;且核能發電具低污染之特性,為因應國際間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之趨勢,核能發電為未來長期電源開發一項重要選擇。」(參考:能源政策白皮書, 1998:100)。然而,單以市場機能來討論,德國前快速滋生反應器計畫 (Karlsruhe) 負責人Willy Marth曾針對以核能發電來保護臭氧層說法表示:為了全球百分之二的火力發電能夠經由核能取代,每年必須加蓋200座1300百萬瓦的輕水式反應器。在市場競爭講究的實事求是原則下,有效率及可以與環境共存的綠色能源,難道不比核能具有未來市場的競爭力嗎?

以德國「終止核能使用」的計畫為例,的確可以看到綠黨,一個以社會運動起家的政黨,在獲得政權之後,試圖以政治力量來達成其環境與能源訴求的困難與衝突。在「選票的獲得=政權的維持」民主運作的邏輯之下,綠黨面對的不僅是政治妥協的現實壓力,還有在妥協之下,可能面臨在地草根支持力量的流失,而這卻是綠黨獲得政權最基本的條件。然而,在綠黨與現實妥協,將「立即終止核能使用」的訴求,調整為紅綠聯合政府同一口徑的「核能電廠運轉年限三十年」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從其中看到一個政黨在取得政權後,學習民主討論的過程及民眾參與決策未來的行動力量。

以政策制定的方式來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與投資,並不代表再生能源就會廣泛被使用。其最終取決的力量在於民眾對「能源、環境與發展」之間互動關係的認知,以及自己「需要什麼樣的未來」的決定。由德國「終止核能使用」計畫在社會上所引起的紛紛爭爭,使得「未來能源」成為一個大眾可以參與決策的議題。選擇什麼樣的輸配電公司,代表選擇什麼樣的發電方式,也等於選擇什麼樣的未來。德國「終止核能使用」的期限是否真的要等到2019年,最後一座核能電廠運轉滿三十年?這決定於市場運作的機能。「終止核能使用」成為一個「面對未來」的議題,即:有多少人選擇再生能源。

[1]參考:Müller, Michael 1999: Der Ausstieg ist möglich – Eine sichere Energieversorgung ohne Atomkraft. Bonn: Dietz.

[2] 見註一。

[3] 德國電力市場的用戶,例如家庭與小型公司等可以透過地區輸電與配電公司的合約來決定買哪一家電力公司生產的電力。這提供消費者一個不用核電,或選擇提供較小比例核電輸配電公司的機會。但如果選擇的電力公司在某地區沒有輸電網路,則必須透過跟其他家電立公司或輸配電公司買輸電路線,很可能會造成在電費之外,用戶還必須負擔輸配電的費用。這是希望透過「私人的終止核能使用」方式,即不跟提供核電的電力公司與輸配電公司買電,目前所遭遇的難題。

[4] 參考:ÖTV; Arbeitsplatzverluste durch die Liberalisierung der europäischen Strommärkte; Stuttgart 18.8.1999

[5]在德國的電力供給系統上不僅有發電的電廠,還有地方的輸配電公司。即配電與供電的輸配電公司可以自己是電力生產者,也可以是直接跟生產電力的電廠購買電力的消費者。而一般消費者,如家庭用電,的電力來源則是輸配電公司。

[6] 參考:Traube, Klaus/Scheer, Hermann 1999: Kerspaltung, Kernfusion, Sonnenenergie – Stadien eines Lernprozesses. Solarzeitalter Nr.2/99

[7] 參考:Bundesministerium für Umwelt und Reaktorsicherheit 1999: Entwurf eines Gesetzesfür die Beendigung der Atomenergienutzung. Bonn.

[8] 見註一。

[9] 參考:Öko-Institut: Bericht für die Enquete-Kommission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Schutz der Erdatmosphäre”, Darmstadt 1990.

[10] 參考:New Energy – Magazine for renewable energies. No.1/Jan. 2000. Photon – das Solarstrom-Magazin. 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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