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如何推動二氧化碳的減量行動 |
施信民
台大化工系教授
二氧化碳是造成溫室效應、地球暖化的最主要氣體。其原因是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以提供能源,而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削減二氧化碳的排放目前已經成為國際間的共識。1992年聯合國地球高峰會議通過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首次提出減量的目標;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38個國家更具體承諾其減量目標。對此國際二氧化碳減量行動,台灣不應置身事外,逃避地球村成員的責任。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來自能源的使用和工業製程,台灣應該掌握這個全球二氧化碳減量的契機,改變不當的能源和產業政策,調整其結構,以促進台灣的永續發展。
但是能源和產業政策的改變,必然會影響到現有企業的利益和發展,有些企業會反對變革,有些企業則會趁機推銷似是而非的方案。這個政策擬定的過程,必然是利害相關的各方力量互相對抗與角力的過程,此時民間的聲音和力量就非常重要,如果不展現出來,或力量薄弱,未來的能源和產業政策將是政府與大財團妥協的產物,而不是我們所期待的真正能促進永續能源利用的方案。
另外二氧化碳減量政策的執行與落實,是有賴於民眾的配合執行;因此,民眾的配合是此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以,喚起民眾對二氧化碳減量議題的重視,願意身體力行,並且知道如何落實到工作和生活之中,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由於民間行動的重要性,本文針對民間推動二氧化碳減量的目標、訴求和方法等提出下列大綱,以供各位關心人士討論,希望能得到一個可行的民間行動方案。
ㄧ、目標:
促使政府採用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擴大再生能源利用之能源政策,以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使用對環境的衝擊,並促進能源永續利用。
二、訴求:
1.針對政府:
●能源政策—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提高天然氣使用,發展社區性再生能源,停止發展核電。
●產業政策—發展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業,發展利用地方再生資源的產業。
●交通政策—發展大眾運輸系統,鼓勵共乘、使用自行車、使用再生燃料。
●行政組織調整—能源發展與管制應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事權統合、位階提升。
●能源法令—修正能源管理法,徵收能源稅,實施省能標章;制定再生能源利用條例;修改電業法,實施電業自由化、社區化。
●環境法令—制定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實施排放總量管制;鼓勵造林,發展生質能源農業;強制實施垃圾分類。
●財經法令—取消高耗能產業之補貼措施,獎勵低耗能、使用再生能源之產業與產品。
2.針對企業:
反對高耗能產業之設置,支持節能、使用再生資源的產業;要求提出能源使用報告和節約計畫。
3.針對民眾:
使用省能物品,落實節約能源,支持省能、發展再生能源之政策。
方法
1.民間團體:
●理念宣傳—報章投書,電台、電視座談,社團演講,研討會、公聽會發言,出版宣傳品,舉辦街頭活動、營隊、研討會等
●組織—成立民間二氧化碳減量行動聯盟,並與國外組織聯合。
●政策遊說與監督—積極參與官方公聽會、研討會,遊說官員與民意代表,舉辦遊行、抗議活動,發表施政和問政的評鑑報告。
2.個人:
●消費行為—購買省能、環保之產品或住宅,減少不必要的消費。
●工作與日常生活
—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共乘、自行車,減少自用汽機車之使用;使用省能、低污染、再生燃料之交通工具。
—使用省電燈具、冰箱、冷氣機。
—減少不必要的照明及過度的空調。
—增加房屋的絕緣。
—裝設太陽能利用設備。
—垃圾分類、回收可利用資源。
●社會參與
—報章投書,電台、電視Call-In。
—參與環保團體、社區組織。
—支持採行二氧化碳減量、節約能源、發展再生能源政策。
—支持贊成二氧化碳減量、節約能源、發展再生能源政策的候選人。
< 回上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