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寮反核自救會要求重作環評的理由與說明


壹、機組變更是已經實施環評法後的變更。

69年原能會要求台電在建廠前需進行環評

74年行政院核備核四列為十四項建設,應進行環評之示範計劃

80年原能會通過以一百萬仟瓦做為建廠標準的環評

83年環評法公布實施

★依環評法第十六條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一.計劃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四.計劃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
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目前台電將原有的核四機組由一百萬仟瓦增加到一百三十五萬仟瓦,依照上述法條,已違反現有環評法之規定,故應要求台電重做環評。因為原能會所通過的核四環評,書面資料是一百萬仟瓦級,而後台電公司的機組卻為一百三十五萬仟瓦級。

貳、土地變更、位置增加、出水口管線未定,環評內容一定不同。

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含大溪、頭城濱海)台電提出申請變更地目案過程

73年3月9日發佈核四廠用地面積447.50公頃徵收完成

80年8月,通盤檢討公告實施,核四廠排水口計劃未列入

83年,台電提出申請將公園綠地變更為核四廠排水口用地

台電所申請的土地變更案已與原先的環境影響評估中的土地面積有所不同,足以證明當年的環評資料與事實不符。並顯示原能會在審查時(不管是環評內容或初期安全分析報告)異常草率、包庇,沒有出水口用地,核四廠如何排放水?如何運轉?

參、貝塚古蹟發現舊環評並未有此發現。

凱達格蘭族文化工作室林勝義先生於核四預定地內發現貝塚、風洞、陶土、水池等凱達格蘭族的先祖遺跡,在民國八十三年文建會與專家學者前往會勘,確認有文化遺址的存在,在出水口沿線,也有一處遺址。經中央研究院歷史研究所教授劉益昌證實,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八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規定不得變更,應停止工程之進行以保存古蹟。但舊環評卻故意遺漏此項重大發現而未將此列入。

肆、海域資源調查不實。

一. 在環評報告中所作的調察,與當地居民及環保團體所做的完全不同,顯見這樣的調查與實情不符,影響漁民的生計,同時也影響到專用漁業權賠償的計算基礎。

二.東北角風景區管理處處長林芳明亦表示,將來核四運轉後的溫排水產生溫升效果,在原委會環保監督委員會提出數據無法令人信服下,對海域自然生態影響的疑慮勢必無法消除,屆時發生生態突變,將是無法挽救的遺憾。

三.在「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計劃」中已劃定海域資源保護區,此一部份也未做保護區環評。

伍、雙溪河生態受影響。

核四廠須用大量淡化的海水來冷卻反應爐,臺電計劃抽取雙溪河河水,做淡化之用,但長期並大量抽取河水,將對雙溪河的生態造成極大影響,鹽寮至福隆三千公尺的金黃色沙灘會因此而消失,同時風景特定區資源也無法挽回,環評對此竟然沒有加入考慮。

陸、核廢料放置核四廠,舊環評未做最終處置評估。

一.台電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十項之規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二.台電至今尚未找到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未來核廢料勢必儲存在核四廠區內,然而環評並未就此做最終處置評估,有明顯疏失。

柒、結論

由上可知,環評存在許多暇疵與疏失,甚至有明顯違法之處,如此草率通過的環評,將使得東北角的海洋生態破壞殆盡,更是截斷靠海維生的貢寮人最大的生計,波及半徑五十公里內(北台灣七百萬人口)的區域的生存權,出現資源無法永續的危機。


建廠執照暫停發放理由與說明

壹、未完全取得廠址土地。

出水口土地變更案尚未通過,核四廠所需用之廠址不完整,出水口問題沒有解決,怎可認為安全沒有疑慮?

貳、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草率。

一.原委會宣稱審查過程長達十七個月,開會七十多次,但據原委會的開會記錄來統計,真正與審查直接相關的會議只有十三次,其餘的會議並無直接相關,有灌水之嫌。

二.審查指導委員會中有多位委員一人負擔那麼多的章節審查,工作份量如此集中,甚至同一章的審查與督導都由一人負責,公正性與確實度令人懷疑。

三.依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申請建照時,台電應有與保證品質有關之設計、施工及檢驗計劃。但日本外交部核能官員已公開表示,日本雖為輸出國,但因涉及國際條約,對使用國在核能機組運轉時若出問題,不須負責。在無法獲得安全品質的保證下,建照的通過簡直是強渡關山。

四.雙溪河每年約有近半年的枯水期,而核四廠運轉所需的大量淡水都將自雙溪河抽取,將導致雙溪河的枯水情形更為嚴重,惡性循環之下,一旦核四廠無法自雙溪河抽取足夠的淡水來稀釋海水時,機組運轉的安全將受到威脅。

五.核四廠的興建沒有針對地震問題提出因應措施,令人質疑其對安全性的態度。

六.根據歷史經驗,台灣北部沿海曾有海嘯現象,其風險評估並未涵蓋海水退降而導致冷卻水流失,甚至可能危及爐心,其安全性令人擔憂。

參、結論

綜上所述,建照的安全問題仍有太多疑點,尚待澄清與重新審查,甚至於原能會中的審查會議所提出的種種安全顧慮,都以不了了之的方式與態度處理,如何令人對核四廠的安全性放心?


台灣省政府漁業局不應撤消漁業權

省漁業局報請台灣省政府公告撤銷貢寮區漁民專用漁業權,是依漁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的公共利益的理由及第二項內容作決定,我們非常質疑省府以「公共利益」的理由來剝奪漁民生計,斷絕漁民生存權、工作權。

另外,漁業署聲稱「協調不成」,所以作出撤銷漁業權的指示,然而從始至今,均未有協調的事情,那有協調不成或成的決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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