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內政部營建署「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案」都市計畫委員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字號:八八貢寮(陳)字第011號
◎主旨:請採納省都委會及專案小組:「維持原計畫」,並請尊重陳情人權益,敬請查照辦理。

◎說明:

  1. 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在建議事項中的第二點第二小項中建議增列「經本風景特定區目的機關核准後,於公園用地之地下及海域景觀保護區內,得設置進出水口管道設施」等建議,陳情單位認為進出水口設施除了影響景觀之外,另外對於漁業資源、文化遺產等皆有重大影響,故必須詳加考慮,建議應增列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行政院文建會等主管機關。
  2. 台電公司欲以「核四用地」名義申請內政部都委會將「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部份地目變更為「核四廠進出水口土地及碼頭廠區」。然而,此地為東北角海岸最珍貴與美麗的資源,三貂灣海域擁有廣大珊瑚礁群,乃世界受保護之自然資源,但是卻要將此地變更為高污染的核電用地;基於此,陳情單位呼籲內政部都委會,要珍惜台灣最後一塊珍貴的海岸景觀資源,嚴正把關,在監察院糾正案之「重新辦理核四環評」未結案前,基於土地資源具有不可逆轉性,不應貿然讓此變更案通過。
  3. 陳情單位曾經於86/10/8致函省都委會舉發台電公司「竊佔國土」行為,蓋當時申請出水口土地變更時,台電公司有五筆土地未取得所有權(兩筆國有地、三筆私有地),卻不顧當事人權益提出土地變更,我們懷疑台電公司是否完全取得此次變更案之所有土地,請台電公司提出所有權狀證明以正視聽。
  4. 核四申請變更地目原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而台電卻違反此一區域計畫,欲將其變更為高污染性之核電用地;且台電在提出變更案未獲通過前,即先行動工(出水口工程以及進水口、重件碼頭工程),此為其不尊重法律程序,先上車後補票,視內政部都委會為橡皮圖章的強硬作法,強行破壞自然生態之行為。陳情單位要求內政部都委會先督促台電公司必須先恢復原狀再來談變更案。
  5. 核四廠出水口預定地,即位於砲台山前方約五十公尺處,發現疑似「煉焦」遺址,此屬「原住民文化砲台腳遺址」。陳情單位反對台電公司為了完成調查程序而草率行事,不顧台北縣內珍貴原住民族文化遺址的存在,希望內政部都委會委員能要求台電公司針對調查報告與相關單位開會取得共識,及回應陳情單位要求,如砲台腳遺址的文化發掘範圍過小、廠區內煉銅地洞應打通以求證原住民族說法等等,勿讓臺灣人民所共同擁有的珍貴歷史遺跡在匆促決定下毀於一旦。
  6. 在上述陳情單位提出諸多疑點未澄清前,台電公司應在地方舉辦說明會,並展現尊重法律誠意,將目前違法施工工程恢復原狀,待疑點澄清後,再提請內政部都委會繼續審查。

◎陳情單位:鹽寮反核自救會、貢寮區漁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聯盟、環保聯盟台北分會、臺灣綠黨、臺灣環境保護聯盟、主婦聯盟、綠色陣線、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立法委員范巽綠、立法委員趙永清、立法委員賴勁麟、立法委員王兆釧、立法委員周雅淑、立法委員周慧瑛、立法委員林重謀、國大代表簡淑慧、台北縣議員顏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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