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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核電廠事故的特徵與對策

核電廠事故的嚴重程度

    一般而言,核電廠會發生不同程度的事故,廣義上把事故分成三類,並應該考慮在各種狀況下應有的對策措施。在《1》章節說明的核電廠事故,如依這種分類標準,是屬於重大事故。

1.故障

輻射性物質不會排放至核電廠圍阻體以外的異常事件,當故障發生時,電廠應該主動與當地地方政府連絡。除了電廠相關人員之外,應該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但是台電公司及原子能委員會等,對於故障處置之正確與否,將會影響是否引發成為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社會大眾應該關心及掌握核電廠排除故障的進行狀況。

2.事故

輻射性物質排放至核電廠廠區範圍內,對廠區外的近距離(半徑5公里以內)的住民,可能需要採取緊急的措施對策。針對事故的嚴重程度及後續相關資訊,需要告知大眾並充分注意了解。

3.大事故

輻射性物質排放至核電廠廠區範圍外,自排放少量的輻射性物質到核子反應爐的損壞,外洩大量的輻射物質時,會對廣大地區造成空前的大災難。如果判斷將會造成如此程度時,經由政府機關透過新聞媒體宣佈事故內容,並明確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及對策,並開始執行在《Ⅰ》章節中的緊急疏散避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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