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大代表要求監察院落實「核四擴大機組糾正案」


並請台電公司依法重新辦理核四環境影響評估

記者會

dot4.gif (381 bytes)時間:1998年2月24日(星期三) 上午10點
dot4.gif (381 bytes)地點:國民大會秘書處4樓忠孝廳 (台北市中華路一段53號)
dot4.gif (381 bytes)主辦單位:簡淑慧代表、陳婉真代表、陳朝龍代表、張倉顯代表、劉一得代表
dot4.gif (381 bytes)協辦單位:環保聯盟台北分會

監察院於民國84年10月曾對核能四廠「擴大機組案」針對七個機關提出糾正案(見監院公報2024期),然此案提出三年來至今未結案,而行政院原能會卻於民國88年1月份通過「核四廠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乃核發「核四建廠執照」的重要技術審查,並對外表示如一切順利,將於2月底前核發「建廠執照」給台電公司。我們對於行政機關濫權「一錯再錯」以及台電公司未拿建照即趕工「先行開挖」的作法,完全不理會監察院「糾正」的舉動深表不滿!

在此 由關心此案的國民大會代表以及環保團體等將聯合召開記者會,監督及要求由國大代表同意選出的監察委員務必發揮職權及功能,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及尊重監察院的調查糾正。

dot4.gif (381 bytes)監察院糾正案之案由:

為台電公司辦理核能四廠興建計畫,對機組容量之界定、預算之編列、引進之機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送審等作業,均有違失;經濟部國營會、經濟部為主管機關,未盡督導之責;原能會對核四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作業,逾越權責;經濟部國營會、經濟部、主計處對核四預算之審查不力;法務部正風司對所屬提報之台電核四調查專報,未盡瞭解之責;法務部督導不週;均有不當,爰予提案糾正由。


dot4.gif (381 bytes)監察院糾正案之結論:
  1. 100萬千瓦機組與130萬千瓦機組,係屬不同等級。台電公司人員亦瞭解。
  2. 改良式進步型核反應器,並無100萬千瓦機組,世界上僅有正於日本建照中之130萬千瓦改良式進步型核能機組,唯需至1996/1998年始能正式運轉,故改良式進步型機組,目前並無運轉實績。依台電公司所稱,需經驗證且有一年以上之運轉實機,則將無廠商符合資格。
  3. 由核一、核二、核三廠招標規範,其機組容量之差距,最多僅100千千瓦;而核四廠招標規範,機組容量之差距,竟達400千千瓦。
  4. 由81年迄84年,台電公司核四預算均以100萬千瓦編列。且行政院通過之投資總額,亦係以100萬千瓦為準。
  5. 由於核四機組容量由100萬千瓦變更為130萬千瓦,以致台電公司需更動招標規範,造成時程之延誤;為適應核能法規規定,需重新研擬環境影響評估及可行性報告;因130萬千瓦改良式進步型核能機組,尚無運轉實績,故其安全性及可靠性,令人存疑;因機組容量之增加,投資成本亦相對增加。

回鹽寮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