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豈可坐視白賊政府浪費我們的未來?

2002年2月7日的報紙刊載:『不建焚化爐,台東縣府拍板定案』。消息傳來,關心環境的台東子民與環保人士莫不額手稱慶。然而,近日我們卻接到消息,該焚化爐已悄悄動工,原來宣佈不建只是縣府的煙幕彈。事有湊巧,郝龍斌署長去年5月4日曾信誓旦旦地向美濃鄉親承諾將24小時駐廠(美濃焚化爐)稽查,若超過排放標準就關廠,後來檢測結果為標準值的570倍,結果美濃焚化爐不但沒有關廠,高雄縣府日前還續發執照並核准燃燒建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操作許可!

我們的政府,從中央到地方,以欺騙大眾、枉顧民意的手法來執行政策,在這個號稱民主的時代,實在令人難以置信。而這些官員想要執行的政策真的是為了廣大民眾的利益嗎?我們可以從焚化爐政策的歷史淵源與焚化爐營運狀況,垃圾現況與垃圾管理的未來趨勢等來檢驗看看:

民國75年,行政院科技會議將垃圾焚化處理列為中長程垃圾處理方法,因此訂下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垃圾處理政策,環保署遂於民國79年研訂「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計畫」,計畫興建公有民營或公有公營垃圾焚化爐21座;民國83年訂定「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計畫」,計畫興建10座公有公營小型焚化爐,以處理離島地區、水源特定區等地區之垃圾;民國85年訂定「鼓勵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核定設立15座大型焚化廠;86年訂定「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計畫核准15座總處理量350公噸之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預計全數完工後,垃圾焚化處理率可達90%以上,成為全球最高的國家。根據美國環保署的調查,焚化爐是美國環境中戴奧辛的最大來源;而目前日本是全世界垃圾焚化率最高的國家,也是全球焚化爐戴奧辛污染最嚴重的國家。戴奧辛被稱為世紀之毒,難道我們在這方面也要步其後塵、甚至超日趕美嗎?

於民國79年 ,研訂「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計畫」中計畫興建的21座公有大型焚化爐中目前已有18座完工運轉、1座施工中(台南永康,預計今年底完工)、2座重新招標(宜蘭利澤與基隆,其中宜蘭利澤已由三菱得標);於民國85年訂定的「鼓勵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中核定設立的15座民有民營大型焚化爐中,目前除桃園南區廠已完工營運,台中烏日已於去年開工興建外,其餘13座不是在招標中,就是因地方政府已無意興建而由環保署宣佈將停建(彰化、桃園北區、台中大安、台南七股等4座),但環保署仍堅持每一縣市至少需有一座。我國幅員這麼小,真有必要每個縣市都蓋一座麼?例如雲林地處彰化與嘉義間,在彰化南邊(溪洲)與嘉義北邊(鹿草)都已有一座焚化爐,且垃圾量已不夠燒,為何一定要雲林也蓋一座?

由於現有19座營運中大型焚化爐之設計處理容量為21,000公噸/日,而90年度垃圾清運量僅為19,886公噸/日。(86年的每日垃圾清運量達最高峰,為24,331公噸/日,之後即逐年下降。)而送入現有焚化爐燒的家戶垃圾更不到9,000公噸/日,使得現已營運的焚化爐出現將近12,000公噸/日的餘裕,比環保署規劃要利用垃圾焚化爐協助處理可燃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之量(9,300公噸/日=338萬噸/年,依91年1月17日行政院核定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續推動方案)還要高29%。現在各縣市焚化爐已有搶垃圾燒的情形出現,如:嘉義鹿草焚化爐有兩個爐子,每日設計處理量為900公噸/日,現僅使用一半,一個爐子在燒而已;新竹市政府日前公開發文徵求外縣市垃圾進廠;屏東崁頂焚化爐設計處理容量900公噸/日,但目前垃圾處理量僅600公噸/日;台北木柵、內湖也未滿載,北投更只用大約一半的容量來處理家戶垃圾;另高雄市南區、彰化溪洲、高雄縣仁武、岡山等焚化爐都出現垃圾量不足的傳聞。若再興建任何焚化爐,將無謂浪費國家資源、人民血汗錢。於此國家經費拮倨之際,實是毫無理由再如此浪費資源、興建垃圾焚化爐。

環保署於79年研定之「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計畫」中計畫興建的21座公有大型焚化爐是根據79年之垃圾產量(18,753公噸/日),以每年約5%之成長率估計,如此至86年度台灣地區之垃圾清運量應為26,378 公噸/日。然而現在垃圾產量不僅沒有成長,更是自87年起逐年下降,86年之垃圾產量為24,331公噸/日,90年為19,886公噸/日。此顯示環保署所謂的既定政策之預測與實際有極大的偏差。既然如此,環保署應重新檢討焚化爐的需求數量,而不是一再堅持「既定政策」。

依環保署垃圾之物理成分分析資料顯示,垃圾中約有68%物質可再回收利用,然90年度資源回收率僅13.47%,表示尚有55%垃圾可再回收利用。若環保署能將興建焚化爐之經費改為用在廚餘之堆肥處理與其他資源回收、垃圾源頭減量之推廣,不僅可使垃圾清運量降至9,000噸/日以下,而使焚化爐所產生之戴奧辛與重金屬污染大為減少,亦可節省人民大筆納稅錢,有效利用國家資源。

環保署口口聲聲說其垃圾管理政策為:資源回收、源頭減量與「焚化」為主。然而在口號喊了多年以來,我們看到環保署仍以焚化為主要政策思考,在短短的十二年內蓋了將近20座焚化爐,耗掉國家超過1千億的資金;而對廚餘堆肥化等減量方式卻遲遲未有一套完整之政策規劃,如都市地區及農村地區的標準處理模式等,僅以每年2, 3億之預算供各地方政府搶食,在資金不足、又無完善之執行計劃下,各地方政府僅僅做做表面功夫,消耗了納稅人寶貴的資源,成果低落不堪。於環境白皮書或國家環境保護計劃中,佔垃圾成分25%以上的廚餘之處理方法與規劃付之闕如,僅於國家環境保護計劃以短短兩、三句話帶過:「訂定再生用品基準以利資源垃圾再生循環再利用,藉由地方垃圾處理單位與資源再生業者相互配合來推行,儘可能回收利用垃圾中之有價物質及將有機成分垃圾製成有機肥,以減少最終處置量」,不若焚化處理的大篇幅描述,又有詳實的推動方案與興建計劃來確實執行。至於資源回收方面,環保署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因營運不善而虧損的情況下,將取消PET瓶的回收補助金,而不去思考虧損的原因來加以改善。如此做法不但嚴重打擊依賴資源回收維生的民眾之生存,更將降低資源回收率;而此做法的背後思維,是不是因為環保署有過多的焚化爐做為後盾,資源回收率之高低已無所謂?

於民國85年 ,核定之15座民有民營之焚化爐,更是有圖利廠商之嫌。既然已經民有民營,為何國家還要承擔其所有建設成本(連本帶利分20年攤還)?而公有民營之焚化爐之操作合約原為5年,之後卻被延長為15年,幾乎等於保障廠商在焚化爐有限的20年壽命中的營運利益。如此豐厚利益讓各家有操作鍋爐經驗的廠商莫不磨刀霍霍,卻犧牲了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化對普羅大眾的利益、更讓一般民眾生活在焚化爐污染的陰影下。環保署說要鼓勵廠商蓋焚化爐,而提供此經濟誘因,但為何不鼓勵民間業者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化的努力呢?如此厚此薄彼,又犧牲大眾生存之權益的政策思維,若不改善恐將引起民怨沸騰。

目前焚化爐灰渣固化處理極為不當。據聞收集高雄縣市4座焚化爐灰渣之燕巢掩埋場與收集台北縣焚化爐灰渣之樹林掩埋場,其固化後之灰渣一踩即碎,顯示所謂的固化處理過程極為草率(據法規規定,灰渣經固化處理後須能承受10 kg/cm2以上之壓力)。燕巢掩埋場附近均為水果園,如芭樂、棗子等,由於灰渣固化處理不確實,風吹雨淋,將致附近農作物有嚴重受污染之虞。樹林掩埋場則現場未見有不透水布,灰渣直接棄置於泥土上,恐將污染土壤與地下水。而台北市焚化爐灰渣採飛灰與底灰混合之「再利用」方式處理,根據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其混合後須用於具兩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然經至山豬窟掩埋場現場調查,並未做覆土,而是專區掩埋,現場更是塵土飛揚,此不僅違反法規,更對工作人員與附近居民之健康威脅至鉅。而桃園南區垃圾焚化廠所產生之飛灰底灰,竟再攤回給毫無能力處理的各鄉鎮市自行處理,更是令人憂心。焚化處理只是廢棄物的中間處理過程,在環保署對其最終處置的相關配套措施毫無規劃下,放任各縣市自行胡亂處理,實在有失主管單位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之責。

焚化爐飛灰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將其與底灰混合以做為覆土之「再利用」處理方式,實為違反常理之舉。根據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章第三節中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卻又於該章第四節中強調,飛灰與底灰混合,用於具兩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同一法規卻有兩種互為矛盾之條文,實在令人不解。灰渣應有更安全的再利用方式,環保署應儘速檢討。另根據國外報告,焚化爐之底灰含有戴奧辛與重金屬,若不將其經過詳細之檢驗分析而一律視為一般事業廢棄物(現行底灰之樣品完全沒有檢驗戴奧辛),實為不妥,尤其在目前垃圾分類不當,而又允許成分複雜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焚燒之情況下,更令人憂心。2000年英國鈕卡索的拜客有一家焚化爐廠商將焚化的灰渣用於鋪路等,後來被發現有高含量的戴奧辛與重金屬,而不得不趕快派穿著防護衣的工人將過去6年來散佈在鈕卡索當地約2,000噸的灰渣倉促地清除運走。由此可見焚化爐灰渣的處理需極慎重,若輕率為之將來可能後悔末及。而目前台灣的焚化爐灰渣處理可說是極為輕率,隨意(政府還可以修改法令以使其行為正當化)掩埋或亂丟,這與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有何不同?

家戶垃圾焚化爐本來只設計用來焚燒家戶垃圾,我們知道家戶垃圾較為單純,不含有害成分,焚化所產生的污染較低。然環保署允許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家戶垃圾焚化爐焚化,又因難以管制而使有害廢棄物混入一般事業廢棄物中,造成環境的嚴重污染。如北投居民去年12月突擊檢查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垃圾車發現裡面混有醫療廢棄物。另環保署又以一般事業廢棄物與家戶垃圾兩者的總量計算,而對外宣稱現有19座焚化爐均已滿載,必須再興建焚化爐,用人民的納稅錢來為營利事業處理事業廢棄物,此實有圖利廠商之嫌。環保署的焚化政策是針對家戶垃圾,所有垃圾焚化爐爐體設計均以家戶垃圾為準,並不適宜焚燒成分複雜的事業廢棄物。

 

根據以上種種觀點,我們實在看不出為何在焚化爐已經夠多、政府也已負債累累的我國還有興建焚化爐的必要。我們也實在搞不懂中央與部分的地方政府為何汲汲於蓋每座需花費數十億的焚化爐,對花費較少且極具經濟與環境效益的垃圾減量、分類與回收卻敷衍以對。難道新政府的管理執行還是因循苟且?

無論如何,身為納稅人的我們有權決定我們的納稅錢是不是要浪費在焚化爐的興建上。如果您認同我們的觀點,您也不希望我們的納稅錢就這樣被焚化掉,請您花一點時間,簽署我們草擬的連署書。


(後記:感謝曾經參與我們這個於2002年6月發起的連署的朋友們。這個連署活動已結束。雖然目標未達成,但我們還是會持續努力的,希望大家能夠繼續支持,謝謝!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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